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在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总体擘画时,强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再一次凸显了所有制问题之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关键时刻,深入研究阐释《决定》中关于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总体部署,对于学懂弄通习近平经济思想,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一、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对于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更好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确保党长期执政和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国资国企改革在许多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根本性、转折性、全局性重大变革,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等作出了重要贡献。全国国资系统监管企业资产总额从2012年的71.4万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317.1万亿元,利润总额从2012年的2.0万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4.5万亿元,规模实力和质量效益明显提升。在此基础上,《决定》围绕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了系统部署,明确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主攻方向,由此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向实处。
一是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从20世纪“抓大放小”改革以来,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就一直是现在进行时命题,其内在包含国有企业更好聚焦主责主业、明晰功能定位、完善监管机制等子命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涌现出来的分类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以管企业为主”转向“以管资本为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等实践举措,都是对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有益探索,《决定》在既有探索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了改革方向:其一,进一步明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完善主责主业管理,明确国有资本向战略安全、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和方向集中;其二,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利于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及时调整国有经济战线,推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入股、相互融合;其三,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国有经济增长值核算,由此实现分类改革从分类到实施再到评价的系统闭环。
二是健全国有企业推进原始创新制度安排。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则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国有企业作为肩负着科技创新、安全支撑、产业发展等战略功能的特殊企业,理应在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点就是创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对国有经济发展提出了增强“创新力”的要求,国有企业发展目标由此实现了“四力”到“五力”的转变。从增强“创新力”到推进“原始创新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的创新功能定位,国有企业将锚定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由此破解“卡脖子”难题。
三是推进重点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针对国有企业重点布局的重点行业,区分出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并在运营和监管方面加以分类施策,深入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重点行业改革,深化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放开竞争性业务。比如,电力行业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实行厂网分开、主辅分离,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等。国资国企在这一方面的改革旨在推动经营自然垄断环节业务企业落实好国家重大战略和规划任务,推动各类经营主体进入竞争性环节,更好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和提供政策支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多个政策文件,民营经济促进法也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系统完备,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新征程上,《决定》进一步聚焦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着力点,从法治环境、金融支持、公司治理等多方面发力,涉及经营主体、市场体系、要素配置、监管机制等多个领域,共同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一是从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方向上发力。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民营经济发展需要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要素保障等方面得到更加有力的支持,因此,从法治环境方向发力就成为了《决定》中的一大特点:无论是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还是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这些决策部署都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激发民营企业的发展活力,使各类经营主体依法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从完善企业金融支持的政策方向上发力。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民营企业要发展,就离不开大量资金用于投资开发和资本周转,因此,民营企业在“创业”和“守业”的过程中,融资问题就成为一个关乎生存发展的重大命题。以此作为问题导向,《决定》强调,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这一部署直接回应了民营企业的重大关切,传递出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扶持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强烈信号。当前,面对“卡脖子”问题,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新型举国体制”,加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的协同攻关势在必行,因此,特别是针对科技型和专精特新型民营企业,进一步完善企业金融支持,有利于民营企业更好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三是从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方向上发力。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在企业营商环境方面下功夫,更重要的是,针对企业管理水平不高、内部治理规范性不足等自身问题,进一步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就成为了《决定》部署的重要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决定》还提到“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这里所提到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与“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具有高度关联性,前者包含后者,后者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前者,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意味着要尊重企业经营主体地位,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企业规模、发展阶段、所有制性质等,分类施策、加强引导,从而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本文系2024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项课题“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研究”(项目编号:2024VQH005)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