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农业治理的挑战与出路

2026-02-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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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球治理体系深度调整背景下,随着粮食安全、气候变化、资源分配与发展均衡性等问题在全球农业领域相互叠加,跨国外溢效应不断增强,单一国家政府已难以依靠传统政策工具独立应对,社会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被更频繁地纳入全球农业治理实践。因此,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农业治理恰逢其时,亦能展现中国在全球治理实践中不断拓展社会层面参与方式的现实变化。中国社会组织在国内农业发展、扶贫减贫和乡村治理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已经具备向外转化的现实基础,其“走出去”也逐渐成为中国参与全球公共事务、回应全球粮食与发展治理需求的一种重要补充性路径。
  就现实动因而言,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农业治理,与中国自身发展阶段的变化以及外部环境的调整密切相关。全球粮食市场波动、国际农业贸易摩擦以及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冲击,直接关系到中国的粮食安全与经济稳定,故而有必要在全球农业治理中更积极地表达立场并参与规则塑造。与此同时,由于中国在农业减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小农户组织化以及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发展经验,因而社会组织也成为对外传播经验的重要载体。通过参与国际农业治理实践,中国社会组织既提升了自身能力,也为中国发展经验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与转化提供了现实渠道。
  然而,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农业治理面临诸多挑战,其参与治理并非沿着线性路径推进,而是在多重结构性约束交织的环境中展开,是组织能力、制度环境以及全球治理结构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呈现出明显的系统性和叠加性特征。
  一方面,从社会组织能力来看,中国社会组织在参与全球农业治理过程中仍面临较为突出的能力约束。全球农业治理议题高度专业化,涉及粮食安全、农业政策协调、气候变化适应、资源可持续利用等众多复杂领域,对参与主体在政策理解、技术判断以及跨领域协作能力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但是多数中国社会组织仍主要以项目执行为核心职能,其优势更多体现在具体操作层面,而在国际规则解读、政策议程参与以及长期知识积累方面相对薄弱。这种能力结构使得社会组织在多边治理平台中往往难以持续、稳定地参与高层次讨论,其影响力也更易局限于短期项目或局部实践之中。
  另一方面,从国内制度环境与全球治理结构层面来看,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还面临较高的制度性与结构性约束。在国内层面,围绕境外机构企业开设、跨境资金流动、新项目合规管理及风险管控等诸多问题,适用于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农业事项的管理制度体系仍未发展成熟,尚未形成系统化、可靠性的分配政策。这就意味着,中国社会组织在开展项目时通常面临着审批流程繁杂、政策预期不稳等实际困难,导致长期参与全球治理的不确定因素提升。在全球层面,全球农业治理规则制定、议题设置、知识生产等关键程序长期由发达国家及部分国际非政府组织主导。中国社会组织作为后来者不仅在国际合作网络、自然资源获取等诸多方面处于不利位置,在治理模式、运作模式、独立性等方面也常常面临外界质疑。这类结构上的不平等使社会组织的农业治理往往被限制在实际执行层面,难以深入规则标准塑造与议题议程设置等核心环节。
  在具体实践层面,跨文化差异与资金结构问题进一步加剧了上述挑战。农业治理在土地制度、社区权力关系、农民权利认知以及绿色环保理念等方面高度嵌入当地地方社会结构,且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若中国社会组织在海外项目中未能深入了解当地社会文化环境和治理传统,只是简单移植套用经验,易造成错误认知甚至导致摩擦,从而削弱项目效果和社会发展信任基础。另外,相较于其他成熟的国际社会组织,中国社会组织在国际捐款层面起步较晚,与多边发展基金、国际公益机构间的对接机制仍在探索过程中。部分机构高度依靠短期内专项资金,虽然在项目初期较为有利,但也限制了长期持续的治理项目投资,进一步使社会组织在全球农业治理中的参与呈现阶段性特征,从而导致其影响力积累相对缓慢。
  针对上述挑战,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农业治理,在能力建设、制度保障与合作方式等方面亟须进行系统性调整,以逐步实现由有限参与向实质性治理的转变。
  首先,在能力层面,中国社会组织需要加快向专业型、知识型组织转型。一方面,有关部门应针对社会组织有序推进系统化培训,以提升其在国际农业政策、全球治理规则以及跨文化沟通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和智库的常态化合作,以促进社会组织深入参与知识生产和政策研究的进程。通过积累专业经验和提升制度认知,社会组织可以逐步突破项目执行者的角色局限,从而在全球农业治理中发挥更加连续且稳定的影响。
  其次,在制度层面,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的政策与法律框架。相关制度设计中,应明确中国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农业事务的合法地位、职责边界与运行规范,进一步降低制度不确定性,为其长期深度参与全球治理塑造稳定预期。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应强化跨部门协同,完善信息服务与风险防控机制,在海外项目合规、资金管理和安全保障等方面为社会组织提供必要支持,以降低其在境外参与过程中的制度性成本。
  最后,在国际合作路径上,中国社会组织应更加重视网络化发展与伙伴关系长期建设。积极参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等多边农业治理平台、区域性农业合作机制以及南南合作框架等一系列实践,不仅能够促进中国社会组织不断拓展国际合作网络,还有助于提升议题参与能力。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中国社会组织与当地社会组织、农民组织和社区组织建立平等、互信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提升新项目的社会性与合法性,从而提升整体治理成效以及提高国际认同度。
  整体来看,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农业治理,是一项持续推进中的制度性实践,而非短期内可以完成的政策目标。其意义不仅体现在中国社会组织自身国际能力的提升,也在于为全球农业治理引入更多源自发展中国家的实践经验。当然,在能力建设、制度保障、话语参与和跨文化适应等方面,相关约束在短期内仍然存在。未来,中国社会组织能否实现由有限参与向更具实质性的治理贡献转变,仍有赖于制度支持的完善以及国际合作路径的拓展,唯有如此,中国社会组织才能为全球粮食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发展中国家农业转型等议题,提供具有现实基础的中国经验与中国方案。
  【本文系陕西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要义融入‘人权与全球治理’课程路径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非洲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王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