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得活”与“管得住”的重要保证:构建中国特色的政府职责体系

2025-02-19 来源:《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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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职责体系的重要方面。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决定,既是对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在新的历史基点上深化对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提高政府履责能力提供了新的实践平台。然而,既有研究对于优化政府职责体系的认识仍然不够深入系统,相关工作也还有所欠缺。这些问题制约了政府切实落实决定中提出的关于“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的重要指导思想。总体而言,在以“放”为基调的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的历史机遇,深入探讨政府职责体系的职责配置与履责能力之间的确定性与模糊性、整体性与局部性、阶段性与长期性的关系及相关问题。通过推进职责与资源的适配、职责与事权的有机融合和优化政府运行机制等措施,解决“管责一体”习惯性思维、政府职责体系“弹性不足”等体制机制问题,以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政府效能,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关键词: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放得活;管得住;政府职责体系

    作者简介:朱光磊,南开大学讲席教授,中国政府发展联合研究中心主任;吴金兴,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政府发展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一、问题的提出

  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的重要方面。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在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上逐渐摸索出了一套符合国情的变革路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这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提供了重要指引。对历次行政改革与机构改革的经验总结发现,《决定》把“放得活”与“管得住”放在一起强调,具有一定强化“管”的含义。其中,“放”不是政府对市场的“放任不管”;“管”也不是政府对所有事务的“大包大揽”。“放得活”又要“管得住”,目的是使政府和市场在各自的领域和合理的边界内发挥作用,从而让“有为的政府”和“有效的市场”统筹发力。《决定》对此进行了阐释,“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由此可以看出,党和政府将在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在一些领域强化监管,以保证市场的有序、稳定运行;在其他领域继续推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总体平衡、动态平衡。

  在探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时,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已经产生了丰富的理论成果。这些讨论通常将减少审批、集中审批、审批监管一体化等作为改革的主要手段,目的是降低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减少对资源的直接配置以及对人口、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直接约束,以此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在深入审视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呈现出了一种复杂的对立统一性。在资源配置和社会治理等方面,政府与市场存在着天然的张力,它们是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相互制约的。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如果政府与市场双方的作用可能都发挥得比较显著,这种关系就往往会表现为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良性互动的状态。反之,对一方的作用过于强化,失去必要的平衡,二者就会相互牵制、相互抵消。为了促进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良性互动,应当不断调整政策,实现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总体、动态平衡。

  构建中国特色的政府职责体系,是在中国现阶段实现这一平衡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构建中国特色的政府职责体系,不仅会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更好的条件,而且对于深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具有积极作用。反之,如果在这些方面理论准备不足,相关改革推进不力,则可能会导致实践上的迟滞或偏差。因此,我们不仅需要继续深化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还应当在此基础上推动政府职责体系建设和优化工作进入新的阶段。

  二、中国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的时段划分与转换逻辑

  1.以“管”为基调的大时段: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

  自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政府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上,首要任务是构建计划经济体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全国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总计划,规定中央和地方在经济建设上分工合作的范围,统一调剂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的相互联系。”这标志着向计划经济体制的正式过渡。在这一时期,尽管市场经济活动依然占据相当比例,但已经开始逐步增强计划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开始确立以“管”为基调的大时段。随着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开始实行,中国确立了计划经济体制。这不仅逐步扩展了计划管理的领域,自然也就同时逐步限制了市场调节的作用。例如,在1953至1954年期间,中国对粮食、油料、棉花等关键商品实施了统购统销政策。在这一时期,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经济规划来配置市场要素资源,并直接参与到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实际上取代了市场在价格形成、生产资料供应和劳动力配置等方面的作用。最有特点的是,中国不少地方政府还专门设置了用以落实生产资料计划供应的“物资管理局”。到1978年,除全国仅存的15万个体劳动者以外,中国庞大的经济活动主体已纳入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范畴。相应地,尽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经历了几次小阶段的局部性调整,但从整体来看,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始终坚守着以“管”为基调的政府“直接上手”的体制模式和运行方式,这一点为人们所熟知。

  2.以“放”为基调的大时段:改革开放后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显著的变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得到了不断地调整,政府职能也随之转变。这一时期的特点在于逐步引入市场调节机制,以各种方式减少计划经济的干预,逐步放宽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总体趋势表现为以“放”为基调。早在1979年11月26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出版公司编委会副主席吉布尼等人时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思想,标志着中国政府与市场关系从“管”向“放”的转变。尽管受到条件限制,并且符合我们党一贯强调的循序渐进的工作特点,这一时期的转变具体体现为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肯定与实施。1981年6月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的传统观念,明确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且,还明确提出要“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这是官方文件中首次提及“政府职能”这一概念,也是在事实上比较明确地指出中国政府与市场关系要向以“放”为基调的方向转变。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客观上也促进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当时的承诺,大多数是从政府行为调整的角度做出的。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国务院前后分16批取消下放1094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压减比例达到47%。从这一系列回顾中不难发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出发,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越来越重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强调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微观干预,随之而来在实践中市场因素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3.以“管”为基调的小时段:政府与市场关系阶段性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与市场关系尽管大时段是以“放”为基调,但是仍会出现以“管”为基调的某些小时段。客观地讲,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期,我国的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市场竞争不够透明,相关经验也不足,这就需要政府对市场“放”的同时,也要适当地加强“管”。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了有系统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指出:“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我们要正确划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各自的范围和界限,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步骤地改革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办法,改革劳动制度和工资制度,建立起符合我国情况的经济管理体制,以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此时,明确提出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主辅关系。直到1988年4月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发表之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的认识逐步深入,减少了计划经济管理、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转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此阶段不仅实现了宏观调控的“软着陆”,后来又有效地应对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外部冲击。

  近年来,强调“管”的因素,较之以前就明显一些。2019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可以看出,经过多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已经被大幅减少,但简政并不是减责,放权不是放任。随着政府前期的大幅放权,接下来的监管责任就会越重。在这个时段,政府与市场关系也出现了从“放”到“管”的阶段性转变。此外,《决定》指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这对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提高政府履责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政府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明确其权力和责任的范围,以确保其行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厘清职责边界的基础上,政府应主动履行其职责,依法行政,对那些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纠正。这种“管”不是无差别的干预,而是在寻求有针对性的、精确的治理,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更加尊重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这要求政府在宏观调控和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最大程度地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政府的角色应当是市场的引导者和监管者,而非主导者。政府的职能应当聚焦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而非直接介入市场的微观运作。

  4.“放”与“管”之间的转换逻辑

  从历史、现实和阶段性思路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不断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过程。一方面,政府与市场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实,在各个典型国家的发展中莫不如此。尽管改革开放以后总的趋势是以“放”为基调,即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乃至提出发挥“决定性作用”,但是市场在资本逐利特征的推动下,自然也会存在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也会在特定情况下出现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因此也需要一些以“管”为基调的阶段性调整,从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更好的决定性作用。由于目前中国的市场体系不够完善、市场规则不尽统一、监管方面缺乏“杀手锏”等问题影响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发展活力,中国必须在一些特殊时期加大改革力度,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增强监管的威慑力,进而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提高违规成本,以有助于政府在为市场主体服务、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发挥更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政府与市场关系也无法时刻追求绝对平衡,而是需要结合特定时空背景,追求总体平衡、动态平衡。即便某个具体时段,政府与市场关系形成良性互动,但在下一时段也会发生新的变化,进而会产生实现新的平衡的需求。此外,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也是类似的关系,也要努力实现总体平衡、动态平衡。这也都是我们不断改革、不断深化改革并分阶段形塑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原因。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就得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放得活”强调的是改革的目的,即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释放市场活力,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而“管得住”则强调的是政府能力,即政府必须通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弥补市场失灵 。总言之,平衡好“放得活”与“管得住”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功,主要是基于改革开放以来的“放”,但在某些关键时期需要强化“管”以促进市场有序竞争,进而更有效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未来较长时段来看,应仍应当是以“放”为主基调,以增强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并且在短期内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即使在吸取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政策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往“管”上回调一些,也仍然比世界其他典型国家“管”得要多、要严。这种调整和控制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优势,即在确保市场活力的同时,通过适度的政府干预来实现宏观经济的稳定。

  三、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全面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提高政府履责能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提出了两个主要的发展方向。一是优化政府职责体系。这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而更多地专注于宏观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二是提高政府履责能力,旨在构建一个高效精干的政府,特别是维护市场基本秩序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的能力。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反思中,尽管在构建政府职责体系和提升履责能力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存在某些理论上的不成熟和实践中执行不足的环节,需要进一步探讨、解决。

  1.“管责一体”:阻碍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责体系的习惯性思维

  政府职责体系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所承载的所有职责的有机整体。纵向上的政府职责是指从中央政府到基层政府以及地方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职责运行体系,通常包括各个不同层级政府治理主体的事权划分与职责配置,如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经济社会发展中各项重大事务决策等职责,而县级政府则主要负责履行基础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等职责。横向上,政府职责体系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应设立的机构及其具体职能,而不同机构部门职责的集合形成了横向政府职责体系。当前,虽然横向政府职责的划分已相对清晰,但在纵向配置上仍有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展现出“职责同构”特征。这种同构导致政府与市场之间难以实现动态的总体平衡,使得政府在“放”与“管”之间徘徊。现在的重要问题是,人们对这个问题还没有充分地意识到,导致一些改革工作针对性不强、策略性不够。

  由于相关改革措施未能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不依赖于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来确保官员履行职责。这种做法体现了一种长期存在的习惯性思维,即“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等类似的“管责一体”原则。这一原则将监管职能与责任紧密绑定,目的是确保政府部门在执行监管职能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这种原则也带来了问题,因为它源于对监管责任的过分强调,可能导致出现“职责倒挂”现象,即政府部门,特别是相关责任人偏于关注责任的规避,而忽视了职责的有效履行。这类原则在现行政府部门的文件中被频繁提及,且呈上升趋势。如果继续依循这一习惯性思维,不仅会使得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而且会阻碍事权从高层级政府向低层级政府的合理转移,难以为科学设置政府纵向间事权积累经验,从而难以为理顺政府纵向间职责关系创造条件,最终导致政府职责体系难以实现进一步的优化。

  值得注意的是,“管责一体”与“权责一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责一致”指的是政府部门所拥有的权力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平衡的状态,这是一个较为理想的政府职责体系建设目标。“管责一体”指的是由于政府职责在纵向上的同构性,监管行为与直接责任和潜在责任处于高度相关状态。“管责一体”原则的形成,根源于中央政府在纵向职责同构的特征下,既要加强监管,又要强化责任落实来规范乱作为。这一原则在确保政府部门在监管时能够承担相应责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助于明确行政权责边界,促使行政机关审慎行使职权,防止“只批不管”等现象发生。然而,这种原则把监管行为与直接责任和潜在责任不必要地高度捆绑在一起,有可能对工作实效,对搞活市场,乃至对政府职责体系的进一步优化构成阻碍。

  2.“弹性不足”:阻碍进一步提高政府履责能力的重要原因

  提高政府履责能力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覆盖所有成员的政府职责“弹性”体系,同时满足互相依存和联动作用的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完整的问责容错制度,允许政府部门一定程度的“超越职责”行为,并予以公平合理的考核监督;第二,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能够对政府部门履责行为的绩效进行有效监测、分离和计算,并能够给予区别化的奖惩激励。

  问责制度指的是政府机关及其官员在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并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时,由特定主体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其行为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容错制度指的是允许或包容政府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的发生错误的责任包容制度。与问责制度注重结果和负向激励不同,容错机制更加注重行为动机,通过包容“探索性错误”,促进政府部门主动履责、敢于担责。政府部门的积极履责需要问责制度与容错机制的有效衔接和平衡设置。然而,在实践中,职责体系建设的不健全、履责程序的不清晰以及行政环境的复杂性等因素,使得问责制度往往被视为常态化的干部激励方式。问责的结果导向在客观上加大了行政过程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导致组织环境缺乏安全感。这种情况下,行动者可能形成重惩戒、轻免责的失衡认知,即使不考虑能否实现区别性激励,这种认知也会不断强化政府部门的风险意识,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逻辑,最终削弱政府的积极履责动力。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的绩效考核主要包含两个特征:第一,结果导向,即注重可量化的结果而非过程。第二,人格化特征明显,主要体现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前者有助于提高绩效,后者降低科层组织权责分散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成本。对于单一政府部门,这种绩效考核体系有助于降低考核成本,提高履责激励的确定性。然而,对于需要多部门履责的事项,这种考核机制可能增加激励的不确定性,削弱政府部门“主动作为”的积极性,如“多干多错、不干不错”的现象所体现的。理论上,要提高政府部门履责的积极性,要根据各部门不同的履责表现,给予区别性激励,即给予以清晰明确、公平合理的奖惩激励,进而激发他们主动履责,实现个人理性与集体利益的共容。总言之,目前中国政府职责体系依然保留了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的传统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履责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四、对构建中国特色的政府职责体系的初步认识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职责体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职责的调整是基础性工作,涉及现有法律规章的梳理、规范与修订,以及权责事项的清理与调整。它不仅涉及对政府职能的优化、职责配置的调整,还包括政府运行机制的深刻变革。这不仅要求中央政府根据国家发展的全局性任务对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进行整体性规划,还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在完善自身工作的同时为中央的相关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做到这一点,“放得活”与“管得住”,也才有了体制机制上可靠而具体的保证。

  1.打破“管责一体”的习惯性思维

  第一,推进职责与资源的适配是实现“权责一致”的基础。在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下放权限时,必须确保相应的资源如编制、经费等同步下放,以保障下级政府能够有效履行其职责。为此,可以考虑建立以具体职责为基准的履职资源动态配置机制,例如实行“因事定费”和“编随事走”的政策,确保政府部门的支出责任、编制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匹配。对于临时性的职责调整,上级政府应根据职责清单和下级政府的实际承载能力,提供财政补助,并考虑下放编制及人员考核权,赋予下级政府更多的自主性,以弥补其在工作力量、物质条件、执法水平和履职经验等方面的不足,确保临时性职责的有效承接和管理。

  第二,推进职责与事权的有机融合是确保政府职责体系高效运行的关键。政府职责清单应明确界定相应的事权,使政府及机构的行动目标更加明确。由于政府职责体系的静态性与动态性、规制性与发展性、整体化与碎片化之间存在客观张力,职责与事权之间难以实现绝对的一致。因此,需要将政府职责与事权相对应,形成职责与事权的聚合,使其既有法理依据,又能在治理实践中得到有效运用。在机构设置上,应避免与上级政府的简单“同构”,而是尽可能注重“异构”,以防止职责过度“长下直达”,并为政府在市场和社会领域的活动确立合理的定位,解决向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放权不足的问题。

  第三,优化政府职责体系的运行机制是打破“管责一体”习惯性思维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改变“重体制,轻机制”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这包括建立更加灵活的职责调整机制,以及更加有效的问责容错制度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权责清单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部门间关系和政府与市场关系,减少并细化政府权力与责任。同时,要不断健全问责容错制度,完善绩效考核机制,为政府部门及人员提供更多正面引导,激发其干事创业的活力。在落实责任过程中,应实现奖惩的动态平衡,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激励保障体系,以促进政府部门及其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政府整体的履责能力。

  2.提高政府职责体系的弹性设计水平

  第一,成立独立的职责协调机构是确保各级政府职责明确和合理的重要步骤。在单一制国家的框架下,中央政府掌握着较大的财权和官员任用权,而地方政府的自主权相对较小。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应建立一个超越层级政府的专门职责配置机构,负责科学地决定职责分配和合理地协调职责配置争议。这个机构将有助于确保各级政府的职责分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适应地方实际需要,从而提高政府职责体系的整体效能。

  第二,厘定政府部门的职责内容是提高政府运行效率和效能的有效途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政府机构的设置存在职责高度统一、一致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管责一体”的习惯性思维,不利于政府与市场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因此,需要明确界定各政府部门的核心职责、差异职责和过渡职责,减少职责的交叉和重叠,使每个政府部门都能专注于其主要职责,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建立政府职责的动态调整机制是执政党和政府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政府职责体系需要具备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个动态调整机制应能够及时对政府内部的职责进行重新分配,也应该能够对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职责边界进行动态调整。这将有助于政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政府职责体系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3.构建中国特色的政府职责体系需要重点关注的几对重要关系

  第一,处理好确定性和模糊性的关系。政府职责体系旨在追求高度的确定性,通过明确职责和履责方式来增强结果的可控性,从而约束“任性的权力”。然而,面对不确定的环境和复杂的治理任务,政府职责的边界可能变得模糊。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要求转向于控制风险和及时解决问题,而非过分强调履责的具体方式。这种模糊性治理有助于应对紧急问题,但也可能导致缺乏制度保障的职责体系,难以成为“放得活”与“管得住”的重要保证。因此,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不断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同时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阶段性调整,以保持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推动改革的持续深入,并在实践中进行局部创新。

  第二,处理好整体性和局部性的关系。构建政府职责体系是一个全面性的变革过程,需要整体推进而不能仅限于某一方面。在政府职责体系建设中,核心策略是通过“合理确权”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实现职责履行的精细化。在履行职责时,各级政府需要其他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因此,加强政府间的协作、支持、制约和监督关系至关重要,以提升政府职责体系的整体效能。在这一过程中,应淡化政府部门间的层级和隶属观念,强调彼此平等和相互尊重的“伙伴关系”,促进有效分工和密切合作。

  第三,处理好阶段性与长期性的关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职责体系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职责体系的是有前提条件的,包括实现“放得活”与“管得住”的动态平衡,要求现代化建设要达到一定的水平,以及高度发育的市场、成熟的法律制度、发达的社会组织等。在这些方面,我们的储备尚不充分。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需要不同的调整重点。某些时期可能需要特别强调“管得住”,通过提高监管能力和维护市场秩序,甄别合法经营企业、有新质生产力的企业、有正外部性的企业,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正外部性。每次改革都应集中资源和力量解决关键问题。同时也要在接下来较长的时段内继续坚持“放得活”,通过不断实现阶段性的改革目标,持续优化政府职责体系。

  通过妥善处理以上关系,可以让政府职责体系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持其有效性、灵活性和前瞻性,有助于政府与市场关系总体、动态平衡,最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职责体系,从而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