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并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做出全面部署。深刻理解新时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需要深入把握在党的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关联。以法治之力不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走向深入,对于新时代新征程更好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势,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立法活动构筑制度之基
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党领导人民推进中国特色政治文明进程的历史性总结,蕴含着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原则要求和价值导向。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表现就在于,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制度性保障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即“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应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以立法活动构筑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之基,就是要在立法环节,在立法活动的构成要素——立法主体、立法价值、立法内容、立法程序中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意涵,并规定其实现形式与制度保障。从民意形成到草案拟定,直至审议、通过和执行,乃至实施中的监督和评估,后续的解释、修改、完善等,这一系列环节应始终保有民主价值发挥作用的“空间”。要制定出“人民群众满意、管用、能解决问题”的法律,就必须紧扣“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要义,冀以达至整体性的社会共识,从而在推动新时代立法之维高质量发展进程中透射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本色。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发展进程中诸如《民法典》《刑法修正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的最终生成,无疑是对“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民主的鲜明呈现与生动践行。
作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活动最重要的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人民群众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使程序化立法活动和实体性立法内容都能符合宪法精神、尊重人民意愿、获得人民拥护。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条明确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这为新时代国家立法工作成为体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典范提供了价值指向及路径遵循。实践中,为推动立法精细化、实效化,征询立法意见机制、人大代表联络站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业已成为汇民情、聚民智的立法“直通车”,为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搭起了信息交互平台,成为提升高质量立法并深度融合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层面不仅构建起了系统化的理论支撑,而且展示出了渐趋成熟、较为完整的实践样态。民主以立法方式得到确认,才能把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全过程”法定化、程序化,从而构筑起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之基。
以人民司法搭建实践空间
“人民性”立场是新时代我国司法工作的政治站位,既是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优势所在,也体现出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要求。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司法已经成为党在政法战线贯彻人民民主的基本方式,并由此产生了具有典范意义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以来,“面向群众、依靠群众”的司法传统不断延续和发展,逐步积累起诸如“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等制度机制以及“枫桥经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确立起来。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司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在司法改革中始终恪守并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实践中涵盖一系列法治活动。首先,要以司法公开为切入点。“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其次,要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从全过程人民民主来考察司法实践,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司法样本。应当看到,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实施,是一项相对复杂的系统化工程,不仅需要观照民主功能实现的自生机制,还需协调司法自身运行的内外体制机制。换言之,我国司法改革与治理是在不断寻求民主化与专业化均衡性发展的进程中推进法治建设的。通过司法实践为人民群众打通和开放更多的参与渠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来体悟人民当家作主的真谛,从而在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过程民主与结果民主的辩证统一中迈向更为开阔的实践场景,为人民群众的参与提供更为宽广的施行空间。
以法治运行夯实主体基础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民主政治制度样态,还呈现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践行民主、落实民主的动态化过程。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及实践能力,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旨归。从一般意义上说,与人民群众关联度最高的民主场域在基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民主在终端的顺畅推进无疑仰赖于参与主体的素养水平及能力,即人民群众是否具备全过程人民民主所需的主体要求,来参与高质量的民主实践。
村(居)民自治既是法治维度上的基层治理模式,也是人民群众身边的民主生发方式。法治经由基层实践运化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成为人民群众实现自身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这必然导引出“法治”认同与“民主”接纳的互嵌延伸。可以说,基层法治的生发及运行是据以培育和提升参与主体民主政治素养的基本依托,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持续推进奠定了主体基础。正是通过法治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教育权利等实体性权利和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人民当家作主才有了更具体的承载和依托。因此,要以基层法治运行为着眼点,对人民群众加强公民教育,培养公共精神,提高民意表达能力;要以法治的良好运行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形成人民群众持续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顺畅通道。
(作者单位:西安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