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是当代中国的基本国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经道路。当前,全球化发生严重停滞甚至倒退,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谋求“脱钩”和“去风险”,更凸显了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必要性和时代价值。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制度型开放”的任务和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均强调“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已经成为中国新时期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目标指向。
https://www.cssn.cn/fx/fx_ttxw/202503/t20250326_5861197.shtml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再次明确“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制度型开放是包括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在内的全方位、深层次的主动开放,其总要求是形成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及监管模式。在多边和区域层面的国内规制纪律创新发展的背景下,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完善我国国内规制既是顺应国际形势、参与全球治理之需,也是制度型开放的应有之义。
https://www.cssn.cn/fx/xzyc/202503/t20250326_5861199.shtml
在历史长河中,当一个王朝采取对外开放政策,国家的发展曲线就会上扬;反之,国家的发展曲线就会下沉。对外开放不仅关乎国家前途,也关乎国民福祉,从现代法律观念来说,关乎每个国民的私权保护。20世纪70年代末,新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对外开放成为我国基本国策,此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民生福祉得到充分保障。历史经验表明,我们不仅需要弘扬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更需要为对外开放确立制度保障,让对外开放稳健前行。只有让更多人认识到对外开放不仅能够提升国力,也能促进私权保护时,对外开放才能转化为一种历史自觉。促进对外开放与私权保护的良性发展,构成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