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文化典籍中,并无 “生态”一词,但这并不代表中国古代没有生态文明意识和生态文明智慧。事实上,早在五帝时期就设置了专门的政府机构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这就是虞衡制度。虞衡制度通过农耕文明的生态保护实践,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彰显了中国古代生态文明智慧,为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和智慧借鉴。
天人合一的生态文明思想
虞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五帝时期。《尚书·舜典》中记载,舜在位期间进行了中央行政机构改革,分设九部委,其中承担生态保护职责的便是“虞”。“虞”既是机构名,也是官衔名,第一任虞官由精通草木鸟兽知识的伯益担任,其职责范围包括山、林、川、泽的保护与治理。虞衡制度的初步构建,源于中国古代将生态资源的管理与政治制度结合的尝试,将宗教祭祀性质的自然管理方式逐步转变为规范的官制职能体系。西周时期实行分封制,在地方上建立了各类职官以承担不同的社会治理职能,《周礼·天官·冢宰》记载,太宰执掌之一是“以九职任万民……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按照《大聚解》所载,西周初年周公为武王谋划“抚国绥民”之策时,就已经将虞衡制度作为“五德”之“正德”提出,并认为这是沿革夏禹之禁。此后,虽经王朝变迁,虞衡制度仍被保留下来并逐渐完善。
虞衡制度中的“衡”是这一制度的核心要义,即平衡和调控自然资源的使用,确保自然资源获取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这蕴含了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天人关系,一个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指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这里的“天”就包括四时运行、万物生长在内的自然界。“天人合一”思想下的天、地、人三者同为有机整体的一部分,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和谐的生态系统。“天人合一”思想主张人的行为和发展应该与自然相协调,反对强行主宰和改变自然。因此,古人“顺天时、量地利”,根据自然的时令和资源的分布来合理安排生产与生活,以维持人与自然的平衡。
虞衡制度正是“天人合一”思想的制度化体现。作为古代中国资源和生态管理的专职官职,虞衡官员的职责不仅限于调配自然资源和管理农业生产,还需要考虑如何通过合理的资源利用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礼·月令》记载:“季春之月……命野虞毋伐桑柘……田猎、罝罘、罗罔、毕翳、餧兽之药,毋出九门。”季春之月,阳光和暖,万物泛青,是山林草木、鱼鳖鸟兽生长繁衍的最佳时期,在此期间野虞等官员需要巡守城门山野,防止民众砍伐林木、捕获鱼鳖、猎取鸟兽,以保证其正常生长。待到岁月轮转,草木凋零,大地休憩,万物荣枯,民众方可进入山林,采摘草木果实、猎取禽兽,此即所谓春耕、夏耘、秋收、冬藏。虞衡制度通过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维持生态系统的长期平衡,深刻反映了“天人合一”生态文明思想,体现了自然法则与社会治理的统一。
节用有序的资源管理方式
虞衡制度的形成与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的发展需求密切相关。远古时期的先民已然具备了强烈的自然资源管理意识,尤其是在农耕文明发展初期,山川林泽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成为了国家稳定与社会发展的关键。这一历史背景表明,虞衡制度的形成并非偶然,而是中国古代在自然环境治理中长期积淀的结果。水资源的调控、山林资源的合理分配等问题,促使专职官员和相关制度诞生,即“虞衡,掌山泽之官,主山泽之民者”。虞衡制度的设立,表明古代中国对于自然资源管理上升到了国家治理的层面,进而通过设置专门的机构、职官,颁布有关保护山川林泽的政策法令,规范社会生产活动,约束人们的行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
虞衡制度在中国古代生态治理中尤其强调水资源的管理,其核心之一在于水官的设置,这是古代中国治水体系的雏形,为后世历朝历代的国家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作出了先导性和制度性的安排。在周礼的职官设置中,大司徒下设川衡、泽虞等官职,这里的“川衡”便是管理河流的官员,“泽虞”则是管理湖泊的官员,二者之间分工明确,分别负责颁布保护河流和湖泊的政策法令,并履行监督处罚等行政职责。川衡、泽虞之下又设士、史、胥、徒各类官员负责相关政策法令的具体实施,如修缮堤坝、疏浚河道、拓宽水路等。虞衡制度通过对河流、湖泊以及灌溉系统的系统性管理,能够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预防洪水和干旱,从而维护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的持续稳定性。
虞衡制度作为一项系统性的自然资源管理机制,在山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方面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左传》中记载:“山林之木,衡鹿守之……薮之薪蒸,虞候守之。”虞衡官员对于山林资源的管理方式不仅包括对于资源保有量的丈量测算,还包括对伐木活动的限制、山林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对狩猎和采集的严格控制,以此保障生态环境的平衡与山林资源的可再生能力。此外,虞衡制度还强调对山林的分类保护和分区使用,实现木材、药材等重要资源的稳定供给,并对山林产品进行专门的登记和税收征管,在保证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同时有效控制了山林的开发规模。虞衡制度所体现的山林资源管理方式反映了古人对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之间复杂关系的深刻理解,其核心理念在于取之有度、用之有节。
刑赏并用的生态法治精神
古人认识到“破坏名山,壅塞大川,决通名水,则岁多大水,伤民,五谷不滋”,因而历朝历代的统治者皆视“修水土之政”“兴山泽之利”为“王政之大”,将山川林泽视为重要的施政内容。虞衡制度作为一种具有主动意识的、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主要通过国家行政权力的干预对资源利用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控制,鼓励合理利用,惩治过度开采,避免生态破坏和资源枯竭的风险,在实践过程中彰显出刑赏并用的生态法治精神。
一方面,国家以礼规、禁令、法律等形式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和开采的时节与范围,并通过虞衡官员负责具体的落实。《地官司徒·草人》中记载:“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这表明,虞衡官员不仅负责巡查各地的山川林泽,还有权对破坏资源者施以惩罚,确保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这种刑罚的存在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使得民众在开采自然资源、捕获渔猎的过程中需遵循法律规定、合理开发,避免因短视行为而遭受严厉的法律惩罚。
另一方面,古代的统治者也充分认识到,山泽陂湖是生产物品的自然资源,都是全体民众共同拥有的,应该由大家一起来保护、享用。因此,掌管湖泽的泽虞“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馀于万民”。虞衡官员除了要承担督促当地民众守护湖泽资源,按时缴纳物资给政府部门等职责,同样有权力将剩下的资源财物分归民众所有。虞衡制度下的奖赏措施能够有效提升民众参与生态资源保护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在激励合理利用和生态修复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虞衡制度成为一种在刑赏并用中平衡开发与保护、确保生态可持续的有效治理模式。
虞衡制度充分彰显了中国古代的生态文明智慧,以“天人合一”为思想指引,通过节用有序的资源管理方式,确保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这一制度不仅实现了对山林水泽等自然资源的有效调控,还通过系统性的奖惩机制激励了古代民众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的行为。虞衡制度在中国古代生态治理实践中所彰显的生态文明智慧,为当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和经验启示。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地方政府生态治理的推进策略与效能提升研究”(23BZZ043)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