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地租市场化与英国“圈地”

2020-05-27 来源:《世界历史》2019年第4期

  内容提要:英国所以发生圈地运动,因素多多,经济的、社会的、文化传统的,不一而足。然而,我们不能离开土地本身谈土地变革,不问“土地”,何以知“圈地”?而英国圈地最初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就是从地租问题开始的。进入16世纪前后,地租急遽上扬,广受社会舆论诟病,不过地租变动的前因后果以及与圈地的内在逻辑联系,未见有说服力的批评和阐释;以后亦如此。以往关注地租者并不少,学界所理解的地租演进历程,就是封建地租走向资本主义地租,而本文试图从中世纪乡村生活内部探求其潜在的否定因素,它是封建的、同时具有市场因素发展的某些条件的地租形态和时段,这就为我们理解此时的经济形态的演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释模式。英国封建制的某些契约因素支持了中世纪农民经济繁荣,后者的发展到头来却对整个封建经济形态提出挑战,这样,近代与中世纪的内在联系,地租飙升及其与圈地运动的内在联系,得到了更深入的解释。国际贸易的扩张、养羊业的发展、价格革命等都在发生作用,最终还要土地本身发生变化,土地和地租市场化才是颠覆中世纪田制的最直接的铺垫。

  关 键 词:英国史/圈地运动/封建地租/商业地租

  作者简介:侯建新,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教授。

     

  英国圈地运动是以人类历史上首次土地变革闻名于世,也是一个老话题,可是,缘何发生这样的运动在国内外史学界并没有达成广泛的共识。一些人归结为国际贸易和工商业发展,即国际贸易催生羊毛业,继而推动大量农耕地变成牧场而诱发圈地;也有人认为小农与生产资料相分离是经济转型的必然阶段,圈地运动不过是通过暴力掠夺小农促进这一过程而已;领主的“贪婪”是较原始的版本,与之相随的“暴力”几乎成为圈地的代名词。国外较为晚近的分析,将圈地归于生产专业化的结果,从而使得公地制度不再重要;①或归于城市化的结果,后者空前地刺激了农牧产品消费;②或归于生产效率提高和继续提高的需要,等等。③说来这些分析都有一定道理,可不免过于疏阔,让人不得要领,或者让人产生更多的疑问,比如提高生产效率的愿望,又如价格革命,绝非限于英格兰地区,为什么以前或其他地区没有产生圈地运动呢?笔者以为,探究“圈地”背景主要还要从特定时空维度下的实际生活出发,不能离开土地谈“圈地”。值得注意的是,经过数个世纪物质积累、权利积累和观念积累,社会深层结构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其中土地和地租是基础性的变量参数。笔者此前探讨了该时期封建保有地性质的蜕变,④本文则重点讨论英国封建地租如何从庄园习惯法规定到市场规定的演进过程。英国之所以发生圈地,关键在土地和地租的市场化,而单纯的羊毛业发展、国际贸易、价格革命和暴力等都发生作用,但是都不足以从根本上导致土地产权变革。不禁想起日本的一个民间故事:古时候,一个到处寻求金子的人,最后发现金子竟长在自己的眉头上……

  进入16世纪前后,英格兰地租一路飙升,一时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广受诟病。地租为什么如此膨胀?领主的“罪恶”是那个时代的重要答案,托马斯·莫尔“羊吃人”的控诉广为人知。拉蒂默(H.Latimer)主教16世纪中期向爱德华六世布道中,多次怒斥“领主的贪婪”。⑤他指出地租上涨使得面包等价格上涨,百姓基本生活成本增加,苦不堪言。⑥那个时代谴责领主贪婪的著名篇章还有《霍林谢德编年史》(Holinshed's Chronicles),是教士哈里森(W.Harrison)等根据亲历的见闻写成。⑦问题是,领主因何贪婪,以前就不是吗?将地租上涨完全归于领主贪婪的看法当时就有异议,例如诺登(Norden),16世纪一位作家当时就指出,地租大多通过市场协商的方式议定,租佃双方自愿,“难道地产主不可以凭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来追求他们的利益吗?……我想,如果领主拒绝双方认可的上涨租金,反倒是愚蠢之极了”⑧。诺登所说似在情理之中,可是主佃双方为什么能够在那样高的价位上达成协议呢,却没有回答。其实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地租上涨并非权力强制而是市场指向,土地已经被卷入了市场经济范畴。与这一命题相关的另一种解释是,有人将地租急遽上扬归于价格革命,亦难以成立。从时间顺序上看,地租上扬在先,在价格革命明朗化之前。同时,从价格的增长幅度来看,并未完全依随价格革命的节拍,地租一路遥遥领先。一批英国历史学家对圈地运动期间的地租增长做了专题研究,克里奇以地产档案为依据,论证了十六七世纪地租数倍增长,明显超过小麦、羊毛价格增长幅度。⑨艾贝尔、怀特等也持相似看法。⑩诺贝尔奖得主美国学者诺斯等也指出,英国地租指数是所有价格中增长最迅速的,上涨幅度竟超过500%以上!(11)踏上不归之路的地租上涨,冲击了社会财富再分配底牌,冲击了人们的社会关系,还使得一部分人陷入痛苦与贫困。“尽管这样的变化看起来多么不受欢迎,然而,土地效益最大化的趋势难以阻挡,即使立法也阻挡不住”(12),可见地租飙升有其特定原因。英国的封建地租显然经历了与市场背离和回归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内涵是极其复杂和丰富的,是理解英格兰这段历史的重点,也是难点。

  克里奇等回避了历史长时段的探讨,他们就16世纪地租论地租,对地租上浮一马当先这一历史现象没有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也没有建构起该现象与圈地的有机联系。不过,前人的研究成果是我们继续探讨的基础。“历史是一件无缝的天衣”,笔者认为,地租问题亦是圈地运动深层次动因探讨,必须从长时段的历史联系中说明问题,从传统社会母体的某些因素中说明问题。

  一、习惯地租的历史作用与局限

  中世纪晚期地租高涨,是相对于庄园时代的习惯地租而言,因此习惯地租(Customary rent)是理解圈地运动时期地租变化的出发地。习惯地租是西欧封建地租的别称,即依据习惯法交纳地租,如同领主的佃户被称为习惯佃户、封建保有地被称为习惯保有地一样,仅从语义学上即可发现习惯法在封建庄园制中的重要作用。习惯法就是惯例,又称庄园法和村法,同时也是英国最高法律普通法的基础。在中世纪英国人的观念里,任何存在了相当时期的事情,人们便推定它是合法的、合理的。各级法庭所依据的习惯法,就是建立在这种假定之上的,所以,C.H.麦伊尔文称中世纪日耳曼人的法律是“发现”(found)的而不是“制定”(made)的。(13)赛班也表述了同样的观点,几乎使用了完全一样的语言,可见这样的判断在欧洲学界形成了稳定和广泛的共识。(14)在英国,王室颁布的普通法大约自13世纪开始通行,其实普通法也是建立在村庄或庄园的习惯法基础上的,国王及其有关机构将发现的惯例整理后置于某种“法令”或“条例”里,以期人人皆知,人人皆行,因此英国中世纪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部习惯法。西欧封建制是人身依附的制度,同时在封君与封臣、领主与佃户的关系中存在双向制约因素和契约因素,久为学界所公认。我们认为,习惯地租是欧洲封建主义历史条件下的特定产物,其中两点应当格外关注:

  其一,习惯地租主要是佃户与领主之间的一种政治关系,也就是说,地租不仅是使用土地的代价,更是佃户领主人身依附关系的表征,意味着佃户的效忠与服从,所以地租与市场完全是脱节的,甚至是背离的。事实上,习惯地租轻重与佃户保有地面积大小并非对应,一个自由地保有者可能占有相当大的持有地,劳役却较轻,只有偶尔的劳役,或交付少量的实物以示效忠。依附佃农持有地不一定比自由持有农的大,然而劳役却重得多,这是身份决定的。即使在依附佃农中间,地租与保有地的价值同样不是对等的:早期庄园档案告诉我们,倘若惯例规定维兰佃户“周工”天数一样,并不意味着这些佃户持有地大小一样;反过来,“周工”的增减与佃农持有地大小同样不一定发生联系。

  货币地租代替劳役地租,在历史上被称作“劳役折算”(sold work)。英国货币地租在14世纪下半叶已经占据主流,这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可这种货币地租仍是习惯地租,不是商业地租,即习惯地租依然与土地的市场价值没有直接关系。货币地租是劳役的替代物,也可谓劳役量的折算,佃户所交现金原则上为领主提供雇工佣金。翻阅科伦多尔庄园(Crondal)档案,在庄园管家1287年的地租册中,人们发现习惯保有地租金计算方法简单而粗陋。凡佃户,不论承租土地的面积大小,都须首付9.5便士,称作“Pondpany”。接下来,虽然佃户所付租金不一样,但看不出佃户持有的土地面积与他租金之间的关系。例如,一块22英亩的持有地付2先令10便士,一块32英亩的持有地也付同样的租金(二者相差10英亩即60市亩余——引者注)。另一块29英亩的土地则要付2先令2便士。此外,12.5英亩、16英亩和18.5英亩的持有地一律付2先令。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持有地在同一个地块上,即是说,土地质量和位置没有差别。(15)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习惯地租不是基于土地的经济价值,不是市场价格,而是以前劳役的简单折算,货币地租仍然是身份地租。习惯地租如同封建身份一样具有超经济强制因素,主要是人身依附关系的表征,与土地可能产生的市场收益没有直接关系,无关市面价格下跌还是上扬。

  其二,习惯地租基本是不变的,稳定的,其历史作用是复杂的。由于英国封建制中的契约因素,一旦确定下来,就受到习惯法保护,很难改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惯地租几乎是固定地租的代名词。一方面,地租固定可以保证领主的收入,有利于维持庄园秩序。如果佃户拒服劳役或拖欠租金,领主将起诉至法庭,经陪审团查证后,法庭将按照法律程序迫使佃户按约交租。首先是下传票,并在法庭上提出警告;若仍不服从则强制扣押大牲畜等动产,甚至扣押、查封保有地,并以没收土地相威胁。极少看到庄园发生过佃户因此失去土地的案例,不过将违规佃农的大牲畜强行扣押的情况时有发生。西欧中世纪农业对畜力依赖度甚高,大牲畜是最重要的动产,扣押畜力实际上中断了佃户的田间耕作,足以使其就范。关于佃户怠工、拒服劳役、拖欠租金的诉讼和处罚,充斥庄园档案,按照惯例违法者须交纳罚金,而罚金归主持庄园法庭的领主,所谓“司法获大利”(justice is great profit)。习惯法保障领主的政治统治和经济收入,所以庄园法庭又被称为领主法庭不无道理。另一方面,习惯法、习惯地租防止领主的过分侵夺,被称为保护农民经济的“防波堤”(dyke)。庄园时代,习惯地租对领主贪欲的遏制,有助于土地增值部分流进农民口袋,促进小农经济繁荣。有证据显示,小农经济繁荣是从15世纪开始的,他们持有土地的规模和农业耕作中的自主性都有所增长,所以亨利七世在位的15世纪被视为小农的黄金时期。到16世纪,习惯地租仍然有助于抑制土地收益过快转向地产主及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缓解市场竞争压力。当然,习惯地租“不变”的特性既不是天然使成,也不是天然不变,而是缘于佃农群体不懈的抵抗,因为领主总是虎视眈眈这道“防波堤”。抵抗有时是法庭的,有时是非法的,甚至是暴力的。佃农的习惯地租是“不变量”,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生产能力的提升自己获得的部分却是“可变量”。小农经济的发展得益于佃户负担的确定,其中佃户的抵抗,习惯法及庄园法庭提供的法律程序,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16)

  习惯地租的稳定对农村经济繁荣做出的贡献,一向为史学界公认。托尼研究了英格兰若干郡的27个庄园的档案,统计了自13世纪末叶至十六七世纪之间的佃户租金变化。该数据表明,尽管某些庄园的地租有一定的增长,但从长时段来看,大多数庄园的地租还是相当稳定的。一些佃户的地租竟能二百多年保持不变。早期货币地租往往也伴随少量劳役,后者在统计中没有显示,这些劳役逐渐折算到后来的租金总量里,所以托尼说实际租金可能比上述数据更稳定。(17)按照一般规律,物价的增长或快或慢,但在一个长时段内总是增长的,倘若没有一定力度的强制限定,习惯地租在二三百年中的稳定状态是难以想象的。显然,习惯地租具有双向的强制作用,而长期稳定的地租无疑有利于佃户财产的普遍积累。

  下面若干案例,分别显示了习惯地租与佃农纯收益之间比例及其变化,进一步说明这一时期农业自然增值流向佃农这一事实。据土地调查员记录,1608年,安布勒庄园(Amble),惯例租金16英镑5便士,佃户年纯收益是93英镑4先令4便士(比例1:5.8)。同一年,黑克斯哈姆庄园(Hexham),规模较大,314个公簿持有农地租总额126英镑4先令8.25便士,而纯收益624英镑4先令1便士(比例1:4.9)。在莱斯特郡的巴克百庄园(Barkby),差额更加惊人。1636年,自由佃户和习惯佃户地租总额11英镑8先令7.5便士,而他们的纯收益却达到215英镑1先令6便士(比例1:18.6)。罗奇代尔庄园(Rochdale)属王室领地,该领地的习惯地租与市场地租的差额如此之明显,以至佃户索性将其习惯保有地二次出租——当然按照市场价格出租,从中获取二者之间的差价。据该领地档案记载,在一部分地段,转租1英亩地获得差额2—6便士;在另一地段,差额利润是8便士;有的竞达到10便士。(18)在1549年出版的《英格兰本土公共福利对话集》(Discourse of the Common Weal of This Realm of England)一书中,反复提到习惯地租滞后于当时市面流行的价格,致使地产主贫困。(19)后来价格革命发生,物价普遍上扬,但习惯地租还是不变,实际相当于不断萎缩,明显地加剧了与市场地租的落差,使问题变得更加尖锐起来。消除这样的落差无疑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土地回归市场的要求。

  习惯地租的稳定性推动整个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作用,不可低估。佃户负担受到习惯法限定,从而享有经济自然增长的大部分成果。起初佃农每交给领主1便士放入自己口袋3个便士,后来每交给领主1便士就能放入自己口袋4便士、5便士或更多。英国历史学家评论说:“我们不要忘记,如果一个佃农的地租能够200年或250年保持不变,而且在经过农业革命之后只需把自己租地获得利润的1/5、1/6甚至1/18上交即可,这样的状况连现代的农场主也会嫉妒不已。无论佃农有什么其他方面的劣势,他至少有一个助其成功的条件。他不会被高额地租所击垮。”(20)在二三百年的时间里,物价在波动中不断上浮,地租却基本不变,远远低于一般物价上涨的幅度,所以佃户个体可以积累资金,购买土地,扩大持有地,甚至成为租地农场主或新型地产主的历史现象变得容易理解了;产生富裕农民群体(well-to-do peasantry),从而改变乡村社会结构也变得容易理解了。同时,习惯地租与市场脱节的原因和后果也得到阐释。习惯地租抵御了领主的贪婪同时也阻隔了市场调节,因此习惯地租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着的明显“落差”,此乃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为16世纪地租急遽上涨埋下伏笔。再者,说到底习惯地租是封建制产物,具有超经济因素,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也是不可避免的。

  二、商业地租兴起

  富裕农民经济不同于封建领主经济,它依靠资本主义雇佣经济起家,并与雇佣经济一道成长,逐渐改变土地租佃方式,进而推动土地和地租市场化,为“圈地”做了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和转型铺垫。习惯地租一方面保证领主收入,另一方面使产品增值的大部分流入普通农民的口袋。经过二三百年的积累,随着生产率和商品率的提升,个体农民经济得到普遍发展。根据笔者研究,到16世纪一个典型农户每年可产5吨谷物,还有养羊业等工副业收入,除满足自家消费外大部分农副业产品进入市场,因此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与市场建立了稳定的联系。英格兰生产力水平和市场水平已经位于欧洲前列。(21)中世纪农村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然而此时的农业生产不止满足于家庭消费,相当数量的农民也不再是传统小农,一部分杰出佃农成为大租地农场主或农业资本家,与乡绅仅一步之遥,甚至难分伯仲。他们占有越来越多的土地,大多实行雇工经营,让土地提供越来越多的农牧业产品,满足多方面的需求。同时积累更多资金,扩大生产,形成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势力,对庄园经济形成有力的挑战。习惯地租为小农经济的普遍发展从而为市场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反过来使习惯地租以及庄园经济本身受到挑战。

  之前,随着劳役制解体,许多封建领主利用劳役折算的现金雇佣劳工,直接经营直领地。怎奈一般贵族领主不善此道,也不屑于实业,他们的利润范围非常狭窄,甚至无利润可言。在面向市场、依靠工资劳动者的经营方式中,庄园管理体制极不得力,加之富裕农民雇佣经济的有力竞争,直领地往往入不敷出,常年亏损。议会颁布《劳工法》限定劳工工资,并规定劳工首先受雇于领主,试图助力领主、压制富裕农民经济,可是成效甚微。在整个14世纪,人们发现庄园查账官年终报账时总是说:“今年又亏了”!他们的建议是,与其亏本经营,不如承租出去。兰开斯特郡公爵领地的查账员在1388年报告说,鉴于海厄姆费雷尔(Higham Ferrers)和朗兹(Raunds)的庄园(位于北安普敦郡)都在亏本运营,建议“应当像其他地方一样把直领地出租出去”!(22)究其亏本的原因,鲁特兰公爵的管家在账本里写得相当直白:“土地在领主手中,故无利益可言。”(23)领主的一些地产甚至出现抛荒。玛尔塔姆(Martham)直领地14世纪百年间,播种面积、用工数量和生产效率等节节衰退,难以为继。(24)于是,改弦更张,将直领地出租,成为封建主们纷纷效仿的做法。以东英格兰麦切伯爵地产为例:诺福克庄园的伯彻姆(Bircham)、萨福克的伍德豪尔(Woodhall)、克来特(Claret)等的直领地,于14世纪60年代中期出租。不到10年,诺福克郡的沃尔辛厄姆(Walsingham)和赫特福德的庄园又出租了,其他三个庄园到1400年也先后出租。教会地产亦如此。坎特伯雷大主教在14世纪80—90年代间,至少有18个庄园直领地出租,余下少数几个庄园的直领地到1450年也全部出租。(25)

  一些人将直领地出租归于黑死病引起的劳力匮乏,颇为片面。实际上,领主直领地的削减早在黑死病前一个世纪就开始了。例如温彻斯特主教地产:1269年,直领地在13,000英亩以上,1284年下降到11,000英亩,1310年下降到10,000英亩,1321年又下降到9,000英亩,即在黑死病发生前20年,直领地已削减了30%以上。黑死病加速了这一进程。伍斯特主教地产在14世纪经历的变化,是另一例证,戴尔根据该地产直领地耕夫和挽畜数量,推算出犁具数量变化,从而窥测出领主直领地惊人的缩减幅度。

  

  伍斯特主教直领地在14世纪百年间减少近70%,其中38%的庄园已将直领地全部商业化出租,传统的领主经济不复存在。在新兴富农雇佣经济压力下,庄园领主的财富观念和行为方式都发生变化。在典型的西欧封建社会,领主财富和地位的标志是服役佃农的数量,而此时一种流行的财富观念认为,掌握金钱远比佃户的数量更重要;土地的重要性在于它生产多大的经济价值。土地正在变得商业化。如何从地产中获取更大的利润?基于这样的追求,也是形势所迫,越来越多的庄园领主乐于出租自己的直领地,一般以商业模式出租,这在本质上是完全有别于传统的土地保有制。

  领主直领地出租最初经常在佃户中间分割。我们把目光投向十四五世纪的档案可以发现,在许多庄园直领地被分割为小块土地出租,租期多为数年。1325年,王室土地调查员发现,在特柯福德(Tykeford)庄园,直领地48英亩分别出租给佃户。1328年,在诺森伯兰的阿布勒(Amble)庄园,被称为“弗兰德”(the forland)直领地被依附佃农们(bondage tenants)分割与承租;9年后,其中4个依附佃农又分别租得2—4英亩直领地。1436年,在阿姆布勒斯伯里(Ambresbury)庄园的直领地上,2卡勒凯特(Carucate)耕地(26)、8英亩草地、400英亩牧场,以租期若干年分别租给各类不同的佃户。同年,在温特伯恩(Winterborne)庄园,2卡勒凯特耕地、6英亩草地以及300英亩牧场也被分租。(27)直领地出租在15世纪相当普遍,到16世纪中期几乎全部出租。有时出租给契约租地农或公簿持有农,在有些情况下,领主将直领地整体转移给一两位大户,承租者也许是个乡绅、骑士或是个庄头,许多时候就是一个富裕农民。直领地进入市场,让有钱的家庭来购买或承租,是这些家庭发家致富的重要机遇。他们可能觊觎这些土地很久了,承租土地完全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赢得市场利润,实际上他们就是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领主直领地在庄园耕地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一般一半左右,甚至更多,通常是最肥沃、最令人羡慕的土地。但16世纪的直领地已不再是庄园经济的中心,也不再是习惯佃户履行义务的中心,而成为体量巨大的商业出租地重要来源,对土地市场化的作用非同小可。如果说劳役制清除是人身依附关系的解体,那么领主直领地分割则开启了传统共同体耕作体系的解体进程。在其他一些欧洲国家,比如德意志,领主直领地的解体是很晚以后的事情。

  与此同时,荒地的开垦和出租,加快了界定土地产权的进程,也进一步推动了土地商业出租模式。事实上,很可能小块垦荒地出租最先使用了商业契约承租模式。在圈地运动兴起二三百年前,一片又一片的荒地或被分割,或被蚕食。(28)最初,佃户悄悄地开垦村庄周围荒地,以避开领主和管家的监视,因为这是违背习惯法的。垦荒还时常遭到一般佃户的抵制,他们抱怨共用地的减少损害了他们的放牧权。广袤的英格兰国王森林绵延不断,并受国王特别森林法庭保护,然而在拓荒者(包括贵族开荒者)的压力下,再加上货币的诱惑,王室也逐渐变通了森林垦殖的禁令。王室森林如此,一般领主的林地和荒地的情况可想而知。人们出资承租荒地,实际上是承认王室或一般领主的土地产权并与之建立商业租佃关系。随着一块块荒地林地被开垦,许多庄园专门设立了荒地林地租金账簿,使得领主收入成倍增长。出租垦荒地回报丰厚,所垦林地和荒地的所有权也得以确认,领主愈发乐见其成。领主出租垦荒地的方式与直领地出租方式相互借鉴,共同推进了商业契约租地的发展。在新垦地上,租佃签约双方自由,不过土地的租期是有限的、可终止的,租金随行就市,是可浮动的,完全不同于封建保有方式。

  商业土地租期长短不一。1411年的考文垂大教堂(Coventry Cathedral)地产档案,提供了11个庄园直领地商业出租的信息,它们分布在沃里克郡和莱斯特郡,租期分别为8年、22年、60年、14年、3年、12年……还有三块意愿持有地,为不定期出租。诺福克郡的福塞特庄园(Forncett)的直领地,先是大块土地的出租,后来是零碎的出租。大约1400年之后,租期6年或7年,之后是12年或40年。(29)或长或短,总有租期终止之时,这是直领地和荒地租约的重要特征,也是典型商业出租的特征。在直领地出租的初期阶段,领主为了吸引佃户,很可能低价出租,甚至低于惯例租金,如1378年福塞特契约租地的租金,平均每英亩仅10.75便士,而同时期当地习惯地租平均每英亩要支付24便士,相差一倍以上。因此,14世纪末期和15世纪,在那些习惯保有义务繁重的庄园,佃户大规模地涌向契约租地,而契约租地多源自直领地和荒地。商业租地的租金和租期,完全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土地利用率和生产效率得以提高,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30)

  在这种新型商业租地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习惯佃户同时承租商业地,许多公簿农同时也是契约租地农。以前,领主直领地和佃户保有地泾渭分明,佃户定期在领主直领地上服役而持有自己的那块保有地,后者受习惯法保护,在这个意义上保有地称为习惯地,佃户称为习惯佃户。十四五世纪后,一部分习惯佃农先后承租直领地或荒地,一个重要结果是,市场化模式进入习惯佃农的租地关系中。公簿农源自维兰佃户,他们持有庄园档案相关部分的副本上面记载着其土地权利。原来持有的土地大多是世代保有,后来承租的直领地和垦荒地则不同,几乎完全比照商业租地方式,所承租土地有固定年限。结果,一部分公簿农的面目变得复杂起来:他们依然是持有法庭卷宗副本的公簿农,可他新近持有的、来自直领地或荒地的土地却是商业租地,其租地条件与其说是封建保有的,不如说近代商业的。土地对于他们不再像以前的习惯佃农那样世代占有,亘古不变。1568年,土地调查员从庄园账簿发现,在西部地区的6个庄园里,直领地多年前就已经变成了公簿农的商业租地。同样的事情发生在诺森伯兰公爵的庄园里,由于领主直领地出租,那里的公簿农占有土地的面积明显增长。在英格兰其他地方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商业租地即期限租地的增多,势必强化土地流动性,庄园共同体地产的整体性进一步被打破。

  商业租地方式如此盛行,以致直接冲击和改变原来的习惯保有地,一旦遇到时机,习惯保有制也可能变成商业租佃。一些地区的维兰佃户人身解放是与习惯保有地变性为商业契约地联系在一起的。在贝克郡,维兰制存在的时间较长,一直到15世纪上半叶,还有不少维兰佃户通过赎买方式等消除不自由的标记,与此同时维兰保有地变成终身契约租地,“实际上,终身租佃制已在习惯保有地上变得非常流行”。(31)终身租佃,即佃户与领主的依附关系及身而止。也就是说,佃农土地权利具有时效性,当事人离世后,其后代与领主不再具有人身关系,同时也不能继续占有土地,显然,已是商业契约地的租佃方式。从16世纪的情况看,习惯地向契约租地的转移对领主有益,因为商业地租能够上浮,而习惯地租原则上是固定的(32)。

  习惯地租是受习惯法保护的,由于习惯法根深蒂固的历史地位,所以习惯地租仍然难以撼动,即使进入16世纪后依然如故。克兰多庄园(Crondal)有158位公簿持有农,显然是一个较大的村庄,曾因习惯地租和土地继承权问题与领主产生争端。1567年,领主温彻斯特大教堂主持,与全体公簿农“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最终达成协议:依照习惯法佃农享有固定地租,固定的土地易主费和公簿持有地的继承权。协议书包含这样的文字:从今以后,应当永远接受并认可,领主和习惯佃户共同尊奉的那些公正的、确定的、古老的习惯法……并且,从今以后,大教堂主持及其继任者与庄园其他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协议继续有效,直到永远。(33)显然此为佃农取得成功的案例,他们坚持了传统权利。在领主的威胁、利诱下,佃农败诉也不少见。例如,在达拉谟的教会地产(Durham Cathedral)上,领主要求改变习惯佃户土地可继承的保有条件,然而佃户拒绝签订新租约,保有制转换进展缓慢,引起旷日持久的诉讼,最后以大部分佃户变成契约租地农告终。(34)商业地租和习惯地租相差甚大,一旦改变土地的性质,流进地产主口袋的租金成倍增长。初期的契约地租金可能不高,还带有习惯地租的痕迹,但它与习惯地租已有本质的不同,因为合法提升租金的大门已经打开,租约到期,领主可俟机更改契约,依市场行情提高租金。

  总的看来,早期商业地租运用在垦荒地和直领地上,这两类土地成为商业地租确立的最初平台。不过,一般佃户手里的习惯地租,由于习惯法的顽强保护而很少变化。16世纪主体佃户是公簿农,他们获得了人身自由,然而仍然生活在庄园—村庄共同体内,在敝田上耕作,并且交纳习惯地租。圈地,就是将共同体协作的敞田地变成用篱笆分隔开的个人所有的围田;也是将封建保有地变成流通于市场上的商业地。很明显,习惯地租是遏制商业地租流行的最后堡垒。

  三、“一般地租”:习惯地租市场化

  “一般地租”(the general heading rents),是英国中世纪晚期诞生的地租新概念,它不是商业地租胜似商业地租,封建保有地蜕化为商业地的同时,习惯地租也完成了市场化的进程,只是完成的方式颇费周折。十五六世纪的庄园里,佃农并持有土地的性质不同,地租也不一样。自由持有地和自由持有农一样,在英格兰乡村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他们名义上需要负担古老的军事义务,(35)而事实上中世纪晚期的领主很难管控他们,其庄园义务明显地弱化了,他们的地租有的已经取消,有的只是象征性地送上一朵紫罗兰,或是一磅土茴香。所以16世纪自由持有农事实上呈现出现代风貌。庄园领主的直领地也属于自由持有地,他与上级领主或国王的一些封建联系更多的是形式。就土地性质而言,自由持有地与私有土地产权相差无几,无论农民、乡绅还是领主,只要是自由土地持有者就是实际上的地产主。自由持有地出租,则是收缴参照市场行情的商业地租,如前述直领地的地租就是那样。在垦荒地上(assart),开垦者交付租金给领主相当于确认其地产主的地位,这种地租亦为商业地租。实际上,荒地等共用地的产权颇为复杂,虽然名义上属于领主,或者说领主所占产权比重较大,事实上不同的土地权利交叉:领主权与庄园—村庄共同体权利交叉,每一个村民使用权又与共用权交叉,所以圈地运动时因公地发生争端的案例时常可见。更为复杂的是习惯佃户的土地产权,“一般地租”的提出即是针对他们习惯地租而言。所谓一般地租,就是越过以往的习惯地租,从而实现了地租商业化的目标。

  到中世纪晚期,公簿农仍被称为习惯佃农,他们主要交纳习惯地租和土地易主费(entry fine、fine on entry)。习惯地租即原来的周工劳役,后来折算为货币,其数量受习惯法保护;土地易主费发生在保有地继承或流转时向领主交纳的一笔现金。习惯地租和土地易主费本是不相关的两笔租费,此时合并计算:放过受习惯法保护的偏低的习惯地租,而提高以往不受习惯法重视的土地易主费,于是产生一般地租的概念,即习惯地租+上涨后的土地易主费。这样既规避了习惯法,又实际上达到了商业地租的水准。商业地租(commercial rents),又称为竞争性地租(competitive rents),在圈地运动前已经广泛实行,不仅运用于契约租地,此时也变相挤进习惯保有地,从而大大抬高地租,成为圈地运动的重要诱因。

  迂回战术的手法相当隐蔽,但是难以掩盖那个时代的趋向,让习惯地租逐渐靠近市场价格,明晰土地产权,获取土地的最大利润。英格兰具有悠久的法律传统,后者有深厚和广泛的社会共识,任何无视法律和法律程序,试图一次性推翻既有社会秩序的行动,无论你出于什么动机,都会遭遇社会的顽强抵抗,难以实行。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避免与既定的习惯法正面冲撞,采取迂回战术不失为明智选择。这是英国社会十分有趣的现象,也是观察英国社会历史的重点和难点。不难发现,地产主们第一个迂回战术是绕开习惯保有地,极力扩大契约租地,实行商业地租。如直领地和一部分荒地就是这样变成契约租地的,后者可以获得接近市场行情的高额租金。商业地租的拓展,正好与直领地出租和拓荒运动结合起来。直领地一般占据庄园耕地的半壁江山,还有不断开垦的荒地和林地,所以商业租地规模得以迅速膨胀,可以说第一个迂回战术取得的成果是巨大的。

  另一个重要的迂回战术是表面上不触动习惯地租,而是大幅度提高土地易主费,实际上整体提高了地租金额,从而产生“一般地租”概念。土地易主费是更新土地租约时向领主缴纳的一笔费用,以获准进入继承地,这是习惯土地的惯例。土地易主费金额是否固定,各地惯例不一样,由于不是常年发生的租税,不如习惯地租那样受到高度关注,结果为其后的膨胀留下空隙。从大量的庄园案例可发现,15世纪中期后,关于土地易主费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沉重的土地易主费已是迫使佃户离开土地的重要威胁。一些庄园的土地易主费是固定的,例如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王室领地的易主费大多固定,但数额又因地方不同而区别,有的是临时裁决,有的是一年或两年的地租总额。在1609年,泰恩茅斯郡12个庄园的佃户要求法庭再次确认一条惯例,即土地易主费限定在固定值,其中6个庄园的家内土地继承是2英镑,家庭外则是4英镑。其余6个庄园的家内继承为一年地租租金,家庭外则为二年地租租金。(36)一些庄园土地易主费是不固定的,数额差异也很大,不同个案之间很难找到什么规律,完全取决于已实行的惯例。比如,在英格兰西南部多赛特郡的斯皮威克庄园(Sapewike),佃农J.布特持有33英亩耕地和1.5英亩草地,支付土地易主费6先令8便士;而N.斯克威尔18英亩可耕地和1英亩草地,却支付100先令。(37)总之,如果说习惯地租固定的事实与观念是普遍的难以改变的,那么土地易主费的规定则是极不统一的,很多时候是不确定的。于是绕开每年的习惯地租去提高土地易主费的做法越来越多地被采纳,不仅可行,而且有效。进入16世纪浮动的土地易主费有增无减,额度普遍抬高,致使佃农的支出不断增加,反对的呼声也从未间断。例如,来自克洛里(Crowley)佃农的集体抱怨,1536年约克郡农民反抗以及1549年肯特郡农民的反抗,都涉及沉重的易主费。然而,抱怨和反抗似逆势而动,效果不彰,习惯地租低位优势逐渐被高额土地易主费淹没,从而使地租总额不断向市场价格靠拢。

  拉高易主费也不那么容易。1538年,在法恩登庄园村民与领主就土地易主费发生争执。领主穆尔什(Mulsho)到星室法庭起诉公簿持有农亨利·塞尔比拒付上涨后的易主费。由于该佃农背后有村民公共诉讼费的支持,所以能够在星室法庭和衡平法庭上据理抗争,拖欠易主费竟达12年之久。衡平法庭要求该公簿农做出让步可后者却置若罔闻,他在庄园法庭上得到村民和陪审员们的支持,最终否决了领主的高额易主费。(38)地租商业化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甚至是漫长的,前述达拉谟教区的另一个案例就是如此。1541年开始,主佃双方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较量,习惯保有制(customary tenure)才最终让位于契约租佃(leasehold tenure)。事情是这样的:一方是约曼、农夫和乡绅,他们交付习惯地租,世代承袭保有地,并拒绝订立有租期的新租约;另一方是教会领主不承认他们的说法,要求期限承租,认为他们不过是任意保有农(tenant at will)。保有制转换相当缓慢,为此教会在1548年开始采取强制手段,一度中断了土地承租关系,除非原佃户支付一笔较大的款项赎回土地,佃农们起诉到枢密院。1576年再次发生冲突而上诉枢密院,法庭提出两种选择(39),不论哪一种方案都是限期承租,大幅度地增加土地易主费,从而提升地租总量。以后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总的趋势是大部分佃农接受了这种新型承租形式,而且租期越来越短,甚至规定最多7年就要重新签约,以便根据土地市场行情收取土地易主费。(40)

  攻破了土地易主费,习惯地租实际上越过了习惯法堤坝,迅速膨胀为竞争性的商业地租。一俟租期届满,期限保有地上的佃户可以续约,也有可能因高额竞争性地租逼迫下离开土地。如此,唯有世代继承权并交纳固定土地易主费的公簿地(copyholds by fines certain),才是安全的公簿地,持有这样土地的公簿农实际上接近于自由土地持有者。在市场大潮冲刷下,随着各项权益时效性的不断界定,交纳固定易主费的公簿地越来越少,一项统计数据表明了这一点。该统计涉及的范围颇为广泛,包括三个地区的294个庄园,结果表明实行浮动土地易主费的庄园占据多数,高达63%以上。

  

  马丁也指出,将近三分之二的公簿持有农交纳非固定的土地易主费,与上面的数据相当接近。马丁说,其时的佃农结构,除去20%自由持有农,大部分是公簿持有农。在公簿持有农中,约一半土地是及身而止持有或几代人持有,而不是世代承袭,几乎三分之二的公簿持有农交纳非固定的易主费。(41)这意味着,至少三分之二的公簿农交纳了“一般地租”,即实际上的商业地租。很明显,16世纪,随着直接和间接的地租膨胀,小农的黄金年代消逝,农牧业产品的增量部分越来越多地流入地产主的口袋。依据海温汉姆(Hevingham)教区庄园法庭档案,1530年前后,单位面积土地价格急剧上涨:在1513-1528年间,每英亩土地的平均价格为27先令8便士;而在1529-1543年间,每英亩土地的平均价格上涨为48先令8便士;到1544-1558年间,每英亩平均价格进一步上涨至114先令4便士,(42)土地价格与地租价格总是密切相连的。前文提及的该时代拉蒂默主教,在讲道中提及其父承租一块地,以前每年交租金3—4英镑,现在已经上涨到16英镑,甚至还要上涨。(43)此前20年,威廉·罗伊(William Roy)已经抱怨过地产主抬高了一半的租金,并索要高额土地易主费。在16世纪最后25年,地租增长得更快了,根据克里奇的研究,在1590-1600年和1640-1650年间,农田租金增加了6倍,而草地和牧场增加了2倍或3倍。(44)威廉·哈瑞森(William Harrison)认为,1578年,租地农场主交付的一年地租相当于过去6年或7年的地租总额,在那个时期旧地租可能从4镑涨到了40镑甚或更多。他还指出,土地易主费则涨到两倍、三倍甚或七倍。(45)

  浮动的土地易主费不排除领主漫天要价,趁机逼迫佃户离开土地,不过一般说来还是遵循一些准则,即市场准则,也就是将土地易主费与地租并联考虑,整体作为土地资本的回报。艾贝尔(Abel)指出,土地易主费支付取决于三方面因素:土地租期长短;当下这块土地的地租高低;这块土地的产出能力。(46)可见土地易主费实际上参照了一般的市场行情,不完全由地产主单方面决定。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土地易主费是租佃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例如在某案例中,佃户威廉·波顿愿意出价300英镑,作为99年租期的一块土地的易主费,而领主约翰·泰勒则要求450英镑。佃户上调到360英镑,领主则要400英镑,最后,两人370英镑成交,租金分四期支付。(47)显然,最后的价格是接近市场的价格。商定土地易主费同时考虑地租高低,说明人们已然将二者绑定,由此产生“一般地租”的概念。虽然每年交付的习惯地租不易改变,不过已经不再重要,如果地租低于市场价格,土地易主费可以帮助田主填补。这一时期,“对于大多数地产而言,土地易主费在支付租金总额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甚至成为租金的主要部分”(48)。通过这种方式,即合计地租和土地易主费的方式,习惯地租实际上蜕变为商业地租,直接面对市场。

  四、16世纪的地租飙升与圈地

  “一般地租”,包含地租、土地易主费等,还有一些实物或少量劳役,一应在内。根据一般地租概念,克里奇对16世纪至17世纪中叶地租变化做了专项研究,他认为,该项研究最好的材料是庄园调查记录,相比较而言这一时期领主赫伯特(Herbert)地产上诸庄园提供的档案资料最为理想,由于该地产一直保持庄园管理方式,土地继承或转移时的记录完整地保留下来,“是可靠的研究基础”。根据原始档案,他做成两幅统计表格,并且更倾向于第二幅表格,后者根据同一地区获得的所有调查记录,其囊括范围更加广泛,如下所示:

  

  克里奇指出,根据赫伯特地产资料,在北安普敦郡的蒙塔古(Montague)地区,1545至1546年,畜栏和家宅租金增长了50%;1547年,磨坊租金从43先令增长到4镑;1552年,其他租金从4镑16先令8便士增长到10镑。总之,从16世纪中叶到17世纪中叶,地租上涨了4倍;如从16世纪初到17世纪中叶计,租金竟上涨8倍之多。(50)其他地产的租金增幅也相差不多。他说,关于地租变化趋势的计算仅取其近似值,可以肯定的是:第一,这项统计展现了一百多年间地租的一般变化趋势;第二,“我们应该没有高估地租的增长幅度”。接着,克里奇比较了地租价格和小麦、羊毛价格增长幅度,他认为有理由推断,从整个增长趋势看土地租金涨幅高于一般物价。(51)这一数据有力地证明:将地租增长完全归于价格革命是不能成立的。

  艾贝尔也持相似看法,他指出,16世纪英格兰地租急剧上涨是无可争辩的事实。(52)艾贝尔还将自己数年研究成果显示在下图:16世纪20年代和70年代之间,地租(rents,指租金加上土地易主费)上涨了4倍;在16世纪80年代有小幅波动,而后又继续上涨2倍。如图中的小麦和羊毛的价格曲线所显示的那样,地租的上涨幅度很轻易地超过了小麦和羊毛价格的上涨幅度。

  行文至此,16世纪英国地租急遽上涨,高于一般物价上涨幅度及其原因也就有了答案。地租问题必须回溯到中世纪的生产生活中,尤其是某些契约因素的发生发展,不过其历史后果是复杂的:庄园习惯法使得习惯地租具有双向强制作用,挡住了领主的过分侵夺,同时也使习惯地租置身于市场行情之外。历经二三百年,相对不变的习惯地租与一般性商品如小麦、羊毛、牲畜等价格相比,存在明显的“落差”,恰似一笔潜伏的历史欠账。习惯法支持的习惯地租,压抑了领主的贪婪盘剥,客观上成为培育近代市场经济的沃土,正是借助习惯地租的稳定,土地增值部分大多流进佃农口袋,促进小农经济繁荣,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发展。几代人过来,农民的经济和自由状况获得普遍改善,富裕农民群体兴起,乡村经济社会发生了质的变化。一个十分有趣的历史现象是,正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逐渐消解习惯地租与市场隔绝的状况:首先,在庄园边缘地带的荒地林地沼泽地出现竞争性的商业地租,领主直领地出租也采用商业模式,从而使不变的习惯地租面临极大的挑战,“一般地租”应运而生。一般地租就是商业地租,实际上吞噬了习惯地租对佃农的优惠。托尼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佃农地位近乎革命性地下降了”。他说,庄园习惯曾经保护他们免受向下的竞争压力,并且实现了佃农和庄园经济的繁荣;现在,通过土地易主费等入径,“以往领主未能获取的增益部分从佃户转到领主手中”。(53)

  

  16至17世纪中叶英格兰南部地租和主要产品价格变化曲线

  资料来源:Wilhelm 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urope 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p.125.

  在庄园经济体制走向解体的进程中,习惯地租与市场价格“落差”的消除只是时间问题。地租上扬的不可避免,还与保有地市场价格膨胀相关。(54)值此,适逢价格革命,物价普遍上扬,习惯地租要补足历史欠账,还要跟进价格革命的一般物价膨胀,出现双重涨幅叠加,因此上扬显得格外凸出,高于一般物价增长的曲线也就不奇怪了。“一般地租”推行是英国习惯地租上扬的方式,它回避了与习惯法的正面冲突,另辟蹊径,在有序的环境下同样实现了封建地租的市场化。一方面,市场化以后的高额地租,使土地产值分配重新洗牌;同时高额商业租也是地产主圈地的一大利器。不论对于没有继承权的公簿持有农还是契约租地农,他们手里的租约大多已具有时效性:在租约规定的期限之内,他们的土地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是安全的,即使租期是几代人那样的长期的土地出租,领主也要等到最后一代承租人去世或租约期满才可终止合同。(55)可是,一旦原租约到期,佃农就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地产主可以征收高额土地易主费,或更新租约,大幅度提高地租。在这种情况下,佃农可能因无力负担“一般地租”,被迫放弃土地。很明显,地租飙升和圈地运动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圈地后的经济利润反过来进一步刺激地租市场化进程。将圈围的耕地或牧场出租,可以获得远远高于圈地之前的租金利润。(56)地租商业化是圈地的直接推手,至此以前难以想象的“圈地”似水到渠成,而且一发而不可收。当然,地租的商业化也不是偶然的,说到底,经过几百年的物质和精神积累,形成了不可逆转的社会环境,十五六世纪之际,英国的市场经济大潮“如同驱动磨坊水车的激流,所有旧式的经济标准尽被淹没”(57),其中习惯地租与整个庄园制一样,都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三层含义:其一,“圈地运动”的兴起看似突兀,其实与漫长中世纪乡村经济社会生活演进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一般认为,地租演进历程即封建地租走向资本主义地租,而历史事实是,在英国传统社会内部存在着自我否定因素,在习惯法的作用下,中世纪晚期的地租是封建的但同时具有市场因素发展的某些条件,后者越来越突出,地租的市场化不可避免。其二,随着市场经济日益深入,难以撼动的习惯地租最终被打开缺口,地租与可变动的土地易主费合并计算,形成“一般地租”,不断趋向市场价格;适逢价格革命,双重涨幅叠加,一路飙升,社会饱受冲击,一部分小农尤其痛苦,不过地租市场化无疑是颠覆中世纪田制不可或缺的环节,是从“敞田”到“圈地”的重要铺垫。其三,中世纪习惯法是双刃剑,受习惯法保护的习惯地租,曾有利于中世纪农民经济繁荣和市场经济发展;而发育起来的市场反过来却对习惯地租提出挑战,迫使习惯地租不断趋向市场价格,为庄园经济划上最后的休止符。这一过程相当漫长,不过,一旦社会和经济力量消长达到历史性转捩点,破茧成蝶可期可待。

    注释:

  ①J.A.Yelling,"Rationality in the Common Fields",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New Series,Vol.35,No.3(Aug.,1982),pp.409-415.

  ②Charles Wilson,England's Apprenticeship 1603-1763,St.Martin's Press,1965,pp.7,10-11,289.

  ③Donald N.McCloskey,"The Enclosure of Open Fields:Preface to a Study of Its Impact on the Efficiency of English Agricultur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32,No.1,(Mar.,1972),pp.15-35.

  ④参见与本文密切相连的姊妹篇,拙文《圈地运动前英国封建保有地的蜕变》,《世界历史》2018年第1期。

  ⑤C.H.Williams 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Ⅴ,Routledge,1967,pp.272-273,274-276,338-356,426.

  ⑥C.H.Williams 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Ⅴ,Routledge,1967,p.272.

  ⑦William Harrison,Elizabethan England:From "a Description of England," edited by Lothrop Withington,with introduction by J.Furnivall,Walter Scott,1876,"Forewords".

  ⑧Wilhelm 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urope 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Routledge,1980,p.125.

  ⑨Eric Kerridge,"The Movement of Rent,1540-1640",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New Series,Vol.6,No.1(1953),p.28.

  ⑩Wilhelm 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urope 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pp.123-128; Jane Whittle,ed.,The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Capitalism:Land and Labour in Norfolk 1440-1580,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72,74.

  (11)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著,厉以平、蔡磊译:《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137页。

  (12)J.H.Round,Studies in Peerage and Family History,Longmans Green &Co.,1901,p.283.

  (13)C.H.Mcllwain,The Growth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West,The Macmillan Co.,1932,p.193.

  (14)G.H.Sabine,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Dryden Press,1973,p.197.

  (15)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Longmans,Green and Company,1912,p.142.

  (16)详见侯建新:《法律限定负担与英国农奴身份地位的变动》,《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

  (17)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p.115-117.

  (18)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119.

  (19)Eric Kerridge,"The Movement of Rent,1540-1640",p.16.

  (20)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120.

  (21)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二章“英国农业生产力考察”。

  (22)Edmund King,England 1175-1425,Routledge & Kegan Paul,1979,p.62.

  (23)Ian Blanchard,"Population Change,Enclosure,and the Early Tudor Economy",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Vol.23,No.3(Dec.,1970),p.436.

  (24)Bruce M.S.Campbell,"Agricultural Progress in Medieval England:Some Evidence from Eastern Norfolk",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Vol.36,No.1(Feb.,1983),pp.26-46.

  (25)Edmund King,England 1175-1425,p.62.

  (26)Carcate,卡勒凯特,旧时英国的土地丈量和估税单位,约合100英亩,但时常根据土质即土地的产出价值而调整——笔者注。

  (27)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94.

  (28)Georges Duby,The Early Growth of the European Economy:Warriors and Peasants from the Seventh to the Twelfth Century,trans.Howard B.Clark,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78,pp.199-210.

  (29)R.H.Hilton,The Decline of Serfdom in Medieval England,Macmillan,1969,p.45.

  (30)Jane Whittle,The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Capitalism:Land and Labour in Norfolk 1440-1580,p.71.福塞特契约租地的租金在15世纪20年代更是跌至7.75便士,大概是一个特例,见该著第71页,注释118。

  (31)R.H.Hilton,The Decline of Serfdom in Medieval England,p.47.

  (32)Jane Whittle,The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Capitalism:Land and Labour in Norfolk 1440-1580,p.72.

  (33)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295.

  (34)Jean Morrin,"The Transfer to Leasehold on Durham Cathedral Estate,1541-1626",in Jane Whittle,ed.,Landlords and Tenants in Britain,1440-1660,Boydell Press,2013,pp.117-132.

  (35)B.A.Holderness,Pre-Industrial England:Economy and Society 1500-1750,Dent,1976,p.76.

  (36)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299.

  (37)Alexander Savine,"English Customary Tenure in the Tudor Period",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9,No.1(Nov.,1904),p.55.

  (38)Roger B.Manning,"Patterns of Violence in Early Tudor Enclosure Riots",A Quarterly Journal Concerned with British Studies,Vol.6,No.2(Summer,1974),p.127.

  (39)法庭提出两种选择的内容:一是契约出租,交纳高额土地易主费(4倍),租期内土地自由继承,不按时交租则遭驱逐;二是指令性出租,土地易主费比前者稍低(3倍),不过继承范围受限,否则土地回归领主,租金迟付者加倍惩罚。Jean Morrin,"The Transfer to Leasehold on Durham Cathedral Estate,1541-1626",p.125.

  (40)Jean Morrin,"The Transfer to Leasehold on Durham Cathedral Estate,1541-1626",p.130.一直到17世纪早期,一些庄园法庭卷档仍然记载了这样的内容,即将习惯保有制转化为契约租地制度。1631年克莱顿教区(MIddle Claydon)卷档显示,领主爱德蒙·弗尼,他的儿子拉尔夫,管家威廉·罗德斯,以及牧师约翰·阿瑞斯,曾经策划将公簿持有转化为契约租地,然后将教区圈围。John Broad,Transforming English Rural Society:The Verneys and the Claydons,1600-182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50.

  (41)J.E.Martin,Feudalism to Capitalism:Peasant and Landlord in English Agrarian Development,The Macmillan Press,1983,p.128.

  (42)Jane Whittle,The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Capitalism:Land and Labour in Norfolk 1440-1580,Table 3,pp.111-112.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涉及货币交易的情况都会被记录下来。现存的1444-1558年庄园法庭卷档显示,平均每年有1—2起货币交易。

  (43)C.H.Williams 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Ⅴ,p.272.在拉蒂默向亨利六世的一次布道中,描述了务农父亲的生活。其父是一位约曼,没有自己的土地,承租了一块农场,租金每年至多3或4镑。他辛勤耕作,养活着六口人。他牧养了100只羊,30头母牛,母亲负责挤奶。其父送拉蒂默上学,给几位女儿每人5镑的嫁妆。他善待贫穷邻舍,常给予他们救济。现在这块农场年租金涨到了16镑,甚至还要涨,他已无力为家庭再做上述那些事情,甚至不能为穷人提供一杯水酒。

  (44)Wilhelm 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urope 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p.124.

  (45)Eric Kerridge,"The Movement of Rent,1540-1640",p.16.

  (46)Wilhelm 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urope 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p.124.

  (47)Wilhelm 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urope 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p.124.

  (48)Eric Kerridge,"The Movement of Rent,1540-1640",p.23.

  (49)在计算土地面积总数与地租金额总数时,均取最接近的整数。表中所选年代都是有收成记录的年份。表中第5、6列的计算结果,得自于第3、4列的数据。

  (50)Eric Kerridge,"The Movement of Rent,1540-1640",p.25.

  (51)Eric Kerridge,"The Movement of Rent,1540-1640",p.28.

  (52)Wilhelm 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urope 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p.124.

  (53)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310.习惯地租市场化与圈地的关系相当密切,如果佃农交出土地或变为契约租地,意味着届时可以合法地圈地。也可以说,圈地最后打破了土地的习惯价格,圈地后可以获得竞争性地租。据《伊丽莎白郡史》记载,以诺丁汉郡为例,1500-1544年间统计了14块土地的平均地租,地租是每英亩耕地6.25便士,每英亩草地1先令5.75便士。1541年莱顿(Lenton)庄园一些圈地地租中,耕地每英亩3先令4便士,草地4先令5便士,牧场3先令8便士。见William Page,ed.,The Victoria History of the County of Nottingham,Vol.2,Constable,1910,p.282.

  (54)亨利八世的修道院地产拍卖显示了土地价格的变化:亨利八世在位期间土地交易,97.5%的土地都是按照市场价格出售,见W.G.Hoskins,The Age of Plunder,King Henry's England,1500-1547,Longman,1976,p.134.1539年,地产价格相当于土地年净收益的20倍,当年获6,000英镑地产受益。随着地价上涨,下一个十年即16世纪40年代,地价由土地年收益额20倍上升到25倍,以后又升到30倍。到16世纪末叶,地价上升到土地年收益额的40倍。见H.J.Habakkuk,"The Market for Monastic Property,1539-1603",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New Series,Vol.10,No.3(1958),pp.372-374.

  (55)W.H.R.Curtler,The Enclosure and Redistribution of Our Land,Clarendon Press,1920,p.119.

  (56)例如,在沃里克郡的韦斯特科特庄园,1444年一个没有圈围牧场的租金一年4英镑而已;到15世纪末,圈围的牧场的年租金竟然涨到13英镑6先令8便士。C.Dyer,Everyday Life in Medieval England,Hambledon,1994,p.41.

  (57)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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