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转型驱动政府职责体系优化

2024-04-1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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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中国政府治理机制正趋向数字化转型,数字技术日益嵌入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过程。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完善与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职责体系。可见,数字化转型是政府职责体系优化的重要驱动力量,以数字技术、智慧平台等助推政府治理现代化成为时代要求。

  优化政府职责体系的内在机理

  政府职责体系是现代政府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政府角色定位、职责厘清、行为规范和价值依归提供基本遵循,其运行状态直接关乎政府治理效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通过大部制改革、“放管服”改革以及实施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等一系列综合举措,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职责体系优化,提高了政府治理效能,但仍存在政府与市场、社会职责互动机制不成熟,部门间职责关系不清和协同配合不足,履责监管无力等问题。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赋予政府职责体系优化新的方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技术运用于政府治理过程,催生了政府在治理理念、组织结构、决策方式等方面的深度变革,对政府职责体系的价值取向、内容结构、运行机制、监管方式等产生深刻影响。

  一是创新政府职责体系价值内涵。数字技术嵌入政府职责体系构建过程不仅是其工具理性的应用,更蕴含着价值理性的转变。数字技术为政府职责运作过程的规范化和公开化提供可能,打开了传统政府职责运作过程的“黑箱”,驱使政府职责履行由结果导向转向过程导向。同时,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可及性提升和政社互动渠道建立,强化了社会对公共事务的多元参与和公开监督。由此,数字技术广泛运用趋势下,政府职责体系构建过程应倡导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政社协同共治,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多样化诉求,提升公共治理价值。

  二是重塑政府职责体系内容结构。廓清政府与市场、社会职责关系和政府内部横纵维度职责关系是政府职责体系构建的两个重要面向。一方面,数字技术可通过数据感知潜在政府职责需求,评估政府职责的产生、转移和消亡条件,辅助分析承担职责的合理主体,助推政府与市场、社会职责关系的厘清,构建起三者间职责关系互动机制。另一方面,大数据、可视化等数字技术可将政府内部职责进行整合、分析,监测政府层级和部门间职责数量和内容变化,并依据制度规定进行合理划分,应对政府内部职责不清、权责分离等问题,尤其是阻止基层政府职责泛化趋势。

  三是再造政府职责体系运行机制。政府数字化转型中,通过技术赋能改变传统样态下政府职责零散、难以协同的状态。首先,数字技术推动了政府开放程度,促使政府从用户角度梳理、整合部门职责信息,如政府权责清单制度的广泛实行。其次,大部制改革导向下以政府职责链条为中心的整合工作加快推进,突破部门分工限制,再造行政事项的运行流程,比较典型的是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建立,实现政府职责的履行由被动到主动、由分段负责到整体优化。最后,全国范围的一体化数字平台高度联通、信息共享,政府职责运行可突破层级和地域限制,实现政府职责实践的标准化、规范化和跨域协作。

  四是赋能政府职责体系监督变革。政府职责体系监督是检验、评估和调整其运行状态的必然要求。信息不对称、运行不透明、监督渠道少是以往影响政府职责监督的重要因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为政府职责监督插上“技术翅膀”。一方面,数字技术使得政府职责运行过程处处“留痕”,基于大数据挖掘和分析搭建数字监督平台,打破“数据孤岛”,政府内部信息获取和纵向监督能力增强,政府职责全过程监督具备了现实基础。另一方面,政府与公众交互平台广泛建立,公众满意度获取便捷性大幅提升,推动了政府职责监督的公众参与和数字限权,外部监督和问责力量加强。

  优化政府职责体系的实践路径

  政府数字化转型深度推进了政府职责体系的价值创造、内容重塑、机制再造和监督赋能,为政府职责体系优化指明了新的方向。数字化时代构建高效、规范的政府职责体系,需要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主体互联、数据挖掘、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技术赋权、赋能克服政府职责体系构建中的信息不对称、权责不统一、职责链条断裂、协同乏力、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优化政府职责体系还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府职责体系价值取向。“人民性”是衡量国家制度和政策现代性的重要原则和标志。数字化转型的本质是以数字技术撬动政府职责内容结构、运行机制、监督方式等方面的变革创新,在优化职责体系中超越技术建构逻辑,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创造。做到以人民为中心,需要在职责调整时通过各种数字交互渠道吸收公众意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平台,强调责任本位和服务理念,推进部际数据开放共享进程,强化职责运行的整体性和便捷性;丰富群众网络监督方式,提升政府履责的规范性、合法性和人民性;在职责履行结果方面,要符合人民利益,彰显社会公平和普惠共享。

  二是构建政府职责体系内容结构动态调整机制。传统状态下政府职责主要通过周期性机构改革、大部制改革、“放管服”改革等实现自上而下的运动调整,不能依据职责体系运行状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实时调适政府职责内容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弹性。可依托数字技术建立政府系统内外两重向度的可实时监测预警的职责体系动态调整机制。一方面,通过各种数据平台收集、整合市场和社会主体对政府职责的新要求,同时结合数据展开政府与市场、社会三者承担相应职责的成本收益分析,合理选择职责承担的主体,实现政府职责在三个主体中合理转移。另一方面,通过对政府职责体系整体运行状况的长期监测分析,可对部门间职责关系及其运行状况进行资源匹配性分析,辅助行政系统内资源的合理分配,对冗余的“纸面”职责进行剪裁,同时对任一层级或部门的职责过载或空载状况进行预警,实现职责内容结构的均衡性。

  三是推进政府职责体系运行系统集成化和智慧化。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建立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政府部门职责的整合、优化,但仍是局部、浅显的,如行政审批服务中常面临审批标准、权限、数据等的碎片化,亟须对职责体系进行深度调整。要全面实行职责体系清单化可视化,对各类职责事项实行网上运行、动态管理;进一步推进职责运行整体性,按照公众需求整合职责链条,配置行政资源要素,促进数字技术与制度、权力、资源等要素的融合;推进政府职责条块协同、跨域协同、政社协同,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打破部门、层级、地域和领域的信息壁垒,建立职责运行协作互联机制,打造满足公众需求的政府职责智慧化形态。

  四是打造多领域全生命周期的政府职责监督体系。政府职责运行的数字化转型引发了监督方式的创新,但也存在职责监督开放领域有限、过程不全面、渠道分散等问题。目前政务服务领域中的电子监察系统和“好差评”制度实现了对职责运行的全过程监察和结果评价,为其他领域的开放监督起到了示范作用,今后还需要运用数字技术加强在公共决策、生态环保、教育、医疗等领域的监督。同时,还需要进一步运用数字技术赋能,整合职责监督渠道,提高公众获取监督方式的便捷性,增强政府职责产生、运行、转移、消亡等全生命周期的外部监督力量的参与,更不能忽视部分特殊群体的监督权利,要努力消除数字鸿沟,提高职责监督群体的覆盖面和参与深度。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中国政府职责体系优化研究”(20AZD031)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政府治理研究所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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