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综合立法,《条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成长成才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迈入了新的阶段,必将助推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持续深化与完善。
以衔接与细化为基准:织密基于网络视域下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网
据统计,我国未成年人的网络普及率达到95%以上,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交友以及三观的形成,很多时候已经同网络产生了不可分割的关系。近些年来,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空间活动当中的问题也层出不穷,例如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缺乏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在这个背景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引导他们健康合理上网,成为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家长非常关心的问题。此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基于网络保护设立独立篇章,但其制度设计存在诸如网络安全风险规制模糊、不良信息范围的界定不周全、条文表述总括性过多等不足,国家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署、文旅部等部门也发布过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规定,此外《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也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集抽象性保护理念与具体化保护规范为一体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基于未成年人主体网络活动的规范运行,但有些条文仍面临着理解及适用问题。从《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立“网络保护”专章为基点,可视为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据此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应以整体制度设计为牵引,强化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线上与线下结合治理以及系统治理的原则,并将其施以更细化的规制呈现。
此次《条例》进一步从下位法的角度细化了相关上位法的要求,从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以及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设置了相应制度,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规范了相关管理要求。也就是从下位法对已经运行的诸多牵涉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规范进行衔接、细化和完善,力促落实、执行的实效性。比如对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条例》就以显著方式作出了提示及具体规定,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的导引、到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以及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表述给予明确规范。
此外,《条例》在总结各部门治理实践和管理制度探索的基础上将一些比较成熟且具有较强操作性和执行性的做法上升到了制度层面,以期更好地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发展。应该说,《条例》对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为引领的法律进行了很好的对接和延伸。新制订的《条例》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在实践中遭遇的困境,通过科学立法,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体系,增加了诸多创新性的内容,尤其在总则中首次明确“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前者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价值导引,后者则凸显出网络场域下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职能的总体思路,以期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针对未成年人易沉迷网络的特点,《条例》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对舆论关切的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欺凌、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网络音视频和网络社交等方面均作出了回应,分门别类地作出了相关规定,既提出了共同性的要求,也针对每类平台的特点作出了个性化的规定,设置了强度不同的监管规则,畅通被侵犯主体的权利救济路径,以实现多层次、精细化保障未成年人网络活动之目的。《条例》还明确了网信部门、家长、学校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宣传、教育、引导、监督、处置的主体责任,很好地修补了其他相关法律的缺失之处,其以边缘性的修补而非系统性独立建构的条例形式,与其他上位法律法规一起,将共同织密基于网络活动视域下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网。
集保护与赋权为导向:注重平衡性助推未成年人网络利益的最大化实现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继受了权利本位的根本属性,是贯穿未成年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其体现了未成年人是权利主体的理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未来生存发展的角度来处断未成年人事务,体现出了对未成年人发展利益的高度关注。数字时代,基于网络空间如何实现未成年人学习发展权的正确行使,必然性地引申出网络权益的妥当赋予与维护的话题,亦即保护与赋权的平衡。青少年使用网络是其权利,其网络权益范畴聚焦数字技能,谋求合格数字公民的塑造,家庭和社会不能剥夺这一权利抑或消极被动地实施网络壁垒与阻隔,而是要积极主动地赋予未成年人在网络实践中最大化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的权利空间,应尊重并激发未成年人的积极主动性,让网络真正为未成年人所用并发挥其正向效应。
但网络空间存有各种各样的风险,社会也有义务做好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需要相应的制度规范来破解这一命题,筑起网络空间正向效能释放的有利支撑。此次《条例》就对关于赋权与保护的平衡性话题作了较好的处理:一方面注重发展权益,加强优秀网络内容供给,比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的网络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另一方面聚焦数字鸿沟、网络成瘾和网络伤害等,注重未成人的网络安全,对网络欺凌行为设置了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当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面临风险、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将提前防控、发现报告、依法处置置于网络活动诸环节中,即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风险状况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平台报告,有关部门或平台据此要依法进行核实、处置并采取一系列的法定措施;对非授权的恶意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现象以及“告知—同意”模式面临失范风险的情形,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制措施,以防止类似的问题出现。从督促平台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角度出发,对其提出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特殊义务要求,并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之责,要求平台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跟进事前事中乃至事后的系列防范措施。
总体而言,《条例》在力求避免保护与赋权间过犹不及的失衡,从而实现权益保护与网络行为自由间的平衡,彰显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实现为先、以网络管控转化正向赋能的总基调。此外,该条例还对信息供给内容进行界定并明确了责任主体,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亦是对此前《未成年保护法》相关条文的有益补充,尚需在后续的措施中加以细化落实。应当提及的是,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主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志诉求,赋予其适度的表达空间及途径,保障并培养其意愿的合理表达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理应纳入法的设置范畴之内,这亦是网络场域赋权的应有之义,即给予未成年人信息自决权的立法价值澄清和确认,这有助于促进未成年人相关保护制度的全面性与平衡性统一,作为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应该在后续的相关规范中给予完善补缺。
融共促与同建为抓手: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水平的不断提升
网络素养就是谋求使未成年人能够正确认识和理解使用网络的价值和意义,把握网络伦理道德和价值规范,自觉遵守网络行为规范,成为网络社会的合格公民。现有法律对网络素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调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的主体责任,此次《条例》以专章的体例再次给予明确,凸显出素养问题在网络场域中的重要性。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也是素养促进的主力,网络情境下也不例外,不管是《民法典》还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旨趣都有阐明。
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与监护人自身素养水平有重要关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聚焦于家庭教育中监护人自身的品行塑造,诸如未成年人用家长账号去打赏,家长放纵孩子拿自己的账号去打游戏,未成年人担任有关明星群的群主,还有投票打榜等情形的发生,追根溯源在于监护人素养缺失和监护缺位。《条例》相关条款以“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的表述,明确了监护人的网络义务指向,体现出了刚柔相济、管控与尊重的相结合,借以自身修为的提升来融入并引导未成年人的媒介生活,同时在保有孩子一定程度自主性前提下施以适度干预,从而履行好第一责任主体的角色担当。
在网络素养促进的体系架构中,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不可或缺,此次《条例》规定:“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基于此,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要探索和创新网络素养教育,以指标体系来制定明确的网络素养提升计划,并据此实现课堂教育与实践教学的相融共促。要加强教师培训,进一步提升教师的网络素养水平,积极引入媒体、社区、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发挥社会大课堂育人的共促同建。
应该看到,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是一个协同合作的复杂系统,社会各个方面都要积极努力,共同构筑安全保护网,据此《条例》还对教育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层面、参与网络活动的软硬件企业以及支持服务部门(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等主体也作出明确要求,比如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对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使用作了明晰的导向,对网络平台责成其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健全各类社会组织和服务支持体系,以期共同营造培育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整体化氛围。
(作者系西安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