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好公共数据的公益性和营利性

2024-10-1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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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数据是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公共数据的形成过程,决定了公共数据是公益属性最强的数据要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和共享,对于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指出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意识到公共数据开放的重要性,出台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在推动公共数据流通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首次提出“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试点,鼓励第三方深化对公共数据的挖掘利用”。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至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有了政策支撑,成为与公共数据开放并列的流通方式。为推动公共数据有效开发利用、充分激活公共数据潜在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我国各地积极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机制设计与实践落地,取得一些先行先试经验与成效。

  公共数据开放是体现公共数据公益属性的重要落脚点。与公共数据开放的无偿性不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建议先期通过政府部门高价值数据开放“破题”,待数据有效供给与收益有效分配形成良性循环后,再主要依托收益分配的市场手段持续激励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数据进行市场化方式供给。

  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机制。体制机制的完善是保障公共数据公益性服务的重要抓手。在开放管理机制方面,建议统一数据开放范围、标准、类型等规则,建立数据开放质量考核、保密审查和安全管理制度,以此保障公共数据开放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在监督反馈机制方面,建议建立透明的公共数据开放监管和反馈体系,积极畅通公众反馈、投诉渠道,形成开放数据供需对接良性循环,促进数据要素公益性服务均等化、普惠化。

  探索推出一批高质量开放数据集。建议运用前沿的数据治理手段和技术,在普惠金融、健康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精加工一批高质量且有社会影响力的示范数据集,并邀请知名高校、企业和研究机构,共同开展应用场景创新,从而提升社会公众关于公共数据开放的关注度,有效调动社会群体参与开放数据挖掘与利用。

  加强公益性服务研发激励。加强激励是有效调动社会主体与公共机构参与公益服务研发的重要驱动力。建议定期开展优质公益性场景遴选、举办创新应用大赛等工作,研究示范性场景奖补政策及孵化落地方案,通过经济激励和考核激励的方式分别对社会主体、公共机构在公益场景研发过程中的投入进行奖补。同时,应加强公共数据的追溯和分析,探索构建数据产品或服务档案,记录数据产品、服务的生产链路以及涉及的各方主体信息,为合理的收益分配提供依据。

  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投入。建议加大数据开放基础设施的投入,优化开放数据平台的搜索、匹配功能,增强对数据的分级分类管理、关联数据管理,以此便捷社会公众使用。同时,加强数据脱敏、匿名化、同态加密等数字技术的创新,化解公共数据开放安全和发展难题。

  探索发展公共服务型授权运营。当前,可探索发展智慧城市、环境治理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型授权运营主体,授予相关企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公益性场景开发的权利,以此强化授权运营的公益性。

  加快探索个人、企业公共数据空间。支撑个人、企业参与自身数据的“产、管、用”,并由政府提供权威认证,是推动“还数于民”的可行路径之一。建议加快个人、企业数据空间的探索与实践,开展存证链、数据空间相关技术研究,通过“个人企业保有数据、政府认证数据、政务平台提供可信授权访问服务”的联动方式,搭建“安全、共治、真实、互信”的公共数据流通、共享、应用体系,以此打破公共数据资源的壁垒。

  探索建立公允、规范的数据公益基础性制度。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慈善事业的发展是完善分配制度的重要举措。数据要素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正快速融入社会生产、分配、流通等各环节,因此也应参与到社会的第三次分配中。建议积极探索数据慈善,设立数据公益基金,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赠数据,支持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支出享受所得税优惠。

  (欧阳日辉,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喆、王宇奇,福建大数据一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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