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这是自2024年6月民政部等21部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部门《意见》”)后,中央层面再次强调该问题,足见其社会期待的迫切性和国家战略意义上的重要性。从客观需要看,农村养老服务的高质量发展,还需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聚焦农村养老民生保障难题
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国农村人口60岁以上老人占比达23.8%,老龄化程度超过城市。然而,农村养老服务水平落后于社会整体状况,成为了民生保障领域的“短板”。并且,近年来家庭代际分居分离现象日渐突出,导致依靠子女提供照料服务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遭遇冲击。
为了积极应对农村养老的新挑战,“部门《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进行了总体性专门部署,要求统筹推动包括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点的“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倾力打造农村养老“不出村、不离乡”的支持体系。“两办《意见》”突出强调,大力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
上述两份《意见》为改善农村(尤其艰苦边远地区农村)的养老服务设施状况、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人才保障力度指明了方向。
解决农村养老难题
需要多元主体发力
聚焦农村养老设施和服务人才供给短板,相对可行的切入方案是,高质量打造与农村老人群体利益关系最直接、覆盖范围最广泛、需求最迫切的“村级养老服务点”。
对于“村级养老服务点”建设,两份《意见》都十分重视,但均未具体回答由谁来负责。基于公法原理,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的“村级养老服务点”,属于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范畴的准公共产品,需要由国家承担条件保障义务。实定法层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条、第14条分别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透过学理和制度的立体印证可以推出:以“村级养老服务点”为切入主线解锁农村养老难题,需要政府、市场、乡邻、家庭等多元主体的同频共振与聚合发力。一方面,旨在满足基本需要的普惠性“村级养老服务点”设施体系和人才队伍供给,鉴于其公共产品属性,无疑需要各级政府提供专项财政支持,在此基础上,为了充分实现农村老人的养老服务选择权,还应引入社会力量打造丰富多彩的“养老超市”;另一方面,农村老人的经济供养、精神慰藉等赡养义务,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是首要责任主体,同时,针对代际分居分离家庭的客观困难,更需要政府积极作为,变革塑造异地履行赡养义务的监管督促机制和便捷保障体系。
高质量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应驶入法治轨道
农村养老服务的多元主体如何形成高效合力?仅仅依托政策很难理顺各类权责关系,因此,需要驶入包括立法、司法在内的法治化轨道。当务之急是完善三方面立法事项。
首先,整体性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从政策意见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实定法,主要明确了农村老人赡养扶养、养老保险及“五保户”“特困户”供养相关内容,没有涉及大量农村老人所需的新型普惠性养老服务。两份《意见》为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其功能发挥相对有限。照此,适宜以两份《意见》为核心参照,及时制定“农村养老保障促进条例”,填补专门性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立法缺憾。
其次,以法律方式明确普惠性“村级养老服务点”建设的责任承担主体。高质量打造普惠性“村级养老服务点”,是国家践行弱有所扶战略、推动共同富裕进程的有效发力点,各级政府应当尽力而为提供专项财政支持。值得强调的是,普惠性“村级养老服务点”的建设经费,首先应当由中央财政兜底,以免艰苦边远的农村地区由于财政资金缺口而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同时,为了构筑基本需要全员覆盖、个性需要多元选择的农村养老服务支持体系,也应积极探索地方财政、社会捐款、市场经营等各路筹资同频共振的发展模式。易言之,在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专门立法过程中,需要重点明确中央财政兜底、地方财政以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本齐头并举的普惠性“村级养老服务点”建设经费保障制度。鉴于该项立法暂未启动,可以事先通过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快速完善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后,构筑普惠性“村级养老服务点”多模式人才保障的法律防护网。对于农村养老服务人才的供给,实践中探索形成了“合作借力模式”“主导培养模式”“邻里互助模式”等多元应对方法。合作借力模式,即通过县级、乡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乃至品牌民营养老机构的集团化经营,以及与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的签约合作,全覆盖“村级养老服务点”高质量发展医疗、照护、心理等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主导培养模式,即有序培养长期扎根农村的乡村医生、养老护理员等专业队伍,或者支持养老服务人才返乡创业,对接“村级养老服务点”发展上门服务的专业化队伍;邻里互助模式,即盘活“近邻”和“熟人”等优势资源,壮大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为主的农村养老互助服务队伍,全融入“村级养老服务点”提供契合农村老人原汁原味生活习惯的照料服务。实践中,通过多模式互补性的贯通发展,一定程度筑成了农村养老服务人才供给的防护网。然而,由此新增的合作费、培训费、劳务补偿费等经济成本,以及各模式人才队伍的培养认证与考核评价,同样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具体化明确中央财政兜底、地方财政以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本齐头并举的经费保障制度,并分类设计匹配一致的组织监管机制。
(作者系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