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改革开放45周年,共建“一带一路”作为新时代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有助于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筑牢高水平开放安全屏障。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顺利召开,在当今全球各类冲突和危机多点爆发的背景下显得尤为珍贵和重要。习近平主席宣布的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是支撑“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八大支柱,建设廉洁之路以及推进减灾合作成为其中的重点内容。未来,“一带一路”将建设成为绿色之路、创新之路、廉洁之路和安全之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报告进一步阐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要“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安全稳定与高质量发展是“一带一路”未来发展的双主题,不仅要将“一带一路”建设成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安全地带,而且要将“一带一路”打造成为给全球提供风险保障的“安全带”。新安全格局下,构建 “一带一路”安全稳定机制需要重点开展以下五项工作。
加快构建“一带一路”安全发展机制
安全发展机制,也就是要把安全与发展作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两项战略任务,构建安全和发展相互支撑促进的双螺旋,形成以安全稳定保障高质量发展、以高质量发展促进安全稳定的良性发展闭环。只有维护和促进“一带一路”国家的安全稳定,才能保障“一带一路”合作项目、合作行动顺利开展,才能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得到健康发展,也才能做到当地民众的收入增加并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发展了,又会反过来促进当地的政治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全。在新发展格局下,安全不仅具有保障功能,而且具有附加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心理价值,要形成保障型安全和价值型安全兼具的“一带一路”安全体系。
构建“一带一路”安全发展机制,有三个方面需要重点推进。一是要强化“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构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共同体,建立“一带一路”产业循环机制,提高“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韧性。二是要建立“一带一路”金融风险协同防控机制,主动防控区域性、全球性金融危机,为国际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三是要开展“一带一路”廉政风险防控合作。习近平主席在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就提出要加强反腐败领域合作,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专门设有廉洁丝绸之路分论坛;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则将共建廉洁之路作为八项行动之一。“一带一路”廉洁建设不仅涉及法治建设和营商环境建设,更是关乎各国的治理风险和安全风险。因此,要深化“一带一路”廉洁合作以保稳定、保安全、防风险、促发展。
加快构建“一带一路”共同安全机制
“一带一路”可望成为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先行先试样板,即“一带一路”共同体,而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建设“一带一路”安全共同体。在“一带一路”共同体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安全稳定的共商共建共享,即共商和平与安全合作,共建安全与稳定环境,共享安全与发展成果。在当前“一带一路”部分国家政治局势震荡、地域冲突加剧、传染病疫情严重、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中国主导参与的“一带一路”安全合作可望成为共建国家和平与安全的稳定器,进而助力“一带一路”国家的共同安全与共同发展。
目前,“一带一路”地震和气象灾害领域的合作成效显著,“一带一路”防灾减灾合作框架基本形成。在海上航行安全、海上搜救、海上执法等“一带一路”海洋安全合作方面也取得了一些突破。特别是近年来,“一带一路”安全共同体的建设不断推进并已初见成效。例如,中国与东盟之间在人道主义救援减灾、维和、扫雷等领域的合作成效显著,在产业安全、反网络诈骗、港口安全等方面的合作已经启动,有关数据安全、环境健康等方面的合作事宜也在洽谈之中。因此,中国和东盟国家可望率先建成“一带一路”中的局域安全共同体样板。
加快构建“一带一路”安全风险协同防控机制
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安全合作主要集中在一些传统安全领域。今后,需要加强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重点是要加强金融安全、网络安全、知识产权安全、生态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
近十年来,单项的、双边的“一带一路”安全合作比较多,未来应拓展到一揽子的、多边的、深度的合作。要构建“一带一路”安全风险协同防控机制和安全联防联控体系,实现安全领域的数据实时共享、预案共同制定、行动协商部署、力量相互调剂、过程相互接力、多方联合演习、双向交流挂职等。可以探索组建“一带一路”安全理事会,作为实现“一带一路”安全风险协同防控机制的组织支撑。
加快构建“一带一路”冲突治理机制
国际合作中容易发生冲突,在语言和文化差异的影响下,冲突很容易转化为骚乱和危机,因此,将危机化解于冲突、争端甚至误解阶段,对降低“一带一路”合作中的社会安全风险尤为重要。目前,“一带一路”国家之间在这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局限于投资与贸易争端的解决方面,其中,设立商事法庭就是目前的一种初步尝试。可以以商务冲突为突破口,建立“一带一路”冲突调解与仲裁机制,包括仲裁法庭、调解机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风险评估等方方面面。
“一带一路”合作中的冲突种类繁多、形式复杂、安全变数大,需要从治理机制上进行整体设计。例如,可通过多边磋商形成争端与冲突解决的纲领性共识,然后在各个领域,例如在法律政策冲突、文化冲突、知识产权冲突、供应链冲突等领域形成谅解备忘录。对于具体的事件、案件,可在共识和备忘录的指引下形成判例或案例,作为以后解决类似争端或冲突的参照。在当前形势下,建议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范围内达成应对长臂管辖、应对关联制裁的原则性处理建议。应组织建立并推进建设“一带一路”行业性协会或联盟,例如建立“一带一路”建筑业协会、“一带一路”港口协会、“一带一路”保险联合会,强化“一带一路”高等教育联盟、“一带一路”创新联盟等的作用,通过这些非政府组织来对冲突或争端开展前期化解、中期斡旋和后期补救工作,尽量消弭冲突,消除危机隐患。
加快构建“一带一路”危机与灾害预警救助机制
我国政府向海外中国公民提供了很好的安全保护,主要是通过大使馆、领事馆、驻外实体机构等为海外中国公民提供安全提示、危机预警、困难救助、安全保护和应急撤离等方面。
未来,要发挥驻外专业咨询机构、行业服务机构的作用,针对当地政治变局、战争暴力、游行罢工、社会骚乱等危机以及网络诈骗等社会风险进行研判预警,对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进行点到点的末端强化预警等。例如,可以在人口密集区域设立疏散场所、安全屋以及撤侨集合点。同时,需要更多地在非传统安全方面为海外中国公民提供安全保障服务,例如,在产业衰退、汇率变动、利率调整、通货膨胀、网络黑客等领域面向当地的中资机构和中国公民开展专项预警、预案演习与应急培训。要强化对“一带一路”国家的中资机构的风险补偿服务(例如互助保险业务、巨灾保险业务等)以及对海外中国公民的应急救助服务(例如资产保全、应急物资保障等),构建本国政府施助、当地政府协助、民间组织帮助、个人或群体自助的多元救助体系。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成果(项目编号:19JZD053)】
(作者系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二级教授,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
审核:李建军
编辑:闫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