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教育的逐步发展与国内法学院校的多次建构与重组,由来已久且相得益彰,立足于本土法学教育体系的建设已呈现出契合与超越的态势。法学教育理念在法学院校的不断调整与适衡中得到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在此过程中得以建立和增益。纵观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陕北公学是一座闪亮丰碑。陕北公学的成立开启了探索高等教育办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同时,陕北公学及其在革命年代所衍生出的各类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呈现出一种独特的精神风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为当今中国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开展所承袭的红色基因。
陕北公学法学教育的
历史沿革
回首过往,陕北公学在革命的炮火和风雨中生根发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在艰苦的条件下,依然重视法律教育,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扎实法律知识的人才。这些实践探索不仅创新我国的法律教育体系,同时也为当代政法教育提供了宝贵的精神财富。1937年1月,中共中央机关由保安迁驻延安,11月创办了陕北公学。从建制的沿革与关联性来看,陕北公学建立后分化为一校两支。一支向东发展。因革命战争的需要,首任校长成仿吾带领教员和学员主体,深入晋察冀边区抗战前线组建华北联合大学,后又与晋冀鲁豫边区的北方大学合并成立了华北大学,1949年底进一步发展为中国人民大学。另一支则坚守原地向南发展。李维汉副校长与其他教职工在陕甘宁边区继续举办陕北公学,并在四年后与泽东青年干部学校、中国女子大学合并为延安大学,并以此为基底,合并西北人民艺术学校、西北财经学校成立了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后发展为西北政法大学。时至今日,中国人民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均成为中国法学教育高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校同根同源,在各自独特的发展背景和目标定位中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输送人才的光荣使命。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政法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实践。1921年8月,在长沙创建湖南自修大学,毛泽东同志任教务主任;目的在于传播马克思主义学说和培养革命干部。学校设立文、法两科,其中法科课程包括法律学、政治学和经济学。这些课程内容反映了早期共产党人对法学教育的重视,开创了政法教育的先河。延安时期,中共中央在革命根据地创办了包括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鲁迅艺术学院、延安女子大学等一批学校和培训机构。这些机构普遍具有政治教育的性质,与后来更加专业化的法学教育关系密切。抗日战争时期,作为中国共产党创立的新型大学,陕北公学曾先后培养出逾万名革命干部。1941年前后,陕甘宁边区行政学院和延安大学相继成立,并设立法学院或司法系,开设了诸如“边区法令”“判例研究”“法学概论”等课程,编写了大批教材。解放战争时期,陕北公学继续发挥其培养革命干部的功能,为解放区的政权接管和稳定输送了大批干部。学校不断调整课程设置,增加法律、政治、经济等课程,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以胜任未来的工作。各解放区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合并现有教育资源或新建学校的方式,设立了许多人民革命大学及其政法系,政法教育从陕北公学逐渐向全国扩展。这一过程中,政法教育内容逐渐丰富和完善,教学方法不断创新,培养机制更加成熟。
陕北公学为新中国法制建设
作出杰出贡献
陕北公学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创与发展政法教育工作实践的杰出代表,为后续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路径参照,作出了诸多历史性贡献。第一,证明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必要性和正确性。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陕北公学在极其艰苦的环境下,能够成功实现培养优质法治人才的目标,根本原因在于中共中央的核心领导、高度重视与资源投入。学校实行党组(党团)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直属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的领导,坚定的政治领导确保了学校能够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学理念和育人方向。第二,法学教育手段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是陕北公学不断壮大的有力支持。陕北公学的创立是中国高等教育的缩略图,其中的很多教学方式都在当时具有创新性。当时的法学教育紧密结合革命实践,强调解决实际问题。这种实事求是的精神,依然是今天法学教育的重要指导方针。学校摒弃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式,强调纪律性和组织性,采用集体参与和民主讨论的方法,激发学员的思维活力,培养学员的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课程设置中,通过实际案例、实地调研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使学员能够活学活用,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实践中验证和深化所学的理论。第三,形成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法律观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标准。陕北公学的法学教育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将政法人才的政治素质和政治要求作为政法教育革命性、进步性的主要标志,以坚定不移的政治方向为基础,注重法学专门知识的培养。这样的教育思想不断渗透至新中国的政法教育中,成为中国政法类院校坚守的重要传统。
陕北公学红色基因
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深远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法学教育体系在借鉴苏联模式的过程中,始终注重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新中国注重自力更生,在法学教育领域逐步建立起独立自主的办学体系,许多法学院校在教学内容、教材编写和教学方法上进行了大量自主创新,陕北公学的学脉传承和办学精神仍然在其中产生着深远影响。1949年2月,中共中央对于旧法统的废除,意味着在新中国的土地上有计划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新法学已然成为时代需要。1952年8月开始的新中国第一次司法改革,重组了中国的法学教育,开展了除旧布新的大规模调整,此时法学人才的缺少成为掣肘改革的重要因素。自建一个以培养法学教育师资为目的的法学教育基地也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值此之际,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作为陕北公学向东发展的分支,继承了陕北公学的革命精神和教育理念,成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先锋,其不仅承担了为全国培养法学教育师资的重任,还通过多种方式引入并传播苏联的法学理论和教育经验。在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编写了大量法学教材,并设置了系统的法学课程。这些教材和课程在全国范围内被广泛采用,培养了一大批法学教师,为全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陕北公学作为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的光辉典范,其创立及发展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极度艰苦的抗日战争时期,陕北公学不辱使命,为抗战的胜利培养了大批有理想、有信念的革命干部。新中国成立后,陕北公学的师生们将理想的红色基因、法学教育理念带入新中国,积极融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陕北公学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为特点,确保了学员在学术和思想上的全面发展,不仅提升了学员的理论水平,还培养了他们坚定的革命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陕北公学的办学思想和教育模式为新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构建提供了重要参考,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促进了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陕北公学的教育理念对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培养出的法学人才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积极参与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陕北公学及其衍生院校一脉相承地将革命精神和红色基因融入教育教学中,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和影响。这些院校不仅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结合、教育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还为新中国的法学教育体系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相关的成功经验和办学理念,不仅为当时的革命和建设事业提供了强大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也为今天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