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四川是井盐的重要产地,其产出的川盐不仅行销本省,还远销至贵州(黔边岸)、云南(滇边岸)、湖广(楚计岸)诸省的部分区域。雍正年间,清政府在四川确立了以“计口定引,按引定课,专商认岸”为核心的专商引岸制度。该制度的优势在于明确了四川各州县的盐课额度,确保“国课”征收的最大化。然而,“咸同军兴”后,川盐的销路未能迅速恢复,深陷滞销困境,导致大量盐引积压,盐课的全额征收变得异常艰难。在专商引岸制度之下,川盐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的流弊愈发严重,成为制约食盐销售和盐课征收的两大障碍。
在生产环节,引额与盐产量之间无法实现动态匹配。在雍正和乾隆时期,各大盐厂的生产力获得提升,引外余盐的产量急剧上升,引额急需增加。然而,对于井盐产量的实时变化,朝廷无法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究其原因,在于灶户将实际盐产量上报给川督,川督再题报朝廷请求增引升课的过程较为漫长,造成题增引额与各井灶的余盐数不可能完全吻合。在食盐实际增产与题报增引升课的时间差内,余盐中的一部分被小贩贩往部分州县,另一部分则通过灶户与盐商的私下交易,以“正引夹私”的方式充斥引岸。私盐的泛滥犹如潜藏的蛀虫,侵蚀着专商引岸制度的正常运行。
在销售环节,引额与盐销量难以实现动态平衡。在乾隆中叶,四川众多盐井衰歇,雍正时期被地方官员强制签充为“专商”的富户,因无力配引行盐,纷纷告退。迫于食盐督销考核的压力,地方部分州县擅自将原本向专商征收的引课摊入地丁税中,使其成为田赋附加税,即所谓的“盐课归丁”。由于这一做法未经朝廷批准,所以归丁州县每年向户部请领盐引后,伪造商民名册上报,表面上维持着专商引岸制度。然而,地方官员请回的部引本应作为“废引”由盐道封存,盐道却与胥吏、归丁州县串通作弊,允许归丁州县继续领回“废引”,并转卖至其他州县或招募商人代为销售。购买废引的州县和商人利用这些无课的引额,向旺厂配盐,而川省盐厂对州县和商人所执盐引为“废引”一事并不知情,只得为其配销。但食盐的市场容量有限,这些“废引”所配盐斤行销越广,其他未归丁的川省计岸州县,以及川盐的滇边岸、黔边岸、楚计岸的积引就越多,盐课足额征收的难度也随之加大。
太平天国战事结束后,为恢复盐岸贸易,解决川盐专商引岸制度的弊害,清廷在光绪三年(1877)七月采纳四川总督丁宝桢的建议,决定“先行筹办黔边盐务改由官运商销”,正式推行官运商销制度。光绪四年十一月,丁宝桢又将滇边岸纳入官运商销制度的管理范围。光绪六年,楚计岸也提归官运。为了防止计岸盐斤流入边岸,清廷还将邻近三岸的部分川省州县划为保边计岸,统一收归官运。根据《筹办黔岸盐务官运商销折》《奏定盐务章程十五条》,川盐改行官运商销制度的内容颇多,主要措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新设机构,重新组织引盐的采购、运输和销售业务。新成立官运盐务总局,设于泸州。该局直接负责管理官运全局各项事务,并直接对兼管四川盐政的总督负责。在总局之下,于富顺、犍为、射洪、郁山、大宁等井盐产地分设厂局,并在各销售口岸设立了岸局。其中,厂局负责从井灶收购盐斤,组织船户将川盐运往岸局。岸局则负责收储盐斤,并将其售予该口岸的盐商,再由盐商转输至各地零售。在专商引岸制度下,商人需向地方官府请领盐引,凭盐引到各盐厂提取川盐,然后运输至指定的行销区进行贩售,商人成为川盐收购、运输和销售业务的主要参与者。
通过官运制度的改革,从厂局到岸局,引盐采购、运输、发商以及残引的缴销和奏销等业务均由官运盐务局统一经营,商人只需赴岸局缴纳税款即可领取盐斤发售,实际参与的环节缩减至销售一项。这一调整有效地杜绝了盐商与灶户、船户串通进行私盐交易的行为,从而有力地遏制了私盐的泛滥。
第二,规范盐引分配机制,集中盐务管理权。鉴于盐道与部分州县官员是引发盐引分配失控的主要责任人,官运改制初期便实行“引由局配”,即“应将此后四岸边计各引,由盐道移送总局,庶事权画一,以便随时随事,相度办理,无误奏销”。这便意味着,在官运商销制度施行的区域内,总局取代了盐道的配引权。光绪四年,清廷增设官引局专门管理盐引,重新规范请引、发引流程,规定“凡有商人请领引张,即向官引局具呈,由官引局员据呈禀送臣(丁宝桢)署,臣即饬知盐道,将应领之引查明号数,转呈到臣,刻即饬发官引局,限定时日,转发各商,具领到厂采配,不准稍有稽延”。这一流程强化了总督与官引局对引张请、颁环节的控制,故而有效地改善了此前盐引分配混乱的状况。
第三,设立票厘局,控制余盐流向。在专商引岸制度运行期间,产盐州县大量散漫且难以稽查的引外余盐,一直是私盐泛滥的渊薮。咸丰年间,尽管官府尝试通过设立“盐垣”进行规范化管理,但效果并不理想。例如,“(官府)发给小票,并无票根,亦不给换护票,一票可照数次,一票可卖数人”,“小贩既无票据,经过地方又为兵差商巡鱼肉”。显然,官府仍然难以控制这些余盐的流向。
清廷于光绪四年设立票厘局,专门派遣官员进行管理,规定“以每挑八十斤为限……准其挑赴归丁州县售卖”。通过制定章程,严格约束小贩、灶户买卖盐斤的行为。例如小贩到灶买盐,必须领取验票,同时,灶户必须在验票中缝正字大书所购盐斤的“斤数、价值多寡,并加盖某灶字号戳记票根”,照式填写“小贩姓名及某州某县”。交易完成后,灶户将票纸截给小贩,小贩到指定地点接受局员点验,无误后,收回票纸并换给小贩护票,便于销售。由此,“护票”成为小贩合法贩盐的凭证,沿途关卡验票放行,兵役不得无故阻拦。通过规范票据制度,一方面,余盐的流向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改变了以往小贩因无票被兵丁鱼肉,“不得不援匪为护符,匪徒亦遂挟其众”的弊病,“余盐难稽”的问题得以有效缓解。
川盐官运改制以来,川省盐引积滞的局面得到扭转,如“从前商运行黔及济楚引张、边计套搭,每年约共销黔边额引五六千道,积滞黔边额引自三千道至五千道不等”。官运局开办的第一年,“额行黔边水引及兼办近边之十三厅、州、县额行计引,均已全数销竣,并带销光绪元、二年黔边积引一万零二百八十四道”,黔边岸疏销盐引的成效显著。正如民国学者吴铎的评价,“三十二年之中,每年额引皆完全销竣,除了少数有特别情形的年份外,每年还在额引之外带销积引或余引,约当额引的24%或25%。这种情形在改行官运以前是难以想象的,其成效殆无可疑”。
盐引的疏销带来了川省盐税收入的增长,从光绪七年始,每年额销盐引所征收的盐税收入超过一百七十万两,如果加上带销积引的收入,每年的盐税收入均在二百万两以上,“其款项繁巨,实为川省大宗”。随着川盐流通的规范化,百姓普遍食用价格合理的官盐,私盐则因无法在盐价上形成优势而逐渐失去市场。这表明,川盐官运的改革是一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重大策略,实现了官府与民众的双赢。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晚清川盐官运改制研究”(21XZS003)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四川轻化工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