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中国土地所有制演变重重迷雾,为后学研究土地制度史提供方法论参考

赵俪生:土地制度史的深耕者

2023-09-11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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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俪生(1917—2007),是中国现代著名的历史学家,长期致力于学术研究。作为土地制度史领域的重要深耕者,赵俪生十分重视史学理论在实证研究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他所提出的钻研土地制度史必不可少的“三桩东西”在帮助其拨开中国土地所有制演变重重迷雾的同时,也为后学破解土地制度史,乃至史学研究中的难题提供了方法论上的参考,具有重要意义。

  丰富史料的区分使用与合理“加工”

  第一桩东西是史料。用赵氏的话讲,“它是三桩中最重要的,是进行一切论证和分析的物质基础”。不过,相比在数量上对足以说明问题的各类史料加以网罗,赵俪生更加注重对丰富史料的区分使用与合理“加工”。

  所谓区分,即是指择其要者而取之。赵俪生指出,中国的历史资料浩如烟海,汗牛充栋,仅就社会经济史来说,也是数不胜数、不可尽览的。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要对某个问题加以细究,就必须先对史料加以统筹和区别,知道“哪些资料书是一般的,哪些是重点”,“哪些书的好处在哪里,它们的缺陷又在哪里”,摸深摸透,做到心中有数。

  而所谓“加工”,是指以严谨求实的态度从既有史料中爬梳、凝练出没有直接记载却暗含因果、对研究结果有着直接影响的资料。古代史料典籍中对于经济资料,尤其是对数量关系的记载,通常都是以数十万、百余万、亿万计这样的约数进行的,不仅粗枝大叶,而且往往存在着夸大的成分,降低了数据的准确性,也给研究带来一定程度的干扰。在赵俪生看来,当传统史料缺乏直接记载,不足以说明问题时,对既有史料加以适当“加工”就显得极为必要。在他的研究中,对史料进行合理“加工”进而夯实论证基础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例如,在汉代田租收入与假税收入的比例问题上,赵俪生在对土地所述情况作以探清后,结合宋代类书《太平御览》中关于桓谭《新论》对汉宣帝时期“田租·口赋”“少府所领园地作务”收入数额的记载,推断出西汉时期国家赋税总收入与租佃土地假税总收入的比例是1:2。他立足既有史料,比对分析,从无数据到有数据,从粗略数据提炼更为精准数据的做法,为新论的产生奠定了重要前提。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引领与根本支撑

  理论是赵俪生所认为的土地制度史研究中应该具备的第二桩东西,主要指经过实践检验论证的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具体结论。在他看来,新中国成立之初学术界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和应用虽然出现了“学歪了”“用歪了”的情况,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带着“反省的心情来回味”,不能就此否认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史学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它仍然是“将史料引导到抽象和科学过程中的触媒,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触媒”。

  在土地制度史研究中,赵俪生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注重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经典文献的钻研和学习,由此形成对人类社会发展路径的整体性认识。研究初期,他认真细致地研读了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论著,并结合中国土地制度史对照分析,“记了很多笔记,到现在这些笔记我还十分珍爱,舍不得丢弃。通过学习,我自认为得到了马克思的一些精华”。这里的“精华”,一方面是指马克思之于人类财产所有制演变规律的总结,即所有制由公有转变为私有再到更高级的公有、私有制由浅化逐步深化最终被扬弃等普遍原理,另一方面则指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公社发生、发展及解体历程、小农身份及小农经济在历史上的发展变迁、前资本主义时期三种地租形态的粘连演变以及亚细亚生产方式等具体问题的分析以及所得出的结论。对经典论著的博览涉猎与精细化学习,为赵氏研究的开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科学的学术引领。

  其二,重视经典作家所归纳的普遍原理、具体结论与中国历史实际的充分结合。赵氏指出,经典作家从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出发所总结出来的普遍原理或者具体结论对我们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同时也要意识到这些原理或结论是基于何种情况、从哪些区域获致的,这中间的差距可谓千差万别。所以,在实际运用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研究中,赵俪生不仅身体力行,而且结合中国特殊的历史实际,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了创造性阐释。在考虑私有制在中国历史上发展的路径时,他基于马克思纯粹私有制的出现要“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的论点,不仅凝练出土地私有制由浅化向深化需要克服的两大障碍,即古老共同体和专制主义国家权力的障碍,审视了两大障碍之下私有制在中国历史上回旋发展的历程,而且创造性地提出了“那种纯粹的私有财产,那种可以任意使用、滥用甚至毁灭的权力,在社会公认的情况下,在鸦片战争甚至土地改革以前,怕是一直不曾出现过吧”的重要论断。他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历史实际充分结合,既促进了其研究的不断深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内容。

  世界性历史范例的问题启发与对比参照

  赵俪生强调研究土地制度史要具备的第三桩东西是历史范例。就历史范例本身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是指发生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民族的经典事例,狭义上的则特指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的古代东方、古典古代和中世纪日耳曼三大世界性历史范例。赵氏对历史范例的关注也主要是狭义层面的,用他的话讲,“这三大世界范例之所以重要,不仅仅由于它们是世界历史范例,更由于它们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马克思和恩格斯若干重要论点所由获致的依据”,“而这些又翻转过来,成为指导后人的一种启示,一种触媒”。

  从具体的学术实践来看,赵氏对马克思主义三大历史范例的运用、参照同样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将马克思主义经典范例视为重要的理论源泉,通过对马恩之于经典范例的研究过程以及形成理论、观点的学习,拓展思路,进而为既有课题的学术探索提供明确的问题导向。正如赵俪生所言明的,他之所以从亚细亚的角度观察古代土地所有制的变迁、重视古代租赋制度下地租与国税是否合一的问题、关注历史上的城乡关系变化,正是得益于马克思主义三大历史范例的直接启发,这些案例帮助自己“从冗余的、繁琐的史料当中看出问题,以进行探索”。

  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是通过与世界范例异同之对比,更加透彻深入地把握本土历史的发展特性。赵俪生素来反对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加以具体分析、简单机械、生搬硬套的做法,倡导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在参照马克思主义世界性经典范例时,他注意到中国历史实际与经典范例趋同的部分,体现着人类社会发展中的某些普遍性,但是相比“同”的一面,赵氏更加重视对“异”的解读,在探求中国历史发展独特性的同时,形成了许多新颖的观点。例如,在城乡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认为古代东方的特点是“城市和乡村的一种无差别的统一”,古希腊、古罗马式的古典古代则表现为“以土地所有制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的历史,赵氏在中西对比后发现,西周、春秋时期的城乡关系既不像古印度、阿拉伯那样界限混沌不清,又由于生产力及奴隶制发展水平较低,一时间尚未达到古典罗马的高度。一直到春秋战国之际,城乡关系都表现着乡村渗入城市,向古典模式前进的迹象。但是,到秦以后,土地私有制的繁盛使这种前进戛然而止,转而以乡村为出发点,重新酝酿出更深化的中古城乡对立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一时段中国的城乡关系“几乎可以说是自成范例”的。

  总而言之,作为具有深厚理论功底与丰富学术实践的老一辈马克思主义史家,赵俪生深刻把握史料、理论与历史范例这“三桩东西”的相互关系,并将其辩证运用于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当中,在取得瞩目学术成就的同时,为后学提供了方法论层面上的宝贵参考与借鉴,颇具学理意义与现实价值。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关键词:赵俪生;土地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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