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塑造新时代家庭关系

2024-05-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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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新一代共产党人置身于世界历史发展大潮中得出的真知灼见,既体现了将国家利益与世界人民利益相统一的立场,又反映了共产党人对理想社会孜孜不倦、奋力追求的勇气和决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强调“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新时代家庭关系的价值塑造提供了思想源泉。

  共同体是对个体主义的超越

  家庭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同属于共同体的话语体系,共同体是对个体主义的超越。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共同体之形成源于人的以劳动为基础的存在方式。摩尔根将家庭作为自然共同体,滕尼斯认为家庭以“血缘、地缘”等方式形成。家庭共同体作为社会关系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人们为了克服恶劣的自然环境、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做出的理性选择。当自然共同体逐渐转向以“对物的依赖”关系而形成的新型共同体——国家之时,需要经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过程,但副作用在于契约伦理盛行,以及个体主义观念对家庭造成冲击。一方面,多元化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带来独居、不育、离异、单亲、多父母、同居等不同形式的家庭。另一方面,从家庭的生命周期理论出发,家庭在某些阶段冲突频繁、剧烈,但高度的意思自治使通力合作、相互妥协变得非常困难。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来源之一,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大同思想。《礼运·大同篇》所载的大同思想以“户”为单位,体现了传统家庭的社会交往伦理,不仅肯定了家庭中的血缘亲情和人伦秩序,而且奉行由家至国的利他主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家庭的“同”为基本单元,而后推及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相处方式之上,即实现“大同”。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伦理共同体、精神共同体,其价值观能够有效防止个体主义的泛滥,治愈被异化的家庭关系;同时引导树立家庭正义观,平衡夫妻关系中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塑造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合一的新型家庭关系。

  利益共同体并不等同于“契约逻辑”,在后者基础上建立的家庭共同体只能沦为“虚幻的共同体”。如果片面强调形式平等和交易安全,家庭成员交往会进行理性的精密计算,将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主要目标,家庭财产关系的建构逻辑则会被替换为“契约逻辑”。契约逻辑内含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而平等是自治的前提,故而契约逻辑与形式平等是一对孪生兄弟,契约的应用使得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能够基本达致微妙的平衡。然而,契约逻辑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场域。在纯粹的“契约逻辑”之下,家庭成为原子化的松散家庭,个人最终会处于“囚徒困境”之中,每个人都试图实现其目标,但没有人能够满意。

  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利益共同体”与“契约逻辑”存在本质差异。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相统一,呼吁寻找各方利益共同点,建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合作关系。在利益共同体价值观引领下,家庭共同体要求成员利益立场一致,即达成共同生活的经济目的,家庭整体利益优先于成员个人利益,这需要一定程度的利他主义来实现。片面强调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均不可取,若个体自主性过强则难以分工合作,家庭关系易生危机;倘若无限度牺牲自主性,过于强调家庭义务,则会影响到个体进入家庭的意愿。

  共同体理念促进有机式家庭形成

  新时代家庭关系要将家庭责任变为家庭成员的“情感之锁”,以责任共同体理念促进有机式家庭形成。这种责任感既来自于家庭成员的自发形成,也来自于更高位阶共同体如国家的影响和干预。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有机式家庭,在追求建立责任共同体方面具有一致性,都体现为敦促成员意识到与其他成员之间的共生关系,并由此共同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有机式家庭将婚姻关系作为家庭形成的基本前提,以夫妻轴取代亲子轴成为家庭关系的重中之重。但家庭仍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一场所,夫妻的家庭意识、角色定位、通力合作对维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发挥家庭的功能非常重要。夫妻一方以满足他方对家庭的期待为责任起点,实现利己与利他的有机统一。夫妻双方共同履行养老抚幼的家庭义务,从利他主义角度承担起家庭的代际责任。基于有机式家庭的建构目标,责任共同体既强调夫妻之间的责任,又关注以夫妻作为主轴对其他家庭成员承担责任。

  新时代夫妻关系建立于男女平等的婚姻价值观之上。基于抽象的人格平等观,家庭成员实现形式平等是题中之义,但形式平等没有考虑到特殊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需结合《民法典》规定,验证局部是否体现实质平等。对此,《民法典》第1041条第3款明确指出,“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兼顾弱势群体利益是为了实现婚姻家庭的总体目标,也体现了立法对于有机式家庭的提倡,即团结不同情况的家庭成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利益共同体,可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利益共同体即“一荣俱荣”,婚后所得除非特别情形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一方面,利益共同体即“一损俱损”,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畴内的负债,首先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当共同体的基础被破坏,利益共同体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例如,《民法典》第1066条所规定的夫妻单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制度,该制度允许缺乏共同信任、危害家庭经济基础、必要支出存在重大分歧的夫妻实现分家析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责任共同体,主要体现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一方面,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个体之间的义务、责任范围得到了广泛延伸,据此可讨论,扶养是否不限于物质层面,也包含精神方面的要素。另一方面,家庭成员形成责任共同体,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呈现为纵横交错的结构。夫妻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履行义务,这是横向结构;夫妻以外,对其他家庭成员如对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责任承担,则属于纵向结构。横向结构上,可以一定程度地依赖意思自治,除非一方违反其法定义务。纵向结构上,可以较高程度地施加国家干预。例如,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作为一种调和国家、家庭、未成年人之间关系的手段,是转移家庭监护风险的有效选择。

  总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真正的共同体”理论的继承与创新,有机式家庭属于真正的共同体。有机式家庭中,个人利益和家庭整体利益能实现高度、有默契的统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可以期待,此时家庭本身则成为人生存、发展的有效载体。可将利益共同体作为家庭成员生活追求的目标,将责任共同体作为防范家庭风险、解决家庭矛盾的黏合剂。家庭关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利益共同体是对家庭的正向激励与推动。其关键在于“共享原则”,即家庭资源共享、协力推动家庭发展,摒弃家庭中的强权支配思维和过分牺牲观念,建立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型家庭关系。而责任共同体是对家庭的反向约束与规制,其关键在于责任承担,家庭成员应主动为对方承担情感、经济责任,避免冲突与对抗,焕发新时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勃勃生机。

  (作者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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