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当前,随着大流动、大融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形成,我国民族工作的主体、对象、内容等已发生深刻变化。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进步,也需要放在区域协调发展、全国统一大市场等背景下去思考。新时代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面临新的法制保障需求。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能够体现法治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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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本立场,旨在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致力于外在行为的规制,还注重共同体意识和集体情感的培育。因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规范形式同时包括规制型规范和倡导型规范。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可以将《宪法》中的“中华民族”范畴的规范意旨、价值蕴含、规则指向明确化、清晰化、具体化,并成为其他部门法中涉及“民族”“中华民族感情”“中华民族精神”等规范和术语的前置性规范来源。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如何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稳固、和谐的民族关系,是一个常新的课题。《民族区域自治法》更强调规范意义上坚持基本政治制度不动摇,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应当更加注重法律制度的灵活性与开放性,以回应新时代的社会需求。为此,要突出强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回应功能,以满足各族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其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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