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型组织理论提出差不多十年后,出现了一种称之为“非完整组织”(Partial organization)的理论,这是由高兰·阿奈(Goran Ahrne)和尼尔斯·布鲁森(Nils Brunsson)两位瑞典教授(前者是斯德哥尔摩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斯德哥尔摩组织研究中心成员;后者是瑞典Uppsala大学工商系的教授,也是斯德哥尔摩组织研究中心成员)在2011年的一篇《组织之外的组织:非完整组织的意义》的文章中提出的。这一概念和理论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其影响力日渐增大。2019年,两位作者将相关的研究成果汇编成了一本题为《组织之外的组织: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的非完整组织》著作,探讨一些社会安排在没有形成正式组织的一个部分时,是如何部分地组织起来的,一些正式的组织也可能如何被部分地组织起来。芝加哥大学教授卡林·K·赛提那(Karin Knorr Cetina)在这本书的推荐评价中所指出的,“非完整组织理论是组织理论多年来最具创新的一个发展”。
非完整组织是相对完整的正式组织来说的。在两位作者看来,非完整组织和完整的正式组织都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秩序”,是“一种被决定的秩序”。作者认为在一些正式组织中有组织,组织外也有组织。因此,两人对组织给予一个含义较广的定义,即它既包括完整的正式的组织,也包括以各种形式出现的他们称之的“不完整的组织”。那么完整的正式组织和非完整组织的区别在哪里呢?
区别在于组织构成的要素不同。正式组织包含着完整的五个要素:成员资格、等级、规则、监督和裁定(sanction,包括积极的裁定如奖励和消极的和裁定如惩罚),所有这些要素都是决策的客体。组织要对成员资格做一决定,比如谁能进入组织。具有成员资格和不具成员资格,其获得的待遇是不一样的,对他的行为期待也是不一样的。成员资格是正式组织的中心,但它也存在于正式组织外的组织中,比如行会,它的成员资格是根据市场背景决定的。正式组织有等级,这是一种迫使他人服从上级决定的权利,这一权利授予组织中的某些人或某些决策机制,比如投票程序。等级是组织权力的一种形式,而权力的源头是决策,即决定谁具有决策权。等级中的上级不需具备外部组织同类的特点,他只是上级,不一定非要是个领导者。组织要发布命令,因此要决定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规则不同于规范,规范不是刻意决定的产物,尽管它也可以起一些调节作用。组织也有权监督其成员对命令和指示的服从。监督不仅仅在于保证成员的服从,而且还旨在评估成员干得如何。正式组织的一个重要监督就是通过财务和会计系统来进行运作的。组织也有权决定奖惩,他们可以决定给予某些人的资源多于其他人。它们也可以提升奖励一些人,也可以处分、惩罚一些人。
尽管一个正式的组织涉及所有这些因素,但它可以分别地使用这些要素。那些希望建构一个完整的正式组织的人不一定一直具有与其相关的机会或利益,这样他们就会设法建立一个非完整组织。组织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但他们都在正式的组织之外进行组织。比如,可以仅仅通过成员资格进行组织,如一些零售或服务型企业会给其顾客建立“俱乐部”,这些人就成了它们的会员。这种组织有不少,比如COSTCO等,会员进行消费可以打折。这样的组织中没有等级,企业无权对俱乐部成员做决定,也不存在一些成员要遵守的规则,没有奖惩以及相关的监督。用等级来进行组织也不鲜见。比如,当个人或组织的代表打算在组织外共同完成一件事情时,他们常用的一个做法就是指定做决定的人(即召集人)。指定召集人就意味着引入了一种等级形式,因为召集人有权召开会议,确定会议议程。这样的组织不存在共同制定的规则,成员之间也不一定认识,但存在一个等级,比如帮派组织,人数可能也就那么几个,传递或接受要干什么的信息,然后要么干,要么再将信息传递给他人。规则也可以强加给同一组织之外的人或组织。规则可以在没有成员资格、等级、监督或奖惩的情况下单独存在,有时规则也被称作标准。这是一种要求自愿服从的建议,比如它可以由一些国际标准组织(ISO)或一些对诸如公平贸易或环境问题感兴趣的组织提出。还有不少组织在不使用任何其他要素如成员资格、等级等情况下对其他组织进行全面或部分的监督,比如像标准普尔、穆迪等评价机构对全球的一些国家、城市或企业的信任度的评价。再如一些机构对全球大学的排位进行评价。还有一些机构专事裁定,比如像公证机构、信誉评价机构,其裁定结果会对当事人产生影响。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表彰和奖励的机构,如诺贝尔奖委员会,也有一些进行惩罚的机构,比如一些组织在性别平等、环境保护方面评比颁布做得最差的“奖项”。
当然,尽管组织的要素可以单独存在,但组织者有时采用不止一个要素,或依赖其他组织者的其他要素。比如评价有时是建立在已经确定的规则之上的。俱乐部的成员资格也会通过监督顾客的购买习惯而加以补充。在组织的伙伴关系中,等级可能同成员资格,而不是同规则或裁定联系在一起。
并非所有的非完整组织都无法形成一种完整的组织,非完整组织也可能是有意为之。非完整组织的不足并不必然导致组织者去增加一些组织要素或去建立一个完整的组织。比如,在一个秩序井然的组织,就无需增加更多的组织要素。在一些已经有与组织者的价值相符的规则的地方,也无需对规则做一决定。比如各校学者之间的合作,没有必要对学术成果的检查和评价做新的规定,也没必要进行监督或裁定。而其他的一些要素如成员资格和等级可能是需要的,因为需要组织会议和对会议议程做决定。一些像国际标准组织之类的标准类组织常常无需使用其他的要素就能赢得尊崇。这些组织具有很高的合法性,因而它们的标准很难被忽略。此外,需要与他人进行合作的组织,在合作方已经开始遵守标准的情况下,组织也必须遵守这些标准。有时,一个组织者感觉没有必要运用一些组织要素,因为因劳动分工获得了来自其他组织的要素,而这些要素可以互补。这里的一个例子就是标准类组织。这些组织确立了一种质量标准,其他组织测试其组织是否符合了质量标准,然后发放证书。有大量的咨询专家对此出谋划策,然后在不少国家,每年奖励获奖者。这样,一个高度组织性的组织就建立起来了。也有一些组织者避免使用所有的组织要素,因为组织程度低,增加要素不仅不会带来好处,而且还会提高成本。一些资源少的组织有理由避免加入一些组织要素,如果他们能发现一些代价较少的达到目标的方法的话。对一个标准制定者来说,一个好的做法是将监督和裁定要素交由别人,因为监督和裁定通常需要大量的资源。如果合伙只是通过成员资格和规则组织起来,那么只能由成员自己互相之间进行监督和裁定。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一些组织得知有一成员不遵守规则,那么它就可能减少与这一成员的合作。
另一方面,组织者也有理由增加一些组织要素,比如公共池塘的管理,正如奥斯特罗姆所说的,当人们能够运用数种组织因素(比如成员资格、规则和监督)时,他们就能更成功地管理一种共享的资源。
组织者有理由建构一个完整的正式组织,其优点在于运用这些要素时无需考虑合法性问题。此外,完整的正式组织具有自身的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吸引希望能够共享这些资源的人。完整的正式组织也有权为成员确定他们必须遵守的规则,如果他们要保持他们的参与资格的话。
在某种程度上,非完整组织是组织无力使用更多的组织要素或只能有限地使用几种要素的一种结果。他们或者缺乏必要的能力或资源,或者组织过程中受到了个人或组织的抵制或反对,或他们发现使用一种要素有时会妨碍使用另一种要素。比如,坚持等级或严格的规则就比较难招到人,尤其是一些坚持原有组织的等级或规则的人。
(作者简介 : 竺乾威,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