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激活乡村文化主体性的路径探析

2026-08-2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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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文化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提升农村居民精神生活质量的内在需求,也是增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支撑。然而,农村居民是乡村文化的天然承载者,却往往不是文化叙事的主导者。学界对乡村文化的讨论,多从“保护”“传承”“输送”等外部视角展开,农村居民在其中更多扮演的是被服务、被记录、被呈现的客体角色,而非能动的文化生产主体。
  数字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正在悄然打破这个困局。短视频平台、直播工具、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广泛应用,使农村居民首次获得了低门槛、大范围传播本土文化内容的能力和渠道。譬如2022年贵州台盘村村民自发拍摄、传播“村BA”(正式名称为“美丽乡村”篮球联赛),相关视频迅速在全网获得亿级播放量,侗族传统节庆文化随之进入公众视野。实践表明,农村居民具备成为文化主体的现实潜力,而数字技术的发展为释放这种潜力提供了现实基础。如何将偶发的主体性实践转化为可持续的长效机制,是当前乡村文化建设亟待回答的核心问题。
  现实困境
  尽管数字技术在技术层面降低了文化生产的门槛,但农村居民在实践中仍面临三个方面的现实困境,使其文化主体性难以充分实现。
  (一)平台算法的内在偏好
  当前主流短视频与内容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其设计的核心目标,在于最大化的用户规模与商业变现效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5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我国城镇网民占网民整体的71.8%;农村网民占网民整体的28.2%。城市用户体量更大、消费能力更强,因而平台算法天然倾向于向更广泛的受众推送符合城市审美偏好的内容。《2024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增加乡村网络文化优质内容供给”,其问题导向本身即印证了当前乡村文化内容在数字平台上存在明显短板。平台算法的内在偏好带来了双重后果。一方面,大量真实记录乡村日常生活与地方文化的内容难以破圈传播;另一方面,能够获得流量的乡村内容,往往已经经过市场逻辑的筛选与改造,呈现的是城市目光下的“乡村奇观”。因此,平台虽然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发声的可能,却并未赋予其平等的传播权力。
  (二)数字素养的群体性不足
  文化主体性的实现,不仅需要表达意愿,更需要表达能力。数字内容生产涉及拍摄、剪辑、文案撰写、平台运营等一系列技能,而我国农村居民的整体数字素养仍亟待提升。根据CNNIC第5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我国仍有近四成网民未能熟练掌握任何一项数字技能;同时,由于城镇与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相差近20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在数字素养方面的整体不足。即便平台工具触手可及,大多数农村居民仍难以将对本土文化的深厚积累转化为有效的数字文化产品。
  (三)市场逻辑主导下的文化主体性困境
  在流量经济的驱动下,随着MCN机构、文旅企业和专业内容创业者大量进入乡村文化内容赛道,农村居民自发生产的“素人内容”在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同时,当乡村文化被纳入市场化的内容生产体系时,其叙事框架、审美风格乃至价值取向,往往由市场逻辑而非农村居民自身来决定。以“李子柒现象”为例,其内容的传播固然展示了乡村文化的巨大影响力,但其内容风格的形成与传播策略的制定,有赖于专业MCN机构的深度介入。这一案例表明,在市场化运作机制下,乡村文化内容的叙事框架往往由专业团队依据平台规律和受众偏好塑造,农村居民个体难以在此过程中主导自身的文化表达。农村居民的文化主体性由此存在被抑制的风险。
  多维路径
  (一)以专项扶持机制激活乡村文化主体性
  市场机制在文化资源配置上具有内在的非均衡性,单纯依靠市场力量难以保障农村居民的文化主体地位。在现有乡村振兴战略框架下,可设立专门面向农村原生文化内容生产的扶持机制。
  在资金支持层面,可通过文化专项资金、乡村振兴配套资金等渠道,设立“农村居民数字文化创作扶持计划”,对农村居民自主创作、以本土文化为主题的数字内容项目给予启动资金和运营补贴,重点向非遗传承、地方民俗、农耕文化等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内容领域倾斜。
  在项目机制层面,可探索“乡村文化合作社”等创新机制,由村集体或社区组织统筹协调本村文化资源的数字化记录与传播工作,避免外来资本对乡村文化叙事权的单方面占有。县级融媒体中心可作为技术支撑平台,为农村居民提供内容制作的后期辅助,同时保障内容的原创归属权归属于农村居民本身。
  在评价导向层面,应将“农村居民是否实质参与文化内容生产决策”纳入乡村文化数字化建设成效的评估指标体系,避免以点击量、曝光量等单一商业指标衡量文化主体性建设的成效。
  (二)以平台规范机制纠正算法偏好、保障传播公平
  平台是数字时代文化传播的核心基础设施,平台规则的公平性直接决定着不同主体文化表达的实际效果。应将农村原生文化内容的传播公平纳入平台治理框架,通过规范性要求推动平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算法层面,可要求主要短视频和内容平台建立“乡村原生文化内容”专项流量池,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农村居民原创文化内容给予一定比例的基础流量保障,为乡村文化内容设置一道防护线,使其在与专业化内容的竞争中不至于因初始流量不足而过早被算法淘汰。
  在内容标识与权益保护层面,平台应完善农村居民原创内容的版权登记与保护机制,防止MCN机构或商业主体对乡村文化素材的无偿挪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技术的快速普及,使农村居民原创文化内容面临被无偿采集、训练和二次生成的风险,在此背景下,更迫切地需要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创作权益。
  在监督机制层面,可建立平台履行乡村文化社会责任的定期评估与公示机制,将农村原生文化内容传播指标纳入平台社会责任报告,通过信息公开机制形成外部约束。
  (三)以数字素养培育提升农村居民的文化表达能力
  扶持机制与平台规范解决的是外部环境问题,而文化主体性的真正激活,最终取决于农村居民自身文化表达能力的提升,应将数字素养培育纳入乡村文化主体性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在培训内容上,需要超越当前以“防诈骗”“安全上网”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数字素养教育,向“数字文化生产素养”延伸,包括:手机短视频拍摄与基础剪辑、文化内容的叙事策划与呈现方式、地方文化知识的数字化整理与归档,以及平台规则与版权意识等。培训内容应结合具体村庄的文化资源特点,避免标准化、模板化的教学内容与当地实际脱节。
  在培训主体上,应整合多方资源。如,文化主管部门可统筹资金与课程标准;高校(尤其是艺术、传媒、设计类院校)可提供师资与技术指导;县级融媒体中心可承担本地化内容的实操指导;返乡青年和乡村文化带头人可担任基层传播者。建立多元协同的培训体系,既有助于提升培训的覆盖面与可持续性,也有助于在培训过程中激活农村社区内部的文化自组织能力。
  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工具(如AI配音、AI剪辑、AI字幕等)的快速普及正在大幅降低内容生产的技术门槛。将AI辅助工具的使用纳入农村数字素养培育体系,可以帮助缺乏专业技能的农村居民跨越技术障碍,将文化知识的深厚积累转化为可传播的数字内容,是以技术赋能主体性的重要路径。
  数字技术与人工智能为农村居民成为乡村文化建设真正主体提供了历史性机遇。然而,技术可能性转化为现实,需要突破算法偏好、能力不足和市场逻辑三重结构性障碍。扶持机制、平台规范与数字素养培育三维路径,并非相互独立的单项举措,而是一个以促进乡村文化主体性实现为共同目标的协同系统。上述路径着眼于农村居民文化表达能力的外部支撑,而文化主体性的根本底气,在于农村居民自身文化素养的厚度。数字工具可以降低表达的门槛,却无法替代文化积累本身。从更根本的层面看,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激活乡村文化主体性的基础前提。“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更多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其中既涵盖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也包括公共文化服务的普惠延伸。唯有补足农村居民在文化素养上的基础性短板,数字赋能才能真正落地生根。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激活乡村文化的主体性,不仅是乡村文化振兴的内在要求,也是防止乡村文化在数字化进程中被市场逻辑和城市审美单方面重塑的必要防线。让农村居民真正掌握讲述自身文化故事的权力,是数字时代乡村文化建设最值得追求的目标之一。
  【本文系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四五”规划2025年度课题“新时代人文经济学视域下数字经济融合路径研究——基于广州实践”(2025GZGJ32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编辑:谢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