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意识和顽强的意志品质,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这场“输不起的斗争”中,我们全面净化了党内政治生态,提高了拒腐防变的能力。
作为世界性难题,反腐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任务,也是民心所向。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应成为腐败分子和腐败资金的“避风港”,不应成为他们的“避罪天堂”。为此,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合作必不可少,各国仍需加强相关合作、互相借鉴。深入研究国外执政党的廉政建设与治理腐败举措在当下显得尤为必要,只有汲取更多智慧,方能在反腐败斗争中赢得主动。
第一,重视反腐败立法,从根本上预防腐败。法治方式是国外执政党普遍采用的方式。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腐败行动均在统一的法律体系下进行。瑞典社会民主党上台执政以后,积极推动议会修订以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立法入手预防和惩治腐败。如推动宪法改革,完善宪法性文件等最高法律形式,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的发生;例如,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案和廉政准则——《反行贿受贿法》《审计法》和《瑞典公职法》等。英国工党执政期间通过了《2010年反贿赂法》,这是英国目前最主要、最全面的反腐败法案。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制定了专门惩治贪污犯罪的法律,如《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法》等。冰岛的《政治协会财务法》与《政府雇员法》、丹麦的《税务评估法》、芬兰的《国家公务员法》、挪威的《反洗钱法及反恐融资法》等法律对预防政党及公职人员腐败又作了进一步规定。
第二,完善廉政制度的运行机制。保证公众获知政府部门的非保密信息是多国反腐败的关键举措。国外多数执政党致力于打造公开、阳光、透明的政府,不断推行政务公开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和公开方式,以保持清正廉洁的政府形象。如瑞典社会民主党在执政期间十分注重政务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通过电子化办公平台将政府公开文件都上网以方便民众查询,每年的财政预算法案和决算情况也都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健全监督机制,建立专业反腐败机构。在廉政建设和腐败治理机制中,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是十分重要的一环。权力本身可能并无善恶之分,关键看“边界”是否清晰合理。只有各监督主体结合起来,方能发挥合力作用。国外执政党注重发挥各监督主体的整体合力,将议会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体制内监督与党际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结合起来。经过长期实践与发展,瑞典、芬兰等国家监督机制逐渐健全,形成了一套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督职责清晰化、监督机构专门化的监督体系。而英国由于缺乏统一的、专业性的反腐败机构,导致很多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虽然主要执政党建立了统一的反腐败立法和全方位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机制,但腐败治理涉及面广,松散的各部门很难发挥整体合力。
第四,注重培养廉洁的社会氛围,培育廉洁政治文化,重视廉洁教育的基础性作用,从根本上形成对腐败“零容忍”的认知和观念。对权力行使者进行廉洁和反腐败教育几乎是国外执政党的通行做法。有些执政党为了避免空洞说教,注重灵活运用多种有针对性的措施。其一,注重培育廉洁政治文化,将对法治精神的仰视视为教育的基础内容。在现实上,法治精神为现代国家的现代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支撑。其二,将道德教育贯穿教育体系的始终。如英国工党和保守党注重通过学校和家庭对幼儿和青少年进行道德品行、个人意识、权责观念、法制规则和公民角色等方面的教育培养。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瑞典社会民主党等执政党认为国民价值观应从小开始培养。其三,注重发挥职业教育的作用。芬兰中央政府有专门的公务人员培训经费,特别强调与腐败预防有关的问题。在主要执政党的努力下,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招聘、培训、任命、管理和监督的流程,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公务员廉洁教育体系。只有当整个社会以及每个个体接受廉洁文化的道德教育并能够影响实践的时候,国家制度才能发挥作用。
毫无疑问,腐败是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严重罪行,任何国家、地区、社会都可能受到腐败现象的不良影响。我们应深刻把握在开放环境中推进反腐败斗争的规律,主动参与全球治理,将反腐败国际合作持续向前推进。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的反腐败有益经验,努力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高质量发展,为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支撑,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坚强保障。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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