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利维耶罗·迪利贝托(Oliviero Diliberto)
罗马第一大学罗马法教授、罗马法高级培训班负责人、法学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讲座教授;中意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狄奥多西法典》研究”科学委员会首席委员;“中意‘一带一路’合作人才培养”项目意方协调人。
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是人权保护的里程碑,推动了中国法治原则的发展。相比过去的立法,新《民法典》以人为本,以人的尊严为中心,弘扬了社会主义理想的基础,符合现代需求,如数字革命和生态转型等。新《民法典》是不同法律相互交汇的结果,是外国模式和中国特色相互影响,以及中华五千多年文化沉淀的果实。其中,在各种各样的解读模式里,仍然能够明显看出新《民法典》具有罗马法的模式。
我简单地以财产权中的个人绝对权利为例来说明。意大利民法典以及大部分其他民法典都有赖于现代第一部法典的编纂者们对于罗马法基础的研究,也就是《拿破仑法典》中令人称奇的第544条。甚至意大利统一后,在1865年制定的第一部民法典中对私有财产的定义还是从现代的法国民法典中直译而来的。但是,在罗马法中,个人对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尚未确立,仍是对罗马法基础的再加工,这也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进而从中推断出旨在确定了私有财产的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的概念。
罗马法的框架具有延展性和适应性。拿破仑时期的法典编纂体系并非由当时的立法者确定,而是继承了罗马法,而《拿破仑法典》中的内容又被其他现代法典所吸收。然而,中国法典的编纂则跳过了《拿破仑法典》这一中介,自成一派,直接对罗马法进行了再加工。其中关于财产的规定就是观察这一现象的指示灯。中国的法典没有将私有财产置于权利体系的中心位置,也完全没有提到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和私有财产的统一性问题。在中国的法律中,不同形式的财产并存于同一层面,财产权自然是物权之首,但没有任何神圣性。我们一贯这样解读当代民法典,这里需要考虑到第二个方面,在西方国家的经验中,民法典诞生远远先于宪法。宪法集中出现于20世纪,从1919年的《魏玛宪法》到1948年的《意大利共和国宪法》,宪法在社会的各方面都体现了非常进步的观念。意大利民法典诞生于1942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诞生于1948年,其间有六年的时间跨度,这在历史中不算很长的时间,但二者之间(在内容上)相去甚远。
在数十年里,意大利民法学家都曾经认为宪法近乎是某种政治和意识形态宣言,这并非偶然。直到20世纪70年代,一些学者才开始探讨民法典和宪法的关系,于是开始了所谓的“民法的宪法化”,以及根据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对那些基本原则进行重新诠释的时期。在中国,这个过程是反过来的。现代民法诞生于宪法之后。1982年宪法颁布,在之后的几十年内几经修订,从而逐步正式确立了宪法的首要地位和对人权的保护。因此,在宪法之后出现的民法典是对新权利进行确认的工具。落实了法律的原则和优先性,它仍然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范畴。
法律是促进东西方对话的非凡工具,它构建桥梁而非筑起高墙。在这一领域,中国和意大利可以开展富有成效的对话,这对整个欧洲也是有益的。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翻译成意大利语,由我的学生和同事黄美玲完成了全球首部完整的译本。我们实现了这项翻译工作,也以此感谢罗马大学和位于武汉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多年合作。
此外,2019年,习近平主席对意大利进行国事访问,双方签署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合作协议。习近平主席在意大利重要报纸《晚邮报》上发表署名文章,文中写道,“中意友谊扎根在深厚的历史积淀之中”“中国和意大利是东西方文明的杰出代表”。我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头版上发表的题为《中意合作史上的“历史大事件”》的文章中写到,正是在习近平主席的指示下,中意两国落实法学高校合作,培养具有全球教育背景的法律人才。世界曾有两个帝国。东方的中国和西方古罗马帝国,意大利是后者的继承者,因此意大利当之无愧地享有古罗马帝国遗留的恒久财富。古罗马帝国是唯一得到中国人认可、能与古代中国比肩的帝国,所以我们应该承认这份法律遗产。当然,还不止于此,意大利是它的代言人。
习近平主席访问意大利并签署“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涉及意大利加入“一带一路”倡议,包括29项合作协议,其中很多涉及商贸、工业、经济领域。在机构合作方面,鉴于中意两国世界遗产的数量居于全球前列,双方签署了旨在弘扬中国和意大利世界遗产的谅解备忘录。此外,双方的合作还涉及科学技术创新领域、防止文物盗窃盗掘以及向中国返还非法流失至意大利的796件文物。在此背景下,历史再一次通过合作、交流、互鉴和尊重得以续写,丝绸之路与法律之路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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