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网讯 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11月30日,数字贸易统计测度研讨暨《中国数字贸易统计测度十年回顾与前瞻构想》新书发布会在北京召开。专家学者共同研讨如何贯彻落实《意见》第十五条精神“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适时发布数字贸易统计数据。支持与有关国际组织、重点国家及研究机构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
贾怀勤带领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杭州海关统计分析处、北京师范大学国贸核算研究院和天津鼎韬研究院研究人员组成的团队所著的这部新作,对2014—2023年这10年中国数字贸易统计测度理论、方法研究和实务探索作了较为全面的回顾,并结合最新状况提出今后的预期和建议。该书在研究方法上有科学性、完整性和包容性,回答了数字贸易统计测度三个基本问题:什么是数字贸易,谁来统计测度数字贸易,如何开展对数字贸易的统计测度。
“什么是”问题,即数字贸易的定义问题,可以从不同角度对数字贸易做出不同的定义。中国商务部作为数字贸易的行业主管和业务促进机关,依据“三要件”为数字贸易下的定义是:“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据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世界贸易组织等发布的《数字贸易测度手册2023》(以下简称《手册》)给数字贸易下了一个嵌套式、操作性定义:“数字贸易是所有数字订购和/或数字交付的国际贸易”。其中:“数字订购贸易是通过专门为接收或发送订单设计的计算机网络实现的国际物品和服务贸易”;“数字订购贸易是所有的通过计算机网络远程交付的国际贸易”。贾怀勤给数字贸易做出如下学术性定义:“数字贸易是数字技术化成和促成的跨境贸易。”以上三个定义,在不同层面上对数字贸易做出了多角度透视。
“谁来统”问题,需明确在中国政府中谁承担数字贸易统计测度职能。从业务上讲,数字贸易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称支撑“贸易强国”战略的三大支柱。但是从统计测度上看,数字贸易不是自外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第三形态,它是后两者中的数字化成分和数字赋能成分。数字贸易统计测度是要从既有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规模数据中将这个部分单拎出来。《手册》的定义的贸易方式是将数字贸易横向分成数字交付贸易和数字订购贸易,但是按这样的划分方法不能落实在中国的贸易统计职能机构上。中国的贸易统计职能是按贸易标的划分的,货物贸易统计归海关总署,服务贸易统计归商务部。因此,该书按这两大职能系统来展开对数字贸易的统计测度研究。
“如何统”问题,就是解决如何从既有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规模数据中将数字贸易“单拎出来”。总括来说,有直接调查法和模型估算法,或者两者结合起来使用。直接调查法,就是调查样本单位交易中数字化成分和数字赋能成分所占比例,以此推算总体,称为“融合比法”。模型估算法内中经由专家判断,再使用各种模型进行估算。
会议由中国对外经贸统计学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共同举办。
(主办方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