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元伦理学中有认知主义和非认知主义之争。其中,认知主义认为,道德判断可以依据真假来评价,并且它之所以为真是因为人们认知地通达某些道德事实;非认知主义则认为道德判断表达的不是道德事实,而是情感或欲望,后者无所谓真假,因此道德判断不是适真的。依据上述区分,一些研究者如黑尔对康德伦理学采取了非认知主义的解读模式。黑尔认为康德在理解道德语言和道德判断的形式特征或逻辑特性方面居功至伟,因为康德看到了道德语言和道德判断表现出来的普遍规定主义,即道德语言和道德判断不是描述或认识道德实在,而是在表达一种普遍赞成的规定、评价或态度,因此它不需要承诺道德实在论和道德认知主义。
然而,黑尔对康德伦理学的非认知主义解读难以成立。黑尔将康德对实质性道德原则的探讨解读为对道德语言或道德判断的逻辑研究,忽视或无视了康德对道德法则和意志自由的形而上学讨论,这不符合康德伦理学的基本立场。实际上,对康德来说,道德判断并非在表达情感或欲望,而是在客观上表达实践理性的要求或命令,在主观上表达能否成为普遍法则的行为准则。在康德那里,存在着大量支持认知主义的文本证据。比如,在讨论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时,康德曾说道:“人类理性就会在所面临的一切情况下很好地懂得去分辨,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符合义务,什么违背义务,人们即使不教给理性任何新东西,只要像苏格拉底所做的那样,使理性注意自己固有的原则,因而也不需要科学和哲学,人们就知道该如何做才是诚实的和善良的,甚至才是智慧的和有德的……对每一个人有责任做、因而也有责任知道的事情的知识,也将是每个人,甚至是最普通的人的事业。”这样看来,无论是文本依据还是理论论证,都支持对康德伦理学进行认知主义的解读。
当然,如果把康德看作一个道德认知主义者,那么就需要回答以下四个重要问题:第一,对康德来说,道德认知的对象是什么?或者是说,存在一个需要被认知的道德实在吗?第二, 在康德那里,人有通达道德实在的认识能力吗?或者说,即便存在一种道德实在,人们能够认识到它吗?第三,如果道德判断具有适真性,那么对康德来说,真假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呢?第四,康德的道德认知主义能回应“动力不足”或“缺乏实践性”的指责吗?
1. 道德实在论的承诺。第一个问题涉及康德是否是一个道德实在论者的争论。虽然有一些研究者对康德伦理学作了非实在论的解读,但仍有许多研究者如伍德、盖耶、希尔斯、阿梅利克斯等人,认为康德伦理学承诺了道德实在论。不过,对于这个道德实在到底是什么,仍然存在争议,它或者被理解为具有无条件价值的“理性本性”,或者被理解为作为理性事实的“道德法则”,或者被理解为作为道德法则之存在基础的“先验自由”。但无论哪一种理解,康德的实在论都与柏拉图和摩尔关于“善”的道德实在论一样,是一种非自然主义的实在论。因为它反对把道德上的善恶对错简化或还原为任何自然事物,坚持道德实在相对于自然事物的独立性。
但这种道德实在论又不同于柏拉图和摩尔的道德实在论,因为后一种实在论是外在主义的,“善”被看作独立于认知者而存在的,认知者作为观察者认识这种道德实在,只不过是对外在的道德实在的描述。而在康德那里,这种道德实在无论是“理性本性”“道德法则”还是“先验自由”,都不是外在于道德认知者的。因此,可以把康德的道德实在论理解为内在主义的。
2. 人类理性的认知功能。对于人是否有通达道德实在的认识能力,康德伦理学的回答是肯定的。康德相信人类具有道德认知能力,能够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他甚至认为,日常普通的道德理性就能够为人们提供具有正确性的道德判断,只不过这种道德认知属于一种前哲学的道德认知。康德继续指出,仅仅停留在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那里是不够的,因为普遍的道德理性知识并不一定能够成功地提供衡量道德认知的尺度或标准,而且它很容易被败坏。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把道德认知提升到“通过纯粹实践理性而来的知识”的高度,而非仅仅停留在普通的共同道德经验的层面上。
在讨论纯粹理性的道德认知能力时,康德反对包括感性直观和理智直观在内的直观主义。对于前者,康德认为道德实在不是经验性的实在,因此是无法用感性直观来把握的;对于后者,康德认为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根本就不具有无限的理智直观的能力。
如果道德认知不是一种直观能力,那么它就应当是一种推理的能力。但是推理必须有一个前提,那么在对道德实在的认知中,什么可以作为前提呢?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提出了一个关于道德法则和先验自由互为前提的看似循环的论证。所谓互为前提,是说道德法则的存在预设了作为前提的先验自由,而先验自由的实在性又是通过道德法则得到证明的。之所以说这个论证只是看似循环论证,而实际并不是循环论证,就在于康德认为,论证是从不同方面完成的,一方面,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另一方面,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认识根据。康德说:“因为如果不是在我们的理性中早就清楚地想到了道德法则,我们就绝不会认为自己有理由去假定像自由这样的东西(尽管自由并不自相矛盾)。但是,如果没有自由,在我们里面也就根本找不到道德法则。”
3. 客观普遍的评价标准。在康德伦理学中,存在一套关于道德判断的正确性或真理性的客观检验标准,人们可以依据它来评估特定道德判断的真值。这种客观的标准就是绝对命令的诸公式。比如,道德判断的真值评价可以等价于符合普遍法则公式:“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也就是说,道德判断可以通过可普遍化公式而得到检验或评估。再如,道德判断的真值评价也可以等价于符合人是目的公式:“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换言之,道德判断的正确性可以通过是否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理性本性而得到验证。在这里,无论是形式性的普遍法则公式,还是实质性的人是目的公式,都同时履行了一阶的规范层面和二阶的元伦理学层面的功能:它们一方面规定了什么行为是人们应当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根据同样的原因,表达了关于“正确”的真值条件。
4. 内在主义的道德动机。道德认知主义的批评者常用的反驳策略是,即便人们认识到了道德实在,形成了关于道德要求的知识,但这种知识也未必会转化成按照道德要求去行动的动机。这就是道德认知主义所面临的认知—动机难题或缺乏实践性难题。
这种反驳或许对柏拉图或摩尔式的外在主义有效,但是康德伦理学所坚持的内在主义认为,道德判断并不是对外在于行为者的异己物的认知,而是对内在的道德法则或自由意志的认知。当一个行为者真诚地做出“我应当依照道德法则去行动”的道德判断时,他除了认识到自己的主观准则应当成为道德法则这一客观规范性要求之外,还同时产生了依照它去行动的主观动机,因为道德法则同时“也是行动的主观规定根据,即是行动的动机”。这样,对道德要求的认知就兼具了规定性和驱动性,它在客观上构成了行动的必要性,在主观上构成了行为者的动机,从而具有推动人们去行动的内在动力。
总之,康德的道德认知主义是一种以自由的自发性为基础、以判断的真理性为对象、以理性的规范性为标准、以主体的实践性为目的的认知主义,这种认知主义不仅不与道德常识相冲突,而且给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提供了更加哲学的说明和辩护。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康德的元伦理学思想研究”(21BZX110)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