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机制”。立足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禀赋,实现“双碳”目标需要依托于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作为支撑煤电产业低碳转型的核心技术选项,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备受关注。然而,当前煤电CCUS的规模化发展路径尚未明晰,相应的配套制度保障与激励政策体系也存在优化空间。因此,要构建兼顾可行性和有效性的综合性支撑政策体系,利用CCUS技术探索我国煤电行业低碳可持续发展的可行路径,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和培育绿色转型新动能提供决策参考。
煤电CCUS发展可以实现能源电力系统深度脱碳,扩大煤电行业可持续利用空间,还能有效控制全社会平均碳价水平。量化评估结果表明,煤电结合CCUS技术具有显著的减排贡献,70%以上煤电可以通过CCUS减排,有利于减少煤电退出过程中的能源转型成本和实现能源电力系统深度脱碳。同时,煤电CCUS还有助于扩大煤电行业可持续利用空间,稳定行业产值和就业,有效避免煤电产业低碳转型过程中的就业摩擦问题。此外,煤电CCUS还可以显著控制全社会平均碳价水平,降低社会平均减排成本。未来,应致力于在国家层面建立煤电CCUS发展的制度性框架和产业规划方案,清晰界定其在保障能源安全与推动低碳转型中的作用,并将煤电CCUS纳入科技创新中长期发展规划。探索改革完善国有大型能源企业经营考核机制,将煤电CCUS等战略性低碳前沿技术应用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畴,强化减碳效益和社会效益产出考核。
构建包含宏观支持、技术研发示范、财税金融、市场机制、管理体系等在内的综合性支撑政策体系,有助于实现煤电CCUS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其中,宏观支持政策,应基于“碳达峰、碳中和”长期战略布局,为煤电CCUS产业发展提供纲领性指导,立足煤电CCUS产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明确差异化的发展目标;技术研发示范政策,应当在科学评估与测算各地煤电CCUS成本的基础上,逐步划定示范项目重点区域,对示范城市、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并激励商业模式创新;财税金融政策,应主动适配产业发展阶段,在规模化应用阶段,财政激励(减税/补贴)与金融工具(专项信贷/绿色融资)应协同推动市场化进程,至商业化发展阶段后则有序退出直接财政干预;市场机制政策,应聚焦碳—电市场协同,碳交易市场保障减排价值兑现,电力交易市场为产业发展提供持续支撑,二者在实践中要做到互通互促,需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价值传导与机制耦合;管理体系政策,应贯穿于产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建立囊括CCUS工程建设及运行步骤的政策化全流程管理标准,保证煤电CCUS产业上下游的安全与高效运行。
煤电CCUS早期发展阶段应实行发电小时数补偿、上网电价补贴等确定性激励政策,成本下降后需转向碳交易、绿电交易机制等市场化政策工具。在煤电CCUS的早期发展阶段,建议优先实施确定性较强的激励政策,如针对封存环节的补贴支持、保障性发电配额以及上网电价补贴机制,以稳定项目投资预期和保障合理收益,加速推进工程验证与实践经验积累。例如,通过设定不低于6000运行小时的保障性发电配额,以及在电价基础上提供限定额度(如不超过0.15元/千瓦时)的单位发电量附加补贴,可有效缓解示范电厂在初始部署阶段面临的显著成本压力。随着CCUS技术发展使得成本下降到转型可承受的水平后,应当动态优化政策组合,逐步退出财政补贴政策激励手段,转为碳交易机制、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等更市场化政策工具。同时,政府应鼓励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综合利用气候转型债券、低碳产业基金、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及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多元化融资渠道,高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煤电CCUS产业链的投资。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数字治理教研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