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谷备荒在中国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汉唐以来逐步建立并发展的仓储制度至明清时期已日臻完备。这一方面表现为仓储经营管理更加完善及其赈济饥荒和保存、重建生产潜力功能的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仓储制度已不再仅仅作为一种孤立的救荒或者民食策略——为这种策略提供背景的体制和世态亦被包括在内了。
仓储制度的必要性
自唐宋以降,随着经济重心的南移,历代军国财用实多赖东南挹注,江南更成为全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最高和赋税最多的区域。明清时期,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江南地区同样屡遭各种自然灾害的袭击,严重破坏了农业再生产的正常循环。广大农民对灾荒的认识,主要局限于自然灾害对农业经济生产的破坏这一层面。在这种情形之下,即使在平常年份,小农家庭的储备能力也非常有限,更何况还要不断地受到饥馑的威胁。灾民们一面和这些灾害作斗争,一面维持简单再生产。如果他们最基本的求生欲望因灾歉打击而受到挫折,则往往会暴乱一方。正如申时行所云:“灾民既缺食于本土,又绝望于他方,是激之为变也。”(《请禁遏籴疏》,《通纪汇纂》)所以,在基层社会,灾害袭击不但造成经济层面的变动,而且引起连锁反应,导致社会层面的动荡不安。
明清两代,为了在灾荒时期安定民心,防止发生动乱,中央及地方政府在江南地区采取了一系列特殊而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先后设立预备仓、济农仓、社仓、常平仓、义仓、积谷仓等仓储名目,使仓储体系及其延伸——社会救济工作有了很大的提升,乡绅士民积极参与乡村积谷救济事业的现象也更加普遍。
这一体系作为治灾救荒的重要依托,实为统治阶层通过维持劳动者最起码的生产、生活条件,以尽可能消除社会危机、安业力农的必要手段。由于江南地区在古代社会晚期是为国家提供税粮最多的地区,如何维持直接生产者小农的再生产的正常循环,以保证获取更多的赋税,直接关系到中央统治者的切身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说,江南地区仓储系统的长期维持,不仅使农业再生产系统得以有效保护,同时也起到安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并从客观上保证了这一地域农业经济长期繁荣的态势。
明清仓储制度不断完善
明中叶以后,民间各种救助活动在江南地区已发展到相当程度,各种民间组织相继成立。自正统五年(1440)敕奖纳谷令实施,开民间输谷入仓之先例;景泰四年(1453),又颁行问刑衙门责有力囚犯于缺粮州县仓纳米备赈之例。广开渠道集结民间粮储,解决官方仓廪屡屡空虚的问题,这成为明中后期民间仓储勃兴的契机。
从嘉靖开始,特别是兵部侍郎王廷相请将义仓贮于里社并定为规制后,社仓之制似乎渐渐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其情形如嘉靖五年(1526)昆山知县王朝用在《王巷社约碑记》中所称:“于本里内推选有齿德者一人为约正,有德行者二人为约副,照依乡约事宜,置立簿籍二扇,或善或恶者各书一籍,每月朔一会,务在劝善惩恶,兴礼恤患,以厚风俗。乡社既定,然后立社学,设教读,以训蒙童;建社仓,积粟谷,以备凶荒。而古人教养之良法美意悉于是乎寓焉!遵而行之,则四时和顺,百谷丰登,而赋税可充;礼让兴行,风俗淳美,而词讼自简。何待于催科?何劳于听断?而水旱盗贼何足虑乎?”(嘉庆《淞南志》卷13《艺文》)以这种方式,既可加强村社内部的凝聚力,也有涵养人们互帮互助的功效。
隆庆二年(1568),苏州知府蔡国熙于各都区力行饬建社仓,并勒石成书,以永其传。根据后来的文献及保存下来的碑刻记录,吴县二十八都区、五都十五图知纺字圩和吴江县二十九都兵字圩等处均发现有蔡国熙所撰《社仓事宜碑记》的遗迹,可见此次社仓建置之普及并非虚文。纯粹由民间自发举办的仓储形式明中后期也开始涌现,出现于松江府著名的“顾氏济荒米”即是其中的一个典范,其发挥作用时间之长、救济面之广,均较同时期其他民间捐助更为突出。万历十六年(1588),国子生顾正心助义田三千二百余亩,“除粮净米二千一百九十余石,每石定例四钱五分贮库以备(上海、华亭、青浦)三县济荒”(光绪《重修华亭县志》卷7《田赋上·赈恤》)。不仅在万历朝顾正心济荒米曾多次用以救济饥民,甚至到崇祯三年(1630)松江知府方岳贡仍“发贮仓顾氏济荒米七千余石平粜”(顾传金:《七宝镇小志·遗事》)。这些民间组织与各种官方机构一道,共同构建乡村救济网络,从而形成了社会救济多元化、多层次的新格局。
清代以后,官方十分重视仓储在重大灾荒的非常时期对地方秩序的控制作用,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常平仓和社仓的运作上。常平仓、社仓体系逐步成熟,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对于稳定粮价,资助赈贷,救济灾荒,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至乾隆末年,常平仓、社仓弊端渐萌,但并没能给这一地区仓储体系的发展画上句号。从嘉道年间开始,一些地方官员为挽救既有的仓储制度而积极奔走,这就使清后期设置义仓的活动逐渐活跃起来,同时也为同治光绪期间与其性质接近的积谷仓的实行提供了样板。
纵观明清江南仓制的演化历程,我们或多或少可以发现一些蕴含于其背后的一系列基层社会结构的变迁:明代仓储经历了单一由官方主管向多元化社会办理的过程。在预备仓、济农仓占统治地位向社仓、常平仓、预备仓、济农仓等仓储名目并举转变的现象背后,反映出明中叶前后由于赋役财政体制的改革,各级地方政府逐渐放弃了对里甲户籍及各种社会公共事业的管理权,从而导致基层社会自治化之发轫。尽管至清代,国家不再如前代一般积极推动民间仓储事业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清代仓储系统水准的降低,而是反映了国家拟通过直接控制常平仓、社仓等地方仓储来达到限制基层任何一种社会力量独立发展的意图,这与清前期保障中央集权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削弱士绅对地方社会制约的策略是相辅相成的。随着清后期官府社会控制能力的逐渐减弱,原本由官方承担的很大一部分社会责任转移到地方权势身上(这些地方权势成分复杂,包括乡绅、商人和一般富户等),基层社会控制权逐渐下移。这种自上而下的权力转移,促使民间形成相应的自我管理机制,推动各种社区组织掌握了基层社会的实际控制权,义仓、积谷仓等仓储形式也成为被他们控制的一种社会资源。地方权势在仓储管理中的结构性位置,反映了具有象征意义的基层社会控制的责任,已从官方转移到绅商富户身上。他们的这种特殊作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社会秩序,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它体现了传统社会结构的某种弹性。而这又与明清江南地区社会性质的转变、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地方权势成分及社会理想变化的趋势是密切相关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整个社会多样化发展的倾向。
(作者系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