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制度公正与罗尔斯西方制度正义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价值话语逻辑。马克思正义批判与价值研究方法论,坚持事实与价值、实质与形式、历史分析与实践确证的方法论整体,罗尔斯则是建构主义反思平衡法。马克思制度价值方法论优于罗尔斯制度价值方法。基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分析公正价值范畴的目的性、规范性、具体性,公正是优于正义的价值德性;从中国制度公正(公平正义)与罗尔斯“公平的正义”价值之位阶、强弱、约束与被约束等不同区分,及制度体制事实,制度体制价值基本结构效率,尤其是“马克思效率最优”或“邓小平最优”的实践确证来看,公正是优于正义的制度价值。公正是中国社会治理制度价值话语逻辑,亦当适合全球治理制度价值话语逻辑。由是观止,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自觉,不仅是厘清制度公正与罗尔斯西方制度正义孰为优先的前提,也是实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性发展的根本路径。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罗尔斯 方法论 制度价值 话语逻辑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道路之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研究”(18AZX00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和广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大问题研究项目成果。
作者谭培文,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桂林 541004);汤志华,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桂林 541004)。
公正是我国社会层面核心价值,亦应当是制度层面的首要价值。万俊人说:“我们所需要且具有现实可能的社会公正并不是简单的经济正义或财富分配正义,而应该是一种既具有更复杂和更长远价值考量、又具有现实实践合理性的社会公正。”[1]制度是社会的刚性要件,制度公正即是社会公正的首要价值。而在我国学术论坛和讲坛,比较流行的却是罗尔斯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话语逻辑。这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价值话语逻辑,事关“制度性话语权”[3]学术歧见。那么,究竟是制度公正优于罗尔斯的制度正义,还是制度正义优于制度公正的话语逻辑?中国制度公正的内涵瀚墨难书,罗尔斯制度正义的论证“深思熟虑”,全面涉及实为不易。从方法论视角或许可能厘清究竟何为全球治理话语逻辑最优?
一、马克思主义制度价值方法论
中国制度价值是公正,亦含“公平正义”之意。[4]它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现代化的产物,更是马克思主义批判正义方法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罗尔斯认为,马克思没有系统的正义理论,“对正当与正义理念的表面的轻视态度可能会给社会主义带来严重的长期后果”。[5]马克思的确没有对正义作详尽的论述,但是,他留下了比某一时代正义的详尽论述更为珍贵的精神财富,即批判正义的科学方法论。据此不仅可以理解任何一个时代的正义观,还可以根据这个方法论建构新的适应时代要求的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价值公正就是马克思批判正义方法论中国化的成果。
1.“应当”必须适合“是”的方法。共产主义正义究竟如何,罗尔斯认为,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超越了“正义”,即取消了正义或不再存在正义。[6]这是罗尔斯的演绎,非马克思的方法论。马克思说:“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7]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理想价值不是依“应当”来确立的,价值应当必须适应“是”。共产主义是一种“现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共产主义应当适应这种“是”的现实前提产生的价值理想,而不是相反。这里的“是”,是实事求是的“是”。是与应当的关系,即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任何理想价值的应当,只有适合现实状况的“是”才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甚至将导致严重的后果。按马克思这一方法论,罗尔斯所质疑的共产主义是否超越了“正义”,是否取消了正义或不再存在正义等问题,可以用马克思对施蒂纳以利己主义价值观质疑共产主义价值观的回应来回答。马克思说:对于施蒂纳来讲,“共产主义简直是不能理解的,因为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利己主义,理论上既不是从那情感的形式,也不是从那夸张的思想形式去领会这个对立,而是在于揭示这个对立的物质根源,随着物质根源的消失,这种对立自然而然也就消灭”。[8]
2.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统一的方法。恩格斯认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他说:“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9]同样,正义不只是形式的,还应该是实质的,形式正义应该由实质的社会的经济正义来说明。这就是说,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方法,既不是舍勒所指称的实质伦理价值与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的关系,也不是麦金太尔实质正义美德与罗尔斯形式正义伦理的关系,而是正义的实质内容与形式规则的关系。阿马蒂亚·森对正义的分析,比较接近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统一的方法。他认为,基础性正义对于鉴别一个社会是否正义更为重要,例如:“一个社会在可以防止饥荒的时候允许饥荒发生,就以一种明显的、显著的方式表明,它是不正义的。”这种诊断并非依赖于某种对正义原则的信念或分配正义原则设计。[10]正义与非正义是由正义的实质内容决定的,而不是一个形式问题。正义的形式规范即便再精致,但如在实质上是非正义的,那精致的形式正义就是空话。
3.历史分析法。历史唯物主义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海伍德认为,作为政治哲学方法,“历史唯物主义是从物质和阶级因素来解释社会、历史和文化发展的”。[11]此观点在狭义上是正确的。马克思在批判吉尔巴特“天然正义”时说,法律形式作为单纯形式所表示的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12]马克思主义用历史分析法否定了吉尔巴特的“天然正义”、蒲鲁东式的“理性、正义这类永恒的概念”,或现代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悖论。资本主义推翻封建统治是正义的,因为它适应了历史要求,改变了旧的生产方式,创造了巨大生产力;再者在资本主义制度内,并非皆为非正义,只要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要求的即为正义,如商品质量上不弄虚作假。但是,现代经济危机证明,资本主义正义的历史使命终结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严重桎梏了现代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剥削是非正义。恩格斯认为,对正义等道德价值的历史分析法是黑格尔比费尔巴哈的高明之处,“在黑格尔那里,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的表现形式。”[13]他说:“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14]是以,道德的现实标准必须服从历史标准。善恶、正义与非正义,不同的历史时代具有不同的内涵,封建社会是善与正义的东西,在资本主义却是恶或非正义的。同样,在资本主义是善或正义的东西,在社会主义可能是恶或非正义。[15]
4.实践确证的方法。价值是一个揭示“世界对人的意义”的关系范畴。[16]从主体出发,其“关系”即“对象化与自我确证”的关系。对象化是指人的活动对象化,这种活动就是实践;自我确证是主体对其自我实现意义的确证。无论公平也好,正义也罢,它们体现的是人的存在对自我实现价值的确证。这种正当性确证,不是萨特存在主义所谓意向性的存在本质,也非外在的上帝本质,而是对象化的实践活动。实践是“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17]实践具有现实性、普遍性的品格。实践可以将“是”与应当、历史实然与价值应然、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动机(意图)与效果之间的联系,以现实性的品格呈现出来。实践可以避免偶然性对必然性或个人(或个别国家)偏好对价值普遍性的支配。实践是大众的实践,实践可以超越时空、信息不对称的限制,同样的实践必然获得同样的价值正当性认识。实践是一个过程,实践对价值正当性的确证也是一个过程。实践确证法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在中国道路发展过程中,正确评价、选择和发展制度价值正当性的最重要方法。
诸如应当与“是”的方法,关涉的是价值生成;实质与形式指涉的是价值规范功能的张力与限度;历史分析法揭示价值发展辩证法;实践确证是价值评价、判断、选择标准等,初步显现了马克思主义制度价值方法整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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