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经贸规则正在快速重塑。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探索和实践,“一带一路”赋予了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重大机遇。一方面,“一带一路”通过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五通发展”将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联合起来,增强了“发展”理念在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下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另一方面,“一带一路”秉承着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了中国与沿线国家的合作联系,有利于中国融入“公平”理念下的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
基于“公平”和“发展”规则的形成逻辑
在WTO成立前后的一段时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具有相对一致的国际贸易政策目标,发达国家通过主动承担降税等义务引领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发展中国家通过“特殊和差别待遇”获得发展机遇,贸易自由化是当时全球的贸易政策主线。随着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长的加快,发达国家与新兴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加大,二者在国际经贸规则中的利益诉求存在不一致性。发达经济体目前更加关注产业政策、竞争中立等所谓的“公平议题”。从自身发展阶段来看,当前发达经济体中产阶级不断萎缩,逆全球化的浪潮此起彼伏,“地缘政治+贸易”“环境+贸易”“劳工+贸易”“社会责任+贸易”等非传统贸易安排“大行其道”,发达国家从提倡“自由贸易”转变为提倡所谓的“对等贸易”。
发展中国家更多关注传统的发展议题。从自身发展阶段来看,发展中国家依旧处于实现发展和赶超的阶段,自身产业基础较为薄弱,绝大部分贸易产品都处于价值链低端,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更加关注贸易自由化议题,期待通过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实现自身产业结构的升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济实力相差悬殊,在国际治理中的实际地位并不平等,长期扮演着规则接受者和从属者的角色,因此发展中国家认为自己有权享受特殊优惠待遇来补偿和纠正历史和现实中的弊病,强调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差别待遇”的实施和调整,期望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参与多边议题谈判,要求建立符合实际情况、有差别、有弹性的规则,这也凸显了发展中国家弥合发展差异的迫切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谋求各自的利益,具有不同的诉求,导致当下的国际经贸规则谈判出现断层线。
在顺应国际经贸规则变革中更好融入世界市场
“一带一路”倡议经过十年建设,已经实现由倡议到实施、由理念到落实的跨越发展。截至2023年1月,中国已经同151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秉持着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一带一路”不仅给世界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更响应了国际经贸规则改革的时代呼唤,在经贸规则重构过程中发出了新的声音,贡献了新的力量。
传统议题上,在货物贸易规则领域,“一带一路”国家的核心诉求是向国际通行标准看齐,朝自由化方向发展,但具体到每个国家,其开放自由程度还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是在原产地规则上,许多欠发达地区的原产地实施程序便利化程度依然较低,原产地标准也较为宽松。在服务和投资规则领域,“一带一路”国家的核心诉求是循序渐进地进行开放,由“准入后国民待遇+正面清单”模式逐步转化为“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但不同国家在负面清单的制定上还存在一定差异。整体来看,“一带一路”欧洲国家在投资上的开放速度较快,而亚洲和非洲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相较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
新兴议题上,在劳工问题中,“一带一路”国家的核心诉求在于实现创造就业目标或者加强人才合作,与发达国家劳工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在环境规制领域,虽然“一带一路”国家制定的环境规则条款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但其约束力较弱,期望通过多边协商达成各方都满意的解决方式。在电子商务领域,越南、泰国等“一带一路”国家更加重视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支付与物流问题,核心诉求在于更好地利用数字化参与全球价值链,欧洲的“一带一路”国家更加强调数据流动中的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而发达国家由于掌握了最先进的数字技术,因此更加强调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整体来看,无论是在传统议题还是新兴议题方面,“一带一路”国家的核心诉求不在于是否接受贸易自由化和融入世界市场,而是以何种速度和在多大程度上融入世界市场。
持续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
新的国际经贸规则酝酿和重构的关键期,也是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由规则跟随者向规则引领者的转型期。在此背景下,中国应在多边和区域领域积极参与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在新规则的制定中大胆实验、谨慎评估,加强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赢得新一轮国际竞争的主动权。与此同时,中国要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的合作交流,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构架桥梁。
一方面,积极对接和融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和“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作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际经贸规则呈现出广覆盖、高约束的新特征,积极参与高水平经贸规则不仅有利于中国在经贸规则制定中发挥自主性,也有利于推进中国的制度型开放。因此,中国在推动构筑“一带一路”的同时,应利用好现有的二十国集团(G20)、亚太经合组织(APEC)、上合组织、金砖合作组织、中国—东盟等新兴国家合作平台以及RCEP、CPTPP等高标准自贸协定,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经贸规则构建的基础。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上海、海南等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港的“试验田”优势,把握和紧跟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变革重构的重大趋势,对新规则和具体议题进行“先行先试”,以最小的成本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应用模式。在这些新型多边主义和新型国际关系中构建中国的话语权,有利于中国在经贸规则制定中发挥自主性。
另一方面,进一步与“一带一路”国家建立和完善基于“发展”议题的贸易规则。“一带一路”作为中国与沿线国家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参与全球治理的探索路径,在现有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上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在区域贸易协定交织的当下难免出现“意大利面碗效应”。因此,中国在对标推进国际经贸规则与“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还需做出一定努力。在具体经贸规则上,坚持与发展中国家在货物、服务、投资等传统经贸领域的高水平和全方位开放,强化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规则约束力,将一些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以及较为宽泛的宣示性条款升级为更加细致和更具约束力的条款。同时在新兴议题上,充分利用自身国家力量的优势和定位,引导“一带一路”国家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工规则、政府采购、竞争政策、中小企业等边境后规则中反映“发展”诉求,逐步形成高质量、高标准的规则体系。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一带一路”倡议有望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发挥更大作用,将继续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