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标期制度看近代商人经营节律

2025-04-1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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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期制度兴于明末清初,盛于晚清民初,民国中后期走向衰落,主要流行于中国北方地区。标期的形成与长途贸易商为满足资金周转需求而创制的定期结算制度以及资金运现的时效密切相关,从产生之初即具有明显的节律性、惯例性特点。其制度安排与运行实践深刻影响了商业贸易往来和金融市场运作的节奏,对山西商人的商业经营尤为重要。时日迁移之下,标期的内涵和功能得到进一步拓展,不仅是债权债务结算和资金调拨之期,也成为薪金发放、集股付息等管理活动展开的重要时间节点,不断塑造着商人的经营节律。

  标期与资金融通

  “所谓标者,生意家交还借贷银两也”,山西省太原县举人刘大鹏的观察揭示出标期作为区域市场主体间共同遵守的债务结算期限的本质功能所在,故有学者将标期形象地称为中国北方社会信约的公履期。由《道光某年平遥某花店往郗书稿》中诸如“(所赊销商品)俱系冬标期(清账)”“借过咱店之银,月七厘,来年春标还”等内容可知,至晚于道光年间(1821—1850),山西与直隶地区的商人于标期处理因信用交易和资金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是常态。“(道光某年十一月初在平遥借贷,来年)春、夏标期(还款,利率)六厘之谱,秋标五厘八九”等记载还表明,当时已形成以标期为核心的借贷市场。由此推断,这些市场习惯与制度产生和应用的时间应当更早。该惯例延续至民国,“(平遥庆源昌1930年夏标)有应还(碛口镇世诚永)满加大洋七千二百九十三元”等商业书信中的记载,反映了商人之间于标期偿还债务的事实。民国中期,先行赊购并在其后某标期结算的信用交易形成了成熟行市,价格随市场供求状况而处于变动之中。例如,1930年3月下旬,平遥棉布市场中的永机布因货缺,冬标行市价格高涨,“顶至三元三”。

  与满足债务结算所需相适应,标期往往也是资金调拨之期。同时,因商号内部调拨、为他人融资而产生的资金运现或汇兑,也不乏以标期为时间节点之例,汇兑业务以标期为收款或交款之期尤为常见。例如,1864年,平遥某布商甘肃分庄在兰州与通泉广约定“凉八月标交伊银一万七千两,伊在谷来年二月标交咱,每千两贴过咱会费银二十七两”,收交均在标期进行。由于通泉广以贴费为代价获得了该笔资金近半年的使用权,此项业务也可称作借贷式汇兑。民国时期,随着每月月中、月底均可进行收交的外埠期票被广泛应用于资金调拨和支付结算,市场资金流通速率大为提升,但标期的影响依然存在。《民国十八年正月立某布毛庄来往信簿》中即记录了1929年先于天津交付津票、后于某标期在太谷收回津票所需贴费的市场行情变动情况。

  标期与人事管理

  晚清民国时期,传统商号和近代新式企业为实现人事管理目标而制定的各项制度与规定,均离不开时间这一要素,标期是其中重要的时间参照。以职员薪水等待遇发放形式为例,在相当时期内,年辛金制为主流形式。大德通票号1884年的号规中即议定:“各码头就外请进人位,未下班前辛金,务以齐年就外拨清。”近代以来,也有部分商号将辛金发放频率调整为一年多次,其中便有在标期发放的情形。例如,总号位于张家口的瑞康银号于1919年所订章程中规定“本银号人员薪水按四标支给,不许长支,且绝对不许有串换之家借使分文”。祁县义成渊油面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辛金发放为一年两次,该号1925年的章程中提到“本公司身股人员薪水……按夏、冬两标开支”。明清以来,山西商人普遍实行合伙制,领取身股的职员可于账期时分享利润,不再领取辛金。为照顾他们的平日花费,未分红前,商号允许他们按照股份支取一定数额的款项,称为“应支”,在分红时扣还。按照标期发放“应支”较为普遍。例如,1906年,永庆发药店在平遥东大街设立,合约中注明“人力每俸每年按四十两应支,按四标分支,以外不得长支分文”。

  冬标因临近年关,往往是处理同人事变动相关的待遇问题的时间节点。例如,义成渊规定:享有身股的职员倘有“两不相容,半途出号者”,若“在冬标后得待年终清抄……除提去(公积金、银股红利等)外,按身股分派之”。即是说,在冬标后出号,可享受身股分红;在冬标前出号,则“只照常年薪水按日清给”,无法参与当次账期分红。

  标期与集股付息

  1872年轮船招商局成立后,股份制逐步成为中国近代企业的主流形式。股票代表着对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不仅能够获得利率相对固定的股息,而且可以据此在企业账期结算时参与利润分配,获取分红。近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传统因素多有借鉴,表现之一即将标期作为公司集股和分红付息的时间点。义成渊在1925年筹集股本时,以当年年终和次年春标为缴股之期,“俟股缴足股本半数后即行开办”,并规定“股本自入股之日起按年六厘行息,闰月不计,每届对年付息一次”,付息之日为每年春标,届时持息折方可取息。张家口的大湧钰烟茶庄1940年所发股票后附章程中规定,该号“股东股息自交股日起,按长年六厘计息,指定太谷春标为付息之期,凭折取息,不准随便支取”。该号章程中所言“本庄虽是集股营业,仍循商家习惯办法”,即包括以标期为付息之期。大湧钰烟茶庄虽然远在张家口,却遵照太谷标期付息。这说明,曾长期作为山西金融中心的太谷在民国后期仍有较大的影响力。

  此外,定期结算是股份制公司总结阶段性经营情况、提升管理质量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关系到能否于规定时间顺利分红付息。由于标期及相关商业金融活动在商号经营中有重要意义,除于年终或年初进行结算外,部分商号也会选择在标期结束后进行内部业务总结。例如,山西省忻县民生银号于1932年所订的章程中规定“本公司每季标后,由经副理将本季营业状况开具节略,报告董事会及监察查核”。

  综上,标期制度所蕴含的时间属性及其运用,赋予了近代传统商号与股份制企业的商业活动一定程度的集体规则和协同节律。资金和观念是解释商号在进行商贸和管理活动时以标期为重要时间节点的关键线索。随着标期成为区域统一结算时间,过标时商贸和金融要素在短时间内齐聚一地,出现“商旅往来,肩扛元宝,手握朱提,如水之流,滔滔不断”的场景。此时,资金借贷和交易活动势必更加频繁,商家也得以收回款项,从而有足够资金发放股息红利,结算职工薪水或对外提供信用。同时,在标期长期影响商业与金融市场运作的过程中,广大商民逐渐将标期视作约定俗成的时间节点与参照系,以标期为期限或约定在标期处理各项事务成为惯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近代山西乡村账簿收集整理与研究”(22AZD122)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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