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治理是数字时代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全球供应链、价值链和生产布局正在加速重构,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新兴产业在内的全球数字产业发展,使数字全球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同时也要看到,数字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作为一种新质生产力带来数字时代的红利,也可能滋生数字霸权主义、数字保护主义等进一步扩大数字鸿沟。
全球数字治理是全球治理的一个新兴领域,但是,当前仍未出现成熟的全球性数字治理规则和协调国家间数字治理问题的国际组织。因此,国际社会出现了数字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一系列赤字问题。和平赤字、发展赤字、治理赤字,是摆在全人类面前的严峻挑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
2017年5月14日,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首次提出“数字丝绸之路”概念。面对当前不公正、不平等的国际数字治理秩序,中国始终为共建国家的利益发声,推动共建“数字丝绸之路”,为弥补全球数字治理架构不断贡献中国方案。中国作为全球领先的数字技术投资大国、数字应用创新大国、数字产品开发大国,参与共建“数字丝绸之路”既可以推动共建国家数字治理,打破西方数字产业资本垄断,传承和发扬“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弥补全球数字治理赤字,也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构建中国新发展格局,推动传统贸易、金融、电商和制造业等融合发展,打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目前,“数字丝绸之路”在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数字治理理念、数字物质基础、数字规则、数字安全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创新数字治理理念
全球数字治理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它可以被认为是全球治理在数字领域的应用和延伸。数字治理理念涉及全球数字时代观念、立场、价值观、路径、运行机制、组织方式等一系列基本概念,它是数字经济社会一个最基础的体系,它是无形的但也是更深层次的。长期以来,全球数字治理理念由具有数字技术垄断优势的西方国家和跨国垄断数字资本主导,数字资本联盟往往因为国家利益或者意识形态偏见将数字问题政治化。因此,传统霸权主义在数字时代衍生出了“数字霸权”“数字帝国主义”“数字保护主义”等,所谓的“数字自由”和“数字民主”无法在新的国际数字规则中得到真正的体现,数字时代的冲突和对立因为数字治理理念不同而产生。
在治理主体方面,基于传统西方国际关系理论,“金字塔”式或者“中心—外围”式数字治理理念在西方国家得到普遍认可。治理主体由西方国家主导,由此产生“数字垄断”。数字垄断者往往利用自己先进的数字技术与产业垄断优势强制推行排他性规则,竭力打压新兴国家的数字技术与产业,破坏数字多边主义。与此同时,数字网络非中心式的分布结构、匿名制的普遍存在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技术,使得数字“无政府主义”也得到很多跨国资本集团的追捧。但是,随着全球性的数字黑客、数字恐怖主义等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发现这种“无为而治”的数字空间治理模式也无法得到安全、有序的“数字自由”。可见,某种单一力量很难做到全方位多层次的有效治理。因此,只能通过多元各方协调、国际数字合作才能发挥更大数字治理作用。
在数字治理目标、手段方面,各个国家也相去甚远,全球数字治理赤字面临着深层次的伦理评价、制度规则、安全防范等困境。数字贸易不平衡加剧、数据安全等问题日益凸显,数字治理理念已经严重滞后于数字时代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大多都还处在数字技术欠发达的阶段,以单个国家的力量无法应对强大的数字歧视。
中国提出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倡在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指引下建设国际网络空间。2023年10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这是中国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的具体行动。共建“数字丝绸之路”则是数字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中国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一项生动实践。
加快数字物质基础治理
数字治理的物质基础主要是指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它是一个国家数字规则、数字安全、数字国际话语权的来源。数字基础设施主要涉及5G、数据中心、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信息通信技术,以及基于这些技术而形成的各类购物、娱乐、出行、政务等数字平台;另外,经过数字化改造的传统基础设施比如智能机器人、3D打印机、AR眼镜、智能家电、自动驾驶等新型应用科技也可以看作是数字基础设施。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在物理基础之上能够孕育出数字“物种”、数字业态和数字价值网络。那么,整个国家基础设施的存在方式、运营机制、一般特征和治理方式都将发生颠覆式改变。
在数字物质基础建设层面,西方国家本身具有雄厚的技术基础和应用创新的领先优势。但是,跨国数字巨头却往往利用卡脖子技术、平台流量等优势进行全球数字技术垄断,更不会向投资回报率低的贫困国家和地区提供实际的资金援助,反而筑起“小院高墙”,进一步加大“数字鸿沟”,加剧数字贫困。
“数字丝绸之路”则完全不同。它不以意识形态划边界,不谋求改变任何国家的制度,不搞数字零和游戏,真正实现数字技术共享。2016年5月,中国倡议发起的“数字丝路”国际科学计划(DBAR),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学支撑。中国有意愿也有能力发挥自身在新基建、大数据、5G通信等方面的优势,为构建全球数字治理新模式发挥更大作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加强技术转移和创新协作。
在非洲,中非共同实施“中非数字创新伙伴计划”,中国帮助塞内加尔、科特迪瓦等国家建设国家数据中心;与南非合作建成非洲首个5G独立组网商用网络;在尼日利亚发射通信卫星,提高了当地通信覆盖能力;在埃及,中国企业建设“华为信息与通信技术学院”,为埃及培养了大量数字技术人才。在东盟,双方全面推进“中国—东盟信息港”,共建北斗联合实验室创新平台;在老挝、缅甸、柬埔寨、印度尼西亚等国建设了云计算中心,成立中国—东盟新型智慧城市协同创新中心。在南亚,中国和巴基斯坦在“中巴经济走廊”框架下明确了信息技术和科技合作的方向,同时还启动了“中巴数字走廊”;中国企业在巴基斯坦参与了5G技术的引入、云计算中心合作和电子商务平台搭建等,提高了通信技术水平,推动了通信产业升级,促进了数字化合作;中国和孟加拉国通过建设云计算中心,助力孟加拉国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合作,推动数字化发展。在中东地区,中国分享数字技术发展机遇,助力其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在中亚,吉尔吉斯斯坦“鲁班工坊”设置了智慧公路、无人机救援应用等课程;吉尔吉斯斯坦网购蓬勃发展,电商模式拓展销售渠道增加了双方的联系。
推动数字规则治理
当前,不同国家对于数字经济、数字信息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巨大差异,导致国际数字合作出现一些法律和标准摩擦。“数字霸权”主义和“数字保护”主义泛滥,这种零和博弈和相对收益的西方传统思维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导致数字规则无法在全球范围内达成一致,充斥着浓郁的数字霸权色彩。
“数字丝绸之路”秉承倡导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着力打造开放、包容、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国际数字合作环境,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数字合作格局。中国主要通过创建平台、创设机制和创新规则等几个方面来推动共建国家之间的数字规则治理。
目前,中国已与多个国家签署“数字丝绸之路”合作谅解备忘录,建立“丝路电商”双边合作机制,为共建国家数字经济领域高质量投资合作环境的建设与完善起到了积极的规则示范作用。2015年,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首次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2017年12月,中国与沙特、阿联酋等国共同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为加强数字经济合作、共建“数字丝绸之路”提供指引。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正式转型为国际组织,世界互联网大会这一平台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数字技术创新、数字规则制定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贡献。此外,中国举办了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等,探讨数字治理、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不断为全球搭建数字问题治理和数字合作与交流的桥梁和舞台。2023年7月,在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上,北京市与18个国家的伙伴城市共同发布《全球数字经济伙伴城市合作倡议》,提出要营造开放共享的数字市场环境、构建数字经济开放创新网络等内容。2023年11月,习近平主席指出“要加速数字化转型,缩小数字鸿沟,加快落实《亚太经合组织互联网和数字经济路线图》,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等新技术应用,不断塑造亚太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促进数字安全治理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安全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社会变得越来越突出。数字安全问题涉及面广,包括国际组织、国家、政府、企业、个人的方方面面。它对于保障国家总体安全、维护企业商业机密、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个人隐私、防范网络黑客等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需要共同应对数据隐私、网络攻击、经济犯罪等安全挑战,确保数字化合作的安全可靠性。
中国历来重视数字安全问题,积极参与国际数字安全规则的制定与对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数字安全制度整体框架,包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
2020年9月,在“抓住数字机遇,共谋合作发展”国际研讨会上,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发表主旨讲话,发布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以下简称《倡议》),提出了秉持多边主义、兼顾安全发展、坚守公平正义三项全球数字治理原则。《倡议》聚焦关键基础设施保护、跨境数据存储与流动等重大问题,就各行为主体在数据安全领域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建设性方案,呼吁各国共同推进全球数据治理。《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积极维护全球供应链的开放、安全和稳定;反对利用信息技术破坏他国关键基础设施或窃取重要数据;采取措施防范制止利用信息技术侵害个人信息,反对滥用信息技术从事针对他国的大规模监控;要求企业尊重当地法律,不得强制要求本国企业将境外数据存储在境内;尊重他国主权、司法管辖权和对数据的安全管理权;企业不得在产品和服务中设置后门,等等。《倡议》得到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广泛认可,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热烈响应。2021年3月,中国与阿拉伯国家联盟达成《中阿数据安全合作倡议》;2022年6月,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达成《“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倡议》;2023年7月,为统筹解决数字新兴领域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安全问题,中国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面监管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立法。在人工智能技术等许多新兴数字治理领域的规范建立上,中国走在了世界前列。中国还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教育部门联合教授数字安全相关技术,将数据安全意识、数据安全基础知识、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安全管理、场景化数据安全治理等知识模块搭建到未来数字安全人才的培养上,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提供了有益经验。
总之,“一带一路”倡议已经发展成为陆、海、天、网“四位一体”的联通。中国提出的国际公共产品“数字丝绸之路”给“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带来了区域性数字治理的中国智慧。高质量共建“数字丝绸之路”是全球数字化时代的一种区域性合作,它推进了共建国家的数字治理。它将为中国提升数字竞争力,解决全球数字赤字问题作出重要贡献。同时,我们也要重视“数字丝绸之路”未来将要面临的诸多挑战,诸如技术发展的不平衡、发展理念的冲突、规则制度的区别、数字安全的不确定性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共建国家共同努力加以解决。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球价值链视角下扩大内需与我国制造业创新升级研究”(23LLYJC10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新发展格局构建的路径研究”(202376)】
(王志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化与中国现代化问题研究所所长;陈贞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