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一次介绍日本民族艺术学,是在《民族艺术》1989年第2期,发表了一篇文章《日本的民族艺术学研究》;第一次翻译日本民族艺术学成果,是在《民族艺术》1989年第3期,发表了一篇译文——日本民族艺术学会会长木村重信《何谓民族艺术学》;之后还在《民族艺术》1990年第2期,发表了一篇文章《日本<民族艺术>杂志简介》,介绍了日本《民族艺术》年刊。
1990年10月14日,我与木村重信先生在北京饭店见面交谈,留下珍贵合影。
1997年3月,我选编的《国外现代艺术学新视界》一书由广西教育出版社出版,书中有多篇文章都是关于日本民族艺术学的。
1997年2月,今道友信主编的《美学的将来》一书由广西教育出版社出版,书中有一章是《文化人类学与艺术》,由我译出。
我还曾撰写《民族艺术学试想》一文,发表于《民族艺术》1991年第1期。这篇论文是我的首部学术专著《元艺术学》的第八章,标题为《民族艺术学的构想及理论意义》。该书1997年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我认为,完整系统的现代艺术学有四大骨干学科:一是艺术类型学;二是民族艺术学;三是艺术文化学;四是比较艺术学。我把“民族艺术学”作为艺术学系统整体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
2021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元艺术学》(增订版),《民族艺术学的构想及理论意义》为书中第十五章。
对于民族艺术学,我做了独立的思考,从而有别于日本的民族艺术学。在我看来,作为民族艺术学研究对象的“民族艺术”是普遍的存在。不是局部的现象。(木村认为:现代艺术理论关注ART——大写的、单数形式的艺术,民族艺术学关注arts——小写的、复数形式的艺术)。我的问题是:ART,即大写的、单数形式的艺术,是个人表现的艺术,是否也具有民族性,也是“民族艺术”?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我还认为,民族艺术作为人类艺术(世界艺术)与个体艺术的逻辑中介,所呈现的关系:个别——特殊——一般;个人——民族——人类;个体的艺术——民族艺术——人类艺术。
关于艺术研究的“第三条道路”。木村重信先生认为,民族艺术研究应该超越自律论与他律论,提倡“泛律论”。我认为,包括艺术研究在内的艺术学应该超越他律论与自律论,并提出“通律论”的理念。
(本文系作者在“日本民族艺术学的历史与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中国社会科学网 胡子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