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纯智 贾康:企业好,税收才能好

2024-06-25 来源: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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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税务倒查”的议论密集出现,显示着税收问题的高度敏感和重大社会影响。“宁波一化工企业因缴税问题停产”案例让这一冲击波愈发聚焦。6月13日晚间,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汇股份,300839.SZ)发布部分产品的停产公告,但没有明确复产时间。当晚,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发布通报解释称:“根据税收风险筛查情况,我局发现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少缴消费税风险,”并于2024年3月27日向其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对相关应税产品依法依规缴纳税款。类似案例近来还有若干。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应称,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同时指出,近期反映的有关查税补税,“均属税务部门例行的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行为”。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税企双方始终休戚与共。“依法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支持企业发展是税务部门的应尽之责,广大经营主体好,国家税收才能好。”我们对此表示赞同,期待各地税务部门将这一精神落到实处。
  一、厘清税收的重大现实意义
  税收从表象上看是经济问题、管理问题、法律问题,但是,从本质上看其实还是关乎公权信誉、企业兴衰、国计民生、人类尊严的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税制的每次调整,都涉及利益的重新分配,甚至是格式化洗牌。税收政策和执行细则的变动,会涉及千家万户。众所周知,现代国家的政府管理方式各不相同,各国情况差异明显,但是,综合梳理发达国家的政府管理实践可以看出,政府的基本职能主要是通过提供公共管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方式来实现的。其作用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这些领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社会组织管理、食品药品管理、社会保障体系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就业管理、人口管理、公共交通管理,等。而政府的所有活动都离不开财政支持,若没有财政支持,政府管理就变成了一句空话。所以说,有政府就有财政问题,而合民意的政府存在的不二法门就是,在养活自己正常运行和服务于纳税人的同时,不会因重税扭曲纳税人的生活、企业的就业岗位提供等,而引起民众的不满。政府筹资面临多种选择:印钞、发债、税收,而税收是最基本、最常规的一种。国家要征多少税,如何征,征到了之后如何分配,关系资源配置、国民财富再分配、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虽然过去一般都把税收归为经济的范畴,但是,在许多方面,税收也是公共政策的一种类型。与所有公共政策一样,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税收政策也需要经常加以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特点,决定了税收政策较一般公共政策而言,对纳税人的影响更大,不恰当的税收政策更容易激起纳税人的反弹。税收政策制定者应充分关注法律的条理性、对经济的可能扭曲以及社会正义的实现程度,而税务实操部门更为关注增加政府收入的工作成果、征管的便捷性、政策的执行效率和现实的可操作性。纳税人、税收立法政策设计与征管的不同视角,往往在落实税收政策上会产生不同的侧重乃至矛盾。然而,一旦税收的各相关诉求之间发生不一致,政治诉求以外的所有诉求都要为其让路。税收不仅是政府收入的最大合法来源,更是一种调节纳税人行为的杠杆,可以在调节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同时引导其行为,使其行为更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优化税收的所有努力,都归属于公共权力合理运用体现的政治昌明、民众心安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公平正义的税收有利于国泰民安
  政府能够收多少税款不是一个简单的管理决定,也不完全取决于预先确定的开支计划,这期间各种不确定性随机发生是常态。但是,总体上恰当的税负不但能高效筹集一国政府运转所需的足够财政支持,而且不会过大产生抑制经济发展的副作用。企业税负的跨国比较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明显过高的税负会影响一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与其承受在国际贸易中为了获得竞争优势而采用出口退税带来的倾销指责,不如在税率的制定上就国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倒推恰当税负,这更有利于企业自身的稳健运行以及国际贸易的顺畅开展。
  网传宁波博汇销售收入4000元对应应纳税额2152元,税负达到惊人的54%。这有待证实。鉴于涉及消费税,这种税负水平还是有可能的。若与国际同类产品比较,这极可能削弱该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甚至由于高税负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比如当前的部分产品的停产公告,这一定不是税收要实现的目的。如果在征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努力在“合法合规”的同时在“模糊地带”和“弹性空间”也力争“合理”地处理该企业的纳税事宜,那么可能在税则上要做出一些弹性调整:比如是否可以分行业设定企业最高税负,超过的部分予以减免,这是对税法的普适性造成的个别企业税负过高予以的矫正。税收公平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与其税收负担能力相适应,正如拉弗曲线表明的那样,过高的税负不但不能繁荣经济,更有可能摧毁经济。如果税则变化中,原企业依法纳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但结果却是要企业迅速补交巨额税款而无法承担税负,那么这已违背了税收的初衷。
  目前的税负设计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金税工程”上马之前的实际征收率,而当前的征管手段以及征管成本与彼时不可同日而语,进一步宽税基低税率,应可以成为一种较现实的税改选择,这又与税收正义密不可分。计税依据与税收合法性,构成税收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狭义的税收正义,要通过税负的合理分配实现;广义的税收正义,更要通过税收依据、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来实现。
  《税收征管法》第29条第二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另,该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税务倒查5年以上”的计税依据和追征期已经明显违背《税收征管法》,有违税收正义。
  三、和谐征管是民生福祉的结果而非原因
  众所周知,权责匹配是正确使用权力的保证。脱离于责任的权力最终都会异化、失范。对于征管权力也必须匹配相应的责任,征管主体即是责任主体,任何征管权力都必须处于责任状态之下,这是税收征管的基本逻辑。唯有此才能使其体现正义。近代以来,无论是政治学中的权力制衡机制,还是公共行政中的官僚制理论研究,以及各种各样管理手段在税收征管中的借鉴与引进,都无非是要使税务人员能够对本职工作更好负起责任来。在社会主义法治化民主政治的大背景下,税务人员最终是应向纳税人负责,这亦是税收征管的最终责任。我们尚不能了解纳税人的所有诉求,但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应是税务部门恪守的公共责任之所在,正是通过这种公共责任的履行,税收征管才不会失去正义的方向和性质。
  然而,现有的征管制度往往容易对纳税人的权益保障不够,纳税人作为征管的弱势一方,往往会发生逆向选择主动贿赂税务人员以扭转自己的不利地位,或者直接拒交躺平——比如本例宁波博汇化工停产事件。这是由于不同的群体渴望通过政治过程或交换过程得到不同的东西,征纳双方亦不例外,可以就征管过程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显而易见的是,随着对逃税打击力度的日益加大,在税负合理的前提下,依法纳税的比例正在上升。毫无疑问,纳税人依法纳税是征管的根本目标,罚没不是为了收入本身,罚没的意义更多地在于提高依法纳税意识,所以,税务机关考量的不仅仅是征管成本,纳税检查的根本意义在于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纳税遵从度。税务机关稽查企业查补税款只是督促企业依法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的一个辅助手段,往往并不应将流失的税款全部解缴入库为硬任务,稽查的最大作用在于震慑当事纳税人、引导和改变更多纳税人的行为选择。
  然而,征纳博弈的本质,就是纳税人本能地不想缴税,尤其是在税负过高的情况下。一直以来,“纳税遵从”问题长期困扰各国税务机关,它是影响纳税意愿的最重要指标。我们知道,政府的绝大部分财政收入是通过实行强制性公共权力征收的缴款,而不是公共物品的服务和收费,这与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与服务会有本质区别。人们缴纳税款的多少,与得到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并没有一一对应的直接的联系,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自觉纳税意愿要远远低于市场交换的支付意愿。所以,逃税现象不足为奇。然而,大规模的逃税使据以制定经济政策的宏观经济指标发生扭曲。由于我国的税收制度均以纳税人申报为基础,虽然税务机关尽了很大努力来解决纳税人的遵从问题,但往往仍会有大量税款流失,导致财政收入受损、税率畸高、国民收入分配不均等社会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理想的办法能有效解决纳税人的不遵从弊端,因为导致不遵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时候是因为纳税人不愿支付税款、有些时候是因为计算错误,也不排除税务部门的不当征管行为等。
  从当前的征管态势来看,征纳双方依然是零和博弈,企业的税务支出就是政府的收入所得。然而,如果将征纳双方的零和博弈变成正和博弈,那么则会有效降低征纳对立,提升征纳配合,实现征纳共赢。如何将征纳双方的零和博弈转化成正和博弈呢?这根指挥棒恰恰还是拿在政策制定者的手中,要落实在社会主义税收总体而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使之广泛地体现在人类生命尊严等基本民生保障,诸如教育、医疗、养老的改进,这将在根本上成为和谐征管的可行路径,亦是税收正义的根基。
  四、税收政策的优化制定与恰当执行
  税收政策对纳税人,尤其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的影响,一直是政策制定者关注的重点,与经济学家关注税收对社会财富和就业的影响如出一辙。每一个社会都会有贫富差距,相对于穷人而言,富人更容易发出声音,更能影响政策制定者对形势的判断,这势必会带来不平等。税收政策的制定,更要关注弱势人群的切实需求;税收政策的评价,还要考虑到社会正义与公平,以及通过税收体制和财政转移支付来完成社会正义的可能性。
  从政治层面考虑,要进行我国各阶层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考虑政府如何出钱直接使社会上状况最差的人的福利得到改善,更重要的是要构建使社会上状况最差的人福利最大化的基础条件。税收的管理学视角注重管理效率,经济学视角更关注税率与就业率的关系,而政治学的视角更多关注公平与正义;如果兼顾各种视角的最优选择,可能无法制定出统一的政策,这是由于各个视角的诉求往往会发生冲突,而政治的考量永远都是决定性的。顶层设计决定了政策的站位高度,如果短视地将即期的投入产出或者税收收入作为努力的方向,很可能会削弱税收作为杠杆工具对社会正义的实现程度。
  有句著名的西彦,“你不纳税,我不纳税,让站在大树下面的那个人纳税”,这句话虽略带调侃却充分表达了税收是如此重要,又是如此不受欢迎,像“死亡一样无法避免”。所以唯有切实促进公共利益的税收政策才会被纳税人接受。这样的政策对维持政府健康运转、经济稳定发展、有效配置资源、缩小贫富差距是至关重要的。不容忽视的是,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之初,政策制定者无法穷尽所有可能情境,而政策的执行效果则取决于政策本身、纳税人的遵从程度和基层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状况,充满变数。实事求是地说,合时宜的符合正义价值的税收政策就是在不断地试错与调整。
  有鉴于此,为谨慎起见我国税收政策在制定出台时往往有个试点试验阶段,政策一边制定、一边修改、一边执行,等到时机成熟的时候,再全面推广。这是因为,新制度要在试运行当中甄别出哪些是合理的方法,哪些是不合理的方法;纳税人天然存在规避纳税的倾向,他们采用的避税方法,哪些是合乎法律规范的,哪些是违法的,也要明确界定;执法人员天然追求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和权威,税收制度也要规定自由裁量的范围,这个范围既要满足执法的需求,还要避免执法人员权力过大,危害纳税人。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否认存在“倒查30年”之类的安排,但是,这一波舆情依然值得深思。我们知道,公共舆论与政治文化一样,都会对公共行为产生影响。上世纪90年代,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指出公共舆论影响和作用于政策制定系统的基本模式:在非正式意见系统的公共领域中,公众通过自由交流,在对话中形成共识,并借助公共舆论这一中介,影响政策制定和执行机构的正式意见。在这里,网络公共舆论作为催化和推动力量,以其特有的影响力与其他各种民意表达方式、途径相结合,发挥着聚集和强化公共舆论合力的作用。即便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及执行上,公众很难发出声音,更难发出同一种声音。但是,一旦这种局面出现了,公众就掌握了舆论的范围和方向,就会对公共行为产生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
  统治的权威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同理,征税的权威来源于纳税人的遵从,妥善解决当前的舆论危机关系到未来征管执行的深度、广度、难度和力度,彰显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和应对公共危机的智慧。令人欣慰的是,我们陆续看到了税务部门对此事件的积极应对,在及时有效回应纳税人的质疑和诉求方面,希望引出好的结果。
  五、结语
  影响税收政策的因素可能多至不胜枚举,除去通常意义上经济、管理、法律的考量,政治文化、公共舆论、国际环境等诸多可能的政治变量也会对税收政策产生影响。然而,在任何一个国家,政治变量影响政策的确切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都有赖于这些变量同特定的制度、文化、舆论、环境之间的互动。此外,还受制于国家和社会的外在压力。要想详细说明这些政治变量对税收政策制定的影响,就应该对运行税收政策的政治体系深化了解;要想理解税收政策选择,就要理解税收政策的政治含义。
  所以,还是要强调,税收从来都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关乎民生与全局的政治问题。
  (欧纯智,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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