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体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与区域国别学同频共振

2023-09-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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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以下简称《对外关系法》)。该法不但是原则性处理中国与外部世界关系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也是习近平外交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融汇的结晶之作。随着中国与世界的互动关系更加深入、更加复杂,《对外关系法》的重要性也将更加凸显。《对外关系法》作为一部法律,区域国别学作为一个学科,两者息息相关、同频共振。笔者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对外关系法》与区域国别学都诞生在同样的时代背景下,那就是当今世界面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外关系法》是给中国自己看的,也是给世界看的,其颁布一方面是一种立场的宣示,即以法的形式向世界庄严宣告中国在变化世界中所秉持的不变的立场,这一立场集中体现在总则第四条,其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说法更是回应了一些西方大国对于中国崛起的疑虑;另一方面,《对外关系法》也是一种对于变化的态度宣示,即面对大变局中的负面变化该如何应对,这集中体现在第四章“对外关系的制度”相关条款之中。其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了中国对于来自外部的危害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的相关应对原则,这也是《对外关系法》“柔中带刚”的直接体现。同样,区域国别学成为交叉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也是发生在大变局的背景下,这让区域国别学也呈现出两大特征,一种属性是作为“和平与发展之学”,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促进中国与世界的发展合作,另一种属性是作为“识变与应变之学”,为国家准确识变、科学应变提供智识支持。

  其次,《对外关系法》与区域国别学有相同的旨归。《对外关系法》的立法目的是服务于发展对外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特色的区域国别学同样服务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同的是,《对外关系法》以法的形式指引、规定中国的对外关系,区域国别学则以学科工程的形式保障中国的对外关系。在《对外关系法》的综合统领下,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将会加速推进,在区域国别学的学科框架下,域外知识体系构建也将会愈加完善。一部法和一个学科,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的体系,服务于相同的目的。

  再次,《对外关系法》中的目标任务是区域国别学研究的重点对象。《对外关系法》第三章“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涉及的主体内容,包括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化的对外工作布局,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等三大全球倡议,全球治理观、全球安全观、全球发展观、文明观、全人类共同价值等“四观一价值”,以及人权、全球气候治理、共建“一带一路”、对外援助与国际发展合作等重点领域,都是区域国别学应加强研究的重点对象,因为上述任一内容都离不开在区域与国别的层面进行开展。从某种角度来看,《对外关系法》这一对对外关系作出总体规定的基础性法律为区域国别学研究提供了若干兼具理论价值与政策价值的议题。换句话说,这些高价值议题是区域国别学的必研议题,也是需要长期跟踪的议题,是常研常新的议题。

  此外,《对外关系法》中的部分概念是与区域国别学密切相关的“上位概念”。《对外关系法》第五章“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中提到了两个重要概念——“对外工作综合保障体系”与“对外工作人才队伍”。就“对外工作综合保障体系”来说,应该也必须包括知识层面的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区域国别学的“三大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是中国对外工作综合保障体系中的子体系,最起码与涉外法治体系处于同一层面。就“对外工作人才队伍”来说,应该也必须包括区域国别研究人才,与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国际组织人才、国际传播人才等对外工作人才类型处于同一层次,共同形成“对外工作人才队伍”体系。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对外关系法》不只是中国涉外法治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区域国别学研究的基础性文献。

  (作者系中山大学国际翻译学院教授、高校区域国别学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联盟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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