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各民族全面、深入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

民族事务治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2026-03-24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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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部采用“序言+7章”体例、共65条的法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标志着我国民族事务治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法治建设与民主实践的双向赋能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要价值,在于将“交往交流交融”作为增进民族团结的必由之路,通过法律规范固化“民族团结一家亲”等实践经验。法律序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重点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明确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具体任务和努力方向,对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提出明确要求,形成既承载历史认同又面向现代化的中国式民族治理方案。

  法治建设与民主实践是双向赋能、协同发展的关系。一方面,法治为民主实践提供制度框架和程序保障,确保各民族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另一方面,民主实践为法治建设提供民意基础和实践检验,使法律规范更好地反映各族群众的共同心声和意愿。从2023年11月正式启动立法工作,到2025年9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再到2026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立法过程覆盖中央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24家单位,并通过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本身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3月9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3月11日,大会以高票表决通过,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彰显了我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奔向中国式现代化的共同意志。

  党的领导:根本政治保证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全面领导”,将这一根本原则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转化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

  以新疆和田脱贫攻坚实践为例,在党组织带领下,各族干部群众齐心协力发展特色产业,积极参与脱贫项目的各个环节,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产业方向,自主管理项目推进,民主监督资金使用。这一过程不仅实现了脱贫致富,更使各族群众切实感受到当家作主的权利,充分彰显了党的领导在保障各民族参与民主实践、推动地区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依法治国:坚实制度基石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是依法治国在民族工作中的关键举措,为各民族平等参与民主实践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尊严,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

  北京作为首都在民族团结法治建设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西城区牛街街道在社区治理中依法保障各民族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通过组建多民族居民议事会实施民主协商,在空间功能布局中统筹设置民族特色公共活动场所;建立改造项目公示平台,对施工方案、资金使用等环节全程公开并吸纳合理化建议。

  制度赓续:重要支撑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为各民族平等交往交流交融构筑起法治化保障框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遵循“坚持依宪立法”原则,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把宪法中有关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规定作为立法的根本依据,将符合新时代新要求的措施机制写入法律,并做好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制定工作遵循四项重要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二是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把是否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量;三是坚持正确把握“四对关系”,即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四是坚持依宪立法,侧重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调整规范全国范围内的各兄弟民族关系。

  以法治凝聚“五个认同”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明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坚定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用法律武器有效防范和化解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

  创造性转化“因俗而治”等历史经验,需要规避治理误区,通过制定民族教育促进条例、民族文化保护专项法规等配套制度,系统性保障各民族在政治参与、经济发展、文化传承等领域的法定权益,构建跨民族交往的法治化行为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地方立法,建立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促进条例、文化交流管理办法等适配性规范,通过民族事务协商、民生项目监督等机制,保障各民族依法参与生态保护、边境贸易等特色领域治理,形成具有边疆特点的民主实践模式。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国家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大政方针和重点任务,从制度上、法律上支持民族地区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扎实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不断实现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凝聚磅礴力量。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是我国民族工作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事件。这部法律承载着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重要使命,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举措。以该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能够有力推动各民族全面、深入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各民族“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汇聚成实现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让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民族工作领域绽放更加绚丽的光彩,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分别为北京联合大学副研究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的重要思想北京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北京联合大学北京政治文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

【编辑:赛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