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以来,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科技蓬勃发展、广泛运用,助力人民群众在数字环境下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数字科技的广泛运用,促进数字治理新理念新机制的形成,有效而敏捷地破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的“治理赤字”以及全球治理体系的诸多瓶颈;数字科技引领人类社会发生了数字化变革和智能化变迁,创新了以数字文明为标志的人类文明新形态。数字科技推动全球化全方位深层次转型,正在形成以数字全球化为标识的“新全球化”,不仅阻断了“去全球化”“反全球化”“污名全球”等逆流,而且以无比强大的力量重新定义和证成了全球化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面对人类社会数字化新常态,推进以数字法治为对象的数字法学研究已经不是单纯的学科学术问题,而是回答全球治理、人类文明的时代之问、世界之问的使命问题,是实现数泽民生、法安天下的政治、法律和伦理问题。
数字法学是伴随数字科技和数字治理而异军突起的一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也是一门前沿学科、创新学科,是构建新时代法学体系的生力军。在中国,数字法学建设和发展不仅在法学界和科技界形成了广泛共识和积极参与,也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数字法学等新兴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在中国人民大学等有条件的高校设立了数字法学研究生教育学科点,有关部门和出版社已启动数字法学系列教材论证和编写工作。由14位数字法学领域的外籍著名学者、8位中国资深学者发起、15家单位团体成员联合发起,由中国学术机构主导的国际数字法学协会(IDLA)岁末在北京宣告成立,标志着数字法学研究国际化新格局、大格局。真可谓数字法学研究方兴未艾、蔚为大观,数字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未来可期。
数字法学作为一个新兴学科,出生于数字化、全球化、现代化的新时代。与西方现代化发生在民族国家形成和定型时期不同,中国式现代化则发生于全球化时代;与西方现代化生成于工业化不同,中国式现代化生成于信息化、数字化;这是中国式现代化与西方现代化时代背景和历史方位的巨大差异。数字化、全球化、现代化时代的中国数字法学研究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与民法学、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的形成发展不同,中国的数字法学与西方数字法学几乎是同步形成的,与中国数字科技及其运用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相同,中国的数字法学已经跻身于世界数字法学大家庭。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数字法学研究和学科研究必须面向数字化、面向全球化、面向现代化,同步运用“数字化范式”“全球化范式”“现代化范式”的研究范式,着力数字法律、数字法治、数字法理融合研究,推进数字法律规则互鉴,推进数字法治公正合理发展,推动以数字法理为精髓的数字文明进步。
我曾经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教研中心成立仪式上说过,“归根到底,数字不是目的,人才是。数字法学应当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数字法学研究平台建立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历史高原上,让科技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回答时代问题、服务人类发展、为世界人民造福。数字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是推动数字领域的良法善治,为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我也曾经写到,“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上,我们必须统筹推进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数字科技和数字法学对法治现代化的强有力、可持续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这仍然是我对数字法学秉持的核心理念,也是我对数字法学发展的恒久期待。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