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2023-07-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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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这一重大论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整体进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为适应世界多极化和国家对外开放的要求,我国需要培养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国际竞争的涉外法治人才。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始终是教育的根本问题。2023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完善教育对外开放战略策略,统筹做好‘引进来’和‘走出去’两篇大文章”。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进程,无论是“引进来”还是“走出去”,始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崇高使命。

  强调“法律+外语”的融贯学习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在法治领域中的集中体现,在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充分理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发展历程,需要深度嵌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格局中。在中国式现代化整体进程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要强调“法律+外语”的融贯学习,突出外语能力这一外在硬件,守住法律解释与运用能力这一实质内核,只有两者的有效融合才能培养合格的涉外法治人才。

  习近平总书记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文中强调“要推进法学院校改革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加大涉外法学教育力度,重点做好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推送工作,更好服务对外工作大局。”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不是简单的“外语+法律”的堆积,而应当是具备国家利益意识、法律专业素养、语言文化底蕴这三方面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具备熟练掌握外语从而有效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进而才能依托语言平台发挥法学专业势能,这样的人才方能够为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更好服务对外工作大局。

  凸显人才归属这一基本语境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的新论断指明了人才培养的大方向。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沿着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前进,与国家改革和发展时刻保持一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目标,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时刻凸显人才的归属这一基本语境,也就是必须在我国的法治发展轨道上谈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根据我国的法治发展模式,根据《决定》提出的总体人才培养战略目标,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嵌入我国法治发展和法律运行的各环节要素来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五种类型:

  其一,涉外的立法工作人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做国际规则的维护者和建设者,来提升对国际事务的话语权,达致这一目标深度依赖涉外立法工作人才的培养。其二,涉外的执法工作人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涉法问题也越来越全球化,这必然给打击犯罪的执法行为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国家之间的密切配合,因而对于涉外执法工作者的需求就变得异常突出。其三,涉外的司法工作人才。多年来我国强调司法工作领域的意识形态建设,取得十分明显的效果。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领域涉外法治人才短缺的局面,应当重视涉外司法人才的培养。其四,涉外的法律服务工作人才。随着国内众多企业走出国门,对企业内熟悉涉外法律工作人才的需求也大量增加,而这部分人才较为缺乏,以至于海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不佳,产生争端无法及时得到妥善解决,这些领域需要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发挥积极作用。其五,涉外的法学研究工作人才。是指主要从事外国法律制度研究、国际法研究以及中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学者,这部分学者在数量上并不多,因此,对于涉外的法学研究工作者的培养仍然不应被忽视。

  兼容本国和域外法治文化

  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立场,坚持同中国具体法治国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涉外法治人才是具有国际视野并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凭借自身法学专业能力和外语能力的有效融合深度参与国际治理,争取国际话语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的人才。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有基本语境,即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人才方能够被评价为涉外法治人才。因此,在这样的语境下去讨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当符合以下评价标准。

  首先,在意识形态上应具有坚定而正确的立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增强涉外法律斗争的主动性,是我们坚定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效应对外部打压遏制的必然要求。在评价涉外法治人才时,无论其专业素养和语言能力多么高超,政治站位的准确和意识形态的正确是首要因素,我们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强化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目标,应当深刻理解“四个自信”的准确内涵。其次,在外语水平维度应具有突出的专业语言应用能力。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法律实务界,能够使用娴熟的外语进行法学理论和法律事务交流的人才确实稀缺,必须突出强调专业语言的应用能力,侧重专业语言的沟通能力培养。最后,在文化底蕴上应当能够做到将我国优秀法治文化传统和域外法治文明有效兼容。涉外法治人才是能够参与国际社会治理的专门人才,而国际治理的复杂性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在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和外语专业能力的同时,熟稔本国和域外的法治文化,明确辨析其中存在的差异,做到两者的有效兼容。积极培养符合以上评价标准的涉外法治人才,才能够为服务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专业智慧与力量。

  【本文系2022年度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智能司法’背景下高校法理学课程体系改革”(项目编号:220603145202920)成果】

  (作者系江苏师范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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