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简”中的基层组织“丘”

2025-12-2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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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以下简称“五一简”)自2010年出土以来,一直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新发表材料中有一些关于临湘县基层治理的新内容,如2025年3月央视《简牍探中华》节目曾披露一枚涉及“丘”的设立及规模的木牍文书,立即引起了学者的兴趣。但该节目公布的是其自制仿品的影像,文字或衍或误,并不十分准确。原牍释文和标点当如下(“/”表示分行):

  君教若 左贼史迁、兼史脩、助史详白:阳马亭长种记言如牒。/教:今白。律曰:关内侯以下,比地为伍,五户相部,辨者为信,/出入相司。有为盗贼,谒言近所吏,以防姦。种欲渐晓/告民利害。十至廿户为一丘,作周落,署都师伍长,此欲/遏绝盗贼之原也。丞出,掾隗议如种言,可听,请记告左、右/尉,七部贼捕掾错、游徼封等各勑部亭。复白。/延平元年十一月廿六日己亥白(拾壹·4812)

  此牍由左贼曹吏员遵“教令”呈报,主要内容为转呈阳马亭长董种为预防盗贼、姦人事而上报的“记言”。因合议人之一的县丞外出不在署,所以仅由掾隗认可,并建议推广至全县实施。“若”(诺)字表明此合议结果得到了临湘县令的同意。木牍大意并不难解,但其中所包含的内容非常重要,能带给我们一些新的认知。

  实证《户律》相关内容

  从汉初至东汉有较大变化

  董种的“记言”引述了一段律文,即牍文的“律曰”部分,应为彼时适用之《户律》,并可与相关文献对读。张家山《二年律令·户律》云: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查,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

  二者参看,在文字上可相互补充。《二年律令》中未识字“□”已基本无墨迹,学者多以文意推测为“符”或“券”一类的字词,从此牍看,也有为“者”字的可能;此牍中“辨者为”后一字仅有残笔,据《二年律令》则可确补为“信”字。《二年律令》一般被认为是汉初吕后二年左右的律法,其与牍文所引律文在文字上有多处不同。如牍文“有为盗贼,谒言近所吏”,在《二年律令》中则为“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明显有所省略,这些语句的差别可能只是由于“转引”的方式造成的,但二者大意仍相当。但对“编伍”者身份上限界定的不同,则显示出二者之间存在根本的变化:牍文为“关内侯以下”,而《二年律令》则为“自五大夫以下”。这说明汉初《户律》的一些内容在后来已有较大的调整。而这种变化的具体时间点,可追溯至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召开的盐铁会议。《盐铁论·周秦》云:

  故今自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

  其中关于编伍者身份上限的界定,与牍文所引《户律》完全相同,都是“自关内侯以下”。因此,汉代《户律》律文的这种变化,或许早在武帝至迟在昭帝时就已发生。关内侯为二十等爵之第十九等,五大夫则为第九等,编伍者身份范围的扩大意味着特权阶层范围和人数的减少,其实质即是中央集权的扩大和加强。

  揭示基层组织“丘”的规模和特点

  用《户律》中关于“编伍”的内容作铺垫后,董种提出了一条设置“丘”的建议:在原有“比地为伍,五户相部”的基础上,以“十至廿户”增设为“丘”,并遍布“周落”即“篱落”,以达到“遏绝盗贼之原(源)”的目的。

  丘之长称“都师伍长”(有学者认为“都师”和“伍长”为二职)。五一简中已复原的《守史勤言调署伍长人名数书》册书中,总标题和呈文部分均言“调署伍长”,各亭部之分标题则言“大、小伍长”,附件名籍中具体得见“都伍长”和“小伍长”,可见“大伍长”即“都伍长”,“小伍长”应指一般“五户”之伍长,统称则俱为“伍长”。名籍中都伍长和小伍长的排序或前或后,其区别或主要在于统辖户数的多寡。以此而论,“都伍长”应即“都师伍长”之省称,“都”有“统领”义,又引申出“大”义,“师”则从“师帅”而来。“都师伍长”统辖十至廿户,正可对应“都伍长”又称“大伍长”之名实。

  应当指出的是,关于“丘”的设想不应是亭长董种的发明,他极可能是遵照主官“教令”,依“故事”或“旧制”提出动议,一如五一简中贼捕掾建议设立“例亭”事,在吏治松弛时自下而上提出治理需求,使相关措施的推行变得顺理成章。在此牍“延平元年(106)十一月廿六日”之前,已见有“都伍长”“小伍长”之称谓(如前举册书,其日期为“延平元年正月廿四日”),若“都伍长”确为“都师伍长”省称的话,则这种“丘”的组织形式在此木牍上报前已有先例。此牍文得到临湘县“诺”之批示,意味着“丘”之建置要在全县境内普遍实施,但执行情况则无法具体考察。

  “丘”的设立是对原有基层治理模式的积极调整

  五一简显示,东汉曾采取多种措施对基层加强控制。如针对“流民”问题,采用“随人在所占”的方式,允许流民在流亡地占籍。可能也如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二月诏所示,给予流民公田、除筭等优待。连道县奇乡人逢定流亡至临湘县南乡占籍后,又复回本乡占籍,即是此种举措的真实体现。对于盗贼和姦人,兼左部贼捕掾也曾上书请求在横溪依“故事”重置例亭长,“恐姦猾昏夜为非法,姦情难知,愿置例亭长一人,禁绝姦人”(伍·1792)。当然,这些盗贼和姦人除原住民外,也与流民相关。“丘”的人为划分是在承认既有自然聚落的前提下对人口加强控制的有效方式。丘本为小土山,后成为自然聚落,为民众的实际居住地,其与丘民的著籍地不一定完全重合。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在社会治安层面,固态的著籍地管理势必演变为动态的实际居住地管理,因此,在“比地”和“知习”的“伍”的基础上,又增设“丘”之架构,扩大和加强了相互监察的范围和力度,无疑是对原有治理模式的有效调整和补充。

  这件木牍最大的意义在于揭示了人为划定之“丘”作为一种基层组织形式的规模和动因,其与“伍”天然的近缘关系,或可为考察“丘”的演变以及厘清吴简中亭与丘、里与丘等组织形式在区划或职能上的纠葛提供一种别样的视角。在五一简中,存在多种以丘为名的地理单元,其中既包括一些自然聚落,也可能包含一些人为划定的治理区域。但无论如何,木牍所示这种整齐划一的理想之“丘”,并不能等同于吴简中具有多种行政功能的“丘”,它隶属于亭,只是在司法层面表现得比较活跃。只有人为划定的理想之“丘”与自然形成的地域之“丘”逐渐同步,具有更高的包容性之后,才可能发展出更多的其他职能,从而在社会生活诸如政治、经济和司法方面都占有重要位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官文书复原研究”(22BZS018)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研究馆员、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研究员)

【编辑:张云华(报纸)赛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