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架构的法理隐喻

2024-05-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法律人遇到技术对象,一般都会检索法条或法理,尽量把它转换为法律客体,进而推导出相应法律关系和规制路径。这是法律实践的常态,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合理且有效的。但《数字架构与法律》的作者胡凌则批判性地提出,法律人不能只关心单一技术(例如数据、算法、人工智能和平台),把它们想象为孤立且封闭的物品,忽略它们从属的复杂技术系统、政治经济关系和生产组织过程。熟悉法理学的读者很快就能从中嗅出实用主义的味道。正如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中建议的,法律人无需在本体论上纠结一个概念究竟是什么东西(thingness),而只需从外部视角观察和预测它的社会影响,进而作出决策。
  胡凌的理论配方,还包括莱斯格的法律社会学和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莱斯格的理论标签是“代码即法律”,马克思的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他们都认为法律不是唯一且决定性的社会控制手段。莱斯格的代码(code)和架构(architecture)是可以互换的概念。在技术或纵向意义上,架构指的是自下而上的互联网协议分层。在社会或横向意义上,莱斯格把“架构、市场、社会规范和法律”并列为四种规制力量。胡凌沿用了莱斯格的架构概念和理论视角,但他认为莱斯格主要关注规制力(regulability)问题,即在网络空间中谁来规制、规制谁、如何规制以及提供怎样的规范,而没有很好地解释网络架构何以作为一种生产性力量,持续不断地推动法律规则、社会规范和商业模式的更新与重构。所以胡凌版本的架构理论,其实是对规制性架构(莱斯格)和生产性架构(马克思)的综合。
  架构是该书的核心概念,但它和互联网一样都不是“东西”,而只是一个隐喻。网络法研究从来不缺乏隐喻。莱斯格的代码、本克勒的同侪生产、齐特林的创生性以及左亦鲁的媒介,都是富有解释力的隐喻。胡凌的架构也不例外。隐喻在本书中的作用,是要提供一个极具包容性的理论框架,把莱斯格的四要素和马克思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通通都吸纳进来。但这可不是大杂烩。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获得足够宽阔的理论空间,来研究技术如何在微观层面影响个体行为,形成稳定的商业模式和生产机制,进而在宏观层面改变法律和经济制度结构。也只有这样,法律人才可以摆脱形而上的技术概念束缚,看清楚法律制度以及法律人在整个互联网产业发展过程中应当扮演的角色。
  本书的优点之一,在于它可以充当一本制度史著作,不仅让我们依稀回忆起二三十年来的互联网往事,还可以清晰看到架构型互联网企业的“非法兴起”规律。但由于本书写作内容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所以它的不足之处也恰好在于:缺乏一个连贯的历史性叙事脉络,有些地方可能会让年轻读者以及未来读者感到时间错乱,或者内容重复。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商业平台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法律规制研究”(22BFX084)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王博 程纪豪(报纸)王晏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