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三医关系”的优化路径

2025-12-21 来源:摘自《中国行政管理》2025年第1期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在教科文体卫等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我国形成了以政府主办主管的事业单位为供给主体的中国特色,各级政府部门与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之间表现为垂直管理和条块分割的管理架构,因而公共服务的数字化赋能首先要破解基于组织壁垒的数据孤岛与数据标准不统一的数据赋能短板,建立健全多主体协同供给关系与协同治理结构;又要积极探索适应于数字化公共服务场景的虚拟世界治理模式,促进物理世界与虚拟世界治理对象的相互融合,以实现数字化赋能持续的价值再造功能。即数字化转型必然要求和促进多维多层次、全流程公共服务协同供给关系架构的重组重塑,而公共服务协同供给关系的优化调整将进一步畅通虚实融合、数实共生的数字化转型动力。而三医协同的本质是实现基本医保基金、医疗卫生服务事业和医药市场的均衡发展,探索三医领域多元主体共生、共治、共赢的新型政事、政企、社事、企事关系及其应用场景。目前,政府对民众健康的保障责任正在逐渐由DRG/DIP等数据化、模型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化来实现,这种工具化的责任实现方式虽然大大提升了效率,但却需要以高质量的数据输出、创新性的数字化应用持续优化三医协同生产关系为基础和保障,以实现和促进多元主体获得感、安全感、成就感、幸福感等价值感知的增量再造。实践表明,目前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三医协同数字化转型动力体系尚不健全不通畅,表现为医疗服务信息化、数字化多元投资主体协作共赢的治理格局尚未形成;政产学研医的数字化协同创新与研发网络深度合作不足;基本医保承担的政策性功能过多、收支运营风险增大。亟需统合三医主体获取和搜集数据的目标、平台、方式和标准等,以破解低端数据庞杂、重复、冗余,而高质量、可再利用再创新数据供不应求的局面。 

  就国家现行的发展战略来看,三医协同的本质是实现基本医保基金、医疗卫生服务事业和医药市场的均衡发展,探索三医领域多元主体共生、共治、共赢的新型政事、政企、社事、企事关系及其应用场景。目前,政府对民众健康的保障责任正在逐渐由DRG/DIP等数据化、模型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化来实现,这种工具化的责任实现方式虽然大大提升了效率,但却需要以高质量的数据输出、创新性的数字化应用持续优化三医协同生产关系为基础和保障,以实现和促进多元主体获得感、安全感、成就感、幸福感等价值感知的增量再造。 

  首先,挖掘三医协同数字化转型新价值,DRG/DIP医保支付预付制改革通过预算绩效管理,有效地焕发了医疗机构成本控制和高质量发展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从而由外而内地促进其增加和规范医疗服务供给。但基于患者健康恢复和改善情况及其深层次病理因素挖掘的价值医疗和医学科研却并未表现出同样的活跃度,因而应建立健全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医药研发热点推送平台和社会化合作促进体系,以及新产品市场化转化和营销推广渠道等。同时协同完善卫健、医保、医药部门对创新药新价值进行多维度评估与多途径实现的机制化路径,健全多层次国药谈判通道和药品集采支付规则。 

  其次,推广三医协同数字化转型新理念。广大病患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具有多重身份,需求端是否信任医护人员、是否有良好的健康素养和生活理念、是否会选择合作性审慎使用医保身份和经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基础病理信息和药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质量,以及基本医保基金保稳促效功能的达成度。因此,要明确疾病信息和健康大数据兼具私人性和公益性的双重属性,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患者数据权益保护和使用规则,树立和推广数据权益实现、维护和申诉理念,从而使患者积极参与并配合高质量的数据信息采集和输出。同时要明确限定基本医保的功能边界,积极促进基本医保与商业健康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险的协同对接,从而以多层次医保体系充分满足民众就医需求与医院服务收费需求,避免对基本医保支付的过度依赖和搭便车心理。 

  再次,分类梳理与建构基于公共价值目标分化的三医协同互动关系、数字化治理结构与数据治理规则。即根据公共物品理论明确医疗机构四类公共价值再生产职责,进而基于基础性、保障性、创新性和竞争性公共价值再生产特性,探索共享式、共建式、共创式、共赢式三医协同生产主体构成、服务对象、生产方式、价值实现与评估标准、权利保障与救济途径等,并据此分类建构医疗机构与卫健、医保、药监等政府部门,以及互联网平台、医药软件开发和医药企业等市场化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架构与数字化治理章程。进而以公共价值分类再生产预算指标与治理主体的明确,有序推进三医领域应用信息系统功能的分类整合与再开发利用,亦便于根据四类公共价值再生产的特性分类设计和整合三医数据收集指标和标准、数据权属、数据收费标准和成本补偿机制、数据应用权限和使用限制等规则,促进三医数据信息收集平台与应用系统功能的协同对接与协同开发。从而实现各项评审、评价、评估和绩效考核政策所需数据要素的同质化、减少数据收集的重复性,增强数据分析的精准性和结果使用的多样性,强化各项政策的协同整合效应与相互纠偏功能。 

  从次,加强三医协同数字化转型新标准规制,其功能既在于持续催生三医协同供给架构的新效率,又在于形成与巩固数字化转型的新秩序。如不同使用目标的数据质量标准,新增互联网医疗项目的论证和审核标准,线上+线下无缝隙医疗服务整合标准,互联网处方用药智能审核标准,互联网医保医师职业准入与职业规范标准,互联网医疗医保分类报销条件与额度标准,医保分类控费目标与分类付费标准、医保智能审核与分类监管标准,国药目录进入、采购、使用和退出标准等。并完善对需求端数据采集和分析再利用的流程和标准规制,增强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的网络宣传与网络舆情应对能力,发挥大数据精准识别问题信息、进行风险预测与预警的纠偏功能。 

  最后,打造三医协同数字化转型新标杆,即基于医疗服务数据要素化应用搭建政产学研医紧密型协同创新服务标杆,而不是单纯地将医疗服务场景拓展到线上。为此,首先要进一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领域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与数字化应用功能开发,以充分释放三医各自领域的数字化+效率,亦为三医协同新型生产关系的建构提供技术支撑与转型动力。其次,以三医业务关系的数字化+公共价值优化为基础,持续深化三医数据分类采集、加工、应用与市场化转化一体化应用场景。例如,借助医保码或健康码实现患者电子病历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联通与便捷查询,从而有效缓解因互联网医疗医患双方信息不透明所导致的不信任、非合作性就医诊疗行为,亦有助于互联网诊疗项目的进一步延伸拓展,发挥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场景深度融合嵌入的标杆效应。 

  原文标题:《三医协同数字化转型:场景呈现与优化路径 

  作者简介: 高红,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管仲军,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编辑:张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