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人权是法治的内在精神和价值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中国的法治建设与人权事业已呈现出交相融汇的发展趋势,依法保障人权是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基本共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突出位置,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开启了中国人权法治化建设的新时代。
中国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
第一,法治是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途径。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新时代人权目标,离不开法治的全面保障。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人权进步的基础性工程,法治建设则为中国人权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人权是一种应然权利或道德权利,要转化为实然权利,必须通过法定权利这个桥梁。法治不仅将人权从应有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更为法定权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提供了坚强后盾,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保证人权的实现。
第二,人权保障是法治的目标追求。中国语境下的法治含义和诉求超越了形式性标准,而直指一种更高的实质性标准,亦即一种深植于中国社会、表达中国社会诉求的“良法善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法治中国是建立在充分保障人权的根基之上,并将促进人权更好实现锁定为最高要求。人权是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是全面保障人权的时代。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和权利”。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就是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实现全面的人权法治保障是中国的重要软实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人权事业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可持续的人权发展道路。这对坚定中国人权自信、提升中国国家影响力、构建人权话语体系、掌握人权话语权,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人权法治保障的历史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人权法治保障水平全面提升,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第一,科学立法,人权法定的制度环境更加成熟完备。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科学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推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为促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首先,制定民法典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民法典把人权保障提到新的历史高度,明确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幸福生活、人格尊严等方面的平等保护,充分体现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追求。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制定了民法典时间效力解释、担保制度解释、总则编解释、人脸识别解释、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等共计19件司法解释,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其次,制定或修改法律,协调推进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发展。一是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依法保障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修改刑法,取消9个死刑罪名,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修改行政诉讼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提高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水准。三是制定或修订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法律,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用法治增进民生福祉。四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加强对个人信息等新兴领域人权的保护,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时代诉求。
最后,加强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立法,切实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一方面,针对特定群体修订法律保障措施,如2018年第三次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2022年第三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另一方面,针对关乎人权的重要事项制定单行法律,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慈善法》等,推动社会形成尊重、友爱的良好氛围。
第二,严格执法,人权实现的行政执法更加公正文明。
首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保障人权的关键环节。新时代,行政机关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将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运用于执法过程中,努力确保人民的法定权益受到公平对待、人格尊严获得平等尊重。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群众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障作为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将执法目的与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在严格执法、执法为民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其次,依法明确行政权力边界,依法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行使。2022年,我国建成公安机关“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3049个,完成率达99.3%。持续推进执法资格考试工作,截至2021年9月,全国公安机关在职民警约有190万人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6万人取得高级执法资格。不断深化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2022年全国已有27个省份完成辅警管理地方立法。最后,依法保障公民在行政决策、行政执行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一方面,有关部门在规范网约车、快递行业等民生领域事项中广泛征求意见,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救济,实现案件流程信息化管理和同步记录,确保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公正司法,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更加坚实稳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坚实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人权司法保障成效越来越显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不断提高。
党的十九大之后的五年,法治中国建设取得许多实实在在的成效。首先,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益。对权益受损但不敢或不懂起诉的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受家暴妇女等,支持提起民事诉讼16.7万件;起诉恶意欠薪犯罪9431人。其次,聚焦教育、食品安全、养老等公众关心的重点领域。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万件,开展打击医保骗保犯罪专项行动。加大对涉老诈骗等案件的惩治力度,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22.6万件。全方位、多角度织密防范民生领域犯罪的“防护网”,提升老百姓的安全感。再次,加强人格权保护,积极回应网络时代公众的强烈需求。审结人格权纠纷案件87.5万件,确立网络人格权保护公诉原则。一方面,家庭暴力是家事领域侵害人格权的典型样态,最近5年来,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1.3万件,及时遏制不法侵害,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另一方面,从严追诉网络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1.4万人,办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9109件。又次,保障特定群体合法权利。强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从严追诉性侵、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万人,并把家庭教育的法律责任提到新的高度。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戒毒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合法权利。最后,巩固拓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受理执行案件4577.3万件,执结4512.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9.4万亿元,不断健全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让胜诉人的权益得到有效落实。
第四,全民守法,人权意识的社会普及更加深入人心。人权法治保障的根基和力量在于人民,这就需要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人权意识,为保障人权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这反映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人民的权利意识、人权意识、法治意识、法治精神不断提升,法治逐步成为全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法治宣传教育与人权教育紧密结合,广泛开展人权理论研究和人权教育培训。首先是将人权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各中小学相关课程中融入人权与法治内容,增强学生权利意识。在高校开设人权专业及相关课程,目前已有13家国家人权教育培训与研究基地,努力培养人权方向的专业人才。其次是各地普遍建立了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举办多期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人权知识培训班,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权法治观念。再次是每年定期编写出版《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蓝皮书,发行《人权》《人权法学》《人权研究》等专业期刊,推动人权教育和知识普及。最后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引导和支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能力显著提高,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全民的思想共识,崇尚法治、尊重人权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第五,是国际法治,人权治理的国际参与更加积极主动。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法治体系建构,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深入开展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坚定不移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首先,积极参与国际人权规则制定。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参与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工作。在环境和气候变化治理领域,中国坚持维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权益,为达成《巴黎协定》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大力推动经济、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儿童保护与发展、网络空间治理、反腐败、禁毒等领域国际合作规则的制定。与国际发展法律组织签订谅解备忘录,启动“法治与可持续发展”合作项目等,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和国际人权体系。其次,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义务。一是中国高度重视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截至目前,中国已经参加了三次普遍定期审议,获得了许多国家的充分肯定。二是中国已参加国际人权公约20余项,其中核心人权公约6项,并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积极创造条件。三是中国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其提出的建议与意见。四是中国积极参加国际维和行动,先后参加了25项联合国维和行动,深入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最后,有效开展司法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执法安全合作。中国已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推动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确立“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的反腐败追逃追赃10条原则。同时,中国始终同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和毒品犯罪,积极推动国际人权事业进步发展。
中国人权法治保障的基本经验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权法治保障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人权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既要顺应时代的发展与潮流,又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更要紧密结合中国人民的利益和根本需求,还要厉行法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超脱一时一地的得失,才能始终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始终促进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确保中国人权事业向前发展。只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才能统筹解决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当前我国人权法治保障领域还存在不少短板。这迫切需要从中央层面来统筹协调,不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人权法治保障的根本目标。人权问题首先是人的问题,以人民为中心是人权法治保障最根本的目标。一方面,“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坚持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为法治的立足点,促进各项人权的充分平衡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法治保障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法治建设最根本的立场。这一立场从根本上回答了在当代中国“法治为了谁、依靠谁、保障谁”的问题。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人权法治保障成效如何,归根到底要由人民来评判。
第三,坚持以发展促人权是人权法治保障的基本路径。在人权发展上,国家有义务及时完善当前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划,保证每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带来的公平利益分配,进而改善全体人民的福利,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意味着人权法治保障体系必须不断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基本解决了法律“有没有”的问题,并更加关注法治质量“高不高”。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与时俱进,人权法治保障体系也一并更新,静态文本的法律赋权和动态过程的法治赋能,成为法治保障人权的鲜明特征,有力保障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
第四,坚持中国式现代化是人权法治保障的根本方向。中国式现代化围绕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展开,蕴含着生存权、发展权、社会保障权、和平权等基本人权内容,归根到底是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与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在这一历史过程和艰巨的现实任务面前,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强有力的保障。首先,人权法治保障正努力惠及全体人民,让人民共享现代化成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其次,人权法治保障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缩小贫富差距。再次,人权法治保障具有全面性,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最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由此,法治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根本方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第五,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是人权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充分享有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载:“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它所揭示的是人的一种理想生活状态,不仅基于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基于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道德。但就现实而言,每个国家的国情、所遇到的具体困难是截然不同的,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西方国家打着所谓“普世人权”“人权高于主权”等旗号,利用人权问题大肆干涉他国内政,只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马克思指出:“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各国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社会结构不同,所面临的人权发展任务和应采取的人权保障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中国始终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提升人权保障水平,突出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绝不照搬照抄西方模式和做法。
第六,坚持开放包容的国际理念是人权法治保障的价值追求。发展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不同文明、不同国家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借鉴,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包括人权在内的全球治理体系建设和改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当今世界正处于新的动荡变革期,国际政治、经贸领域不断变化,区域性冲突不断、人权霸权现象十分严重。全人类共同面临诸多迫切挑战,包括军备竞赛、核武控制、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环境问题、金融危机、全球贫困等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这些威胁皆与人权保障息息相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真诚呼吁,世界各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必须摒弃“零和博弈”,秉持“天下一家”理念,共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使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不断为世界人权事业和国际人权法治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人权研究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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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