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尔第三王朝商人的性质与作用

2025-01-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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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河流域的南部被称为巴比伦尼亚,这一名字源自贸易。在早期两河流域,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商人阶层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王室和神庙两大集团控制了国家的农业和畜牧业,并借助于商人集团来处理这些社会财富的盈余。商人也代表政府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的对外贸易事务,尤其是进口重要战略资源(如铜)。政府对商人的依赖,贯穿于古代两河流域发展始终,不因王朝的更替而消失,商人在经济上具有一定独立性。

  楔形文字中的“商人”术语

  在古代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语境中,表示“商人”含义的术语有若干个。其中最常用、最普通的一个术语是苏美尔语dam-gar3,它由dam(妻子)和gar3(“一种烘焙食品”“一种头饰”“一种测量单位”“英雄的”等意思)两个符号组成。这一术语最早出现于早王朝IIIa时期(约公元前2600—前2500年)的舒鲁帕克文献。dam-gar3的衍生术语有以下几个。第一个术语是gal-dam-gar3或dam-gar3-gal(直译为“大商人”),前者只见于早王朝IIIa时期的舒鲁帕克文献,而后者主要见于早王朝IIIb时期文献(拉伽什、阿达布、温马、扎巴兰、吉尔苏、尼普尔)。第二个术语是ugula dam-gar3,即“商人督办”,最早见于早王朝IIIb时期的法律文献。在乌尔第三王朝时期,该术语属于管理商人阶层的官职。第三个术语是dam-gar3-U或dam-gar3-U-U,译为“十个或二十个(商人一组)的商人(头领)”,在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商人为了职业目的,以10人或20人为组织构成了商人社团(或商队),其首领头衔对应于“商人督办”。此外,还有一个术语是ha-za-num2 dam-gar3-ne(商人们的市长),类似于商人头领职位。

  其他表示“商人”含义的术语还有:ibira或ibira2,shagan-la2或shagan(主要指商人学徒、助手,或者保管钱财的人),ga-esh8或ga-esh(主要指从事长途贸易的商人,也可指收税官员,尤指收关税的职业)。术语ga-esh8主要指的是从事对外贸易的商人,尤其是负责波斯湾贸易,包括乌尔王国与狄勒蒙、马干和麦鲁哈以及埃兰地区的贸易。

  商人的性质

  乌尔第三王朝经济被称为“家庭经济”,商人集团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公元前3千纪两河流域商人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公元前3千纪两河流域的王室和神庙对商业贸易的垄断地位,商人不具有独立性,而是王室或神庙的商业代理人。另一种观点认为,乌尔第三王朝的商人属于独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私商,政府机构是商人的客户和保护人,商人不依附于政府。更多的学者则倾向于认为,乌尔第三王朝既存在私商,也存在官商。

  乌尔第三王朝商人首先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群体,但是他们并不自己去外国交易商品,而是在王国内部进行,他们更多的是作为经济活动的中间人或者批发商,而不是零售商或商贩。商人需要向国家或神庙缴纳各项税。在目前已知的文献中,记载官商的文献明显多于私商文献。虽然私商可能人数较少、地位较低,但是他们的自由权更大,可以进行民间放贷,属于放贷人,还可以购买土地。温马文献中记载了商人负责征收巴拉税。吉尔苏文献中商人阶层细分为金融商人、不动产商人、动产商人、陆运行商等。水运商业是一个独立部门,由代理商负责,他们将商品转运给温马或吉尔苏的批发商。乌尔第三王朝的商人集团并不依附于神庙,二者之间不是主仆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同时,王室与商人集团之间也是雇佣关系,商人是一个独立的、富裕的、纳税的群体。

  商人是社会经济产业分工的一个普通成员,是一个群体、一个职业阶层,而不是个体。在不同城市里,商人的地位也不同,在尼普尔有许多私商身兼放贷人角色,而在吉尔苏、普兹瑞什达干和温马,商人主要是依附于神庙或王室的一个群体,即官商。神庙雇佣自己的商人,依据不同级别,商人阶层之间也有不同的分层,领取不同的雇佣工资。作为王室的雇员,商人可以从事与贸易无关的工作,比如作为信使或者外交使节。此外,商人代表王室和神庙进行贸易,使用白银支付进口的商品,包括牲畜、芦苇杆、贵金属、宝石等。商人也从事私人贸易,拥有私人土地和果园,甚至还拥有奴隶。乌尔第三王朝既存在依附于王室或神庙的官商阶层,也存在以盈利为目的的私商集团,而且即使依附于政府机构的商人阶层,其社会地位也不是统一的,有一些是完全依附于机构的官商,还有一些是保有一定自主权的独立商人,他们和政府机构之间更多的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完全依附关系。

  商人的作用

  厘清了乌尔第三王朝商人的性质之后,我们来探讨商人的作用。第一个基本作用是作为官方机构(王室或神庙)的雇员或代理人,商人代表王室或神庙机构从事贸易活动,主要是对外贸易。乌尔和拉伽什是乌尔第三王朝对外贸易的两大中心。乌尔第三王朝商人作为政府机构的代理人,为其委托的机构获取所需的商品,这些商品大多数是两河流域缺少的,如香料、稀有矿物等。商人有足够的储存场所,他们的存货完全可以满足政府的需要。商人作为政府机构的人员,负责管理商品的交易活动,受命于他们的行政主管,更多扮演着交易代理的角色。

  乌尔第三王朝商人的第二个作用,是协助、代表官方机构征收或管理赋税,这一职责被称为包税制。官方机构利用商人不仅是为了从事对外贸易,获取所需海外商品,而且还雇佣商人从事征税活动。王室将征税权转让给私人或团体。商人的职责之一是参与巴拉税的征收与管理,涉及行省和国家层面。巴拉税是乌尔中央政府向地方行省征收的一种常规税种,税额约占行省总收入的一半。在当地行省,商人协助行省总督安排巴拉税的征收事项,在国家层面,商人负责征集各地上缴的巴拉税,并且代表中央政府管理巴拉税账目。在具体操作上,商人督办接收实物类型的巴拉税,先将其换算成白银,再分发给商人。

  乌尔第三王朝商人的第三个作用是从事私人借贷业务。首先,商人作为债权人进行放贷活动。除了留够资本用于购买商品之外,商人还将剩余资本用于其他投资,主要是放贷,以获取利息,以温马和尼普尔两个行省的商人最为典型。其次,商人为了及时取得流动资金用于贸易活动,也会作为债务人向其他人借贷,或者作为代理人帮助其他官员借款。乌尔第三王朝的借贷分为私人借贷和官方(机构)借贷两种。乌尔第三王朝有三种主要的借贷方式:常规借贷(有息借贷)、无息借贷(免息借贷)、抵押借贷。其中,常规借贷或有息借贷是最多的,借贷的物品包括白银、大麦和羊毛,需要付息偿还。无息借贷一般指短期的借贷活动,时间通常不超过一个月。抵押借贷一般指借款人以劳动作为利息进行抵押。债权人放贷不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而是为了使借贷人为其从事劳动作为抵押,尤其是在农忙劳动力短缺时。在乌尔第三王朝,借贷的利率大约是大麦借贷33%、白银借贷20%,其中大麦借贷的期限比较短。再次,商人还作为证人,为借贷活动或契约作证。商人也兼顾其他职业(如信使、法官)。最后,在商人中有一类海商群体。海商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他们处理王朝的对外贸易,社会地位较高。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之后,海商集团不复存在,被“狄勒蒙商人”取代,私商势力得到发展,逐渐成为两河流域的主要商人阶层。

  (作者系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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