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人民健康的实现不能仅依靠卫生健康部门的推动,而需要在所有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政策对于健康的影响。健康影响评估即是落实“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促进人民健康的重要策略工具和有效途径。
健康影响评估是一种结合多种方法的评估过程,用于判断一项拟议的政策、计划或干预措施可能对不同人群产生的潜在健康影响,旨在推动政府各部门充分考虑决策对健康的影响,将健康理念纳入政策、规划和项目的制定过程中,并推动多部门合作,共同应对健康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要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系统评估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对健康的影响,健全监督机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6条也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
健康影响评估的地方实践
国家卫健委于2014年在全国健康促进县(区)建设中启动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公共政策的健康影响评估。各地也积极推进健康影响评估实践工作。2018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宜昌市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建立覆盖全市的健康影响评价工作机制。2019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杭州市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价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初步建立“政府主导、试点先行、数字赋能、考核保障”的健康影响评价工作模式。2023年1月,浙江省发布了《省委省政府健康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开展健康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到2025年底全省形成较为完善的健康影响评价体制机制。深圳、银川、威海等城市先后制定了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或试点方案,杭州市还发布了国内首个《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规范》地方标准。实践表明,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设对于促进健康公平与可持续发展、预防疾病与减少医疗负担、提升政策科学性、增强社会健康参与度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健康影响评估立法的迫切需求
各地健康影响评估实践在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同时,也对立法提出了迫切需求。
第一,立法可以推动健康影响评估的展开。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之前预估其健康影响,有助于使健康因素融入政策流程,以指导公共政策和重大项目。健康影响评估的对象主要是各政府部门所制定的政策,不仅需要通过立法协调不同部门间的合作,更需要通过立法激励和要求政策制定者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理念,自觉开展和接受评估。
第二,立法可以保障健康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健康影响评估的重要目的是保障和促进在不同人群之间实现健康公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健康权利。这个目标的实现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在政策制定者、项目建设者、利益相关者、从业者和监管者之间,就可能影响健康的决定因素、适当干预措施的风险和收益等问题形成共识。而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保障公众对于卫生健康相关政策的参与权。
第三,立法可以规范健康影响评估的实施。健康影响评估具有监管性质,其评估结果可能导致政策的调整或者项目方案的变更,对政策和项目的利益相关者带来显著影响。为此,健康影响评估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同时应当避免健康影响评估过度加重各方的负担。
对此,国家卫健委主任雷海潮表示,要探索以立法的方式推动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2020年深圳市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将健康影响评估制度作为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对于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等规划,制定涉及公众健康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建设环境健康风险区域或者项目类别的工程项目开展健康影响评估。2025年5月31日,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是健康影响评估领域第一个专门性地方政府规章,对于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利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健康影响评估立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价值目标。健康影响评估的基本价值是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群健康。此外,还应特别关注四个价值目标,即民主、平等、可持续发展和合伦理的证据使用。民主强调公众对于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价的参与,关注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意愿和诉求;平等要求健康影响评估不仅着眼于政策对人群作为整体的影响,而且应当关注人群内部不同类型的个体所受影响,如对不同性别、年龄、民族和社会经济地位的个人的影响;可持续发展强调要通盘考虑长期或者短期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合伦理的证据使用要求在评估中对于定量和定性证据的使用应当是严谨的,具有科学依据和方法论基础。
第二,评估对象。健康影响评估的主要对象是对公众健康可能有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因素的公共政策,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等。政府主导或者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由于可能对健康造成重大影响,其项目计划或者方案也应当纳入健康影响评估范围。考虑到对重大工程项目开展健康影响评估主要涉及对环境健康因素的评估,也可以探索纳入重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
第三,评估主体。健康影响评估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各级地方政府中制定相关政策的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拟出台的重大政策进行健康影响评估,既是“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直接体现,也更能保障评估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健康影响评估特别强调促进跨部门工作和各部门之间的“联合思考”,为政策制定提供更综合的方法。同时,应当鼓励重大项目的实施方自愿开展健康影响评估,以促进在项目计划方案中充分考虑健康因素。
第四,评估步骤。健康影响评估程序至少包括五个基本步骤:筛选、界定范围、评估、报告和监测。筛选过程确定在特定政策背景或项目中是否需要进行健康影响评估。界定范围过程识别关键的健康相关问题,并设定评估的范围和重点。评估阶段使用所能获得的各种证据(包括受影响人群的数据、预测、基线、暴露水平等)分析健康影响因素,衡量相应措施的风险与收益。报告阶段用于传播发现结果,并提出减轻对健康负面影响的建议。监测阶段包括跟踪现有证据和模式,并在可行和适当的情况下监测实际影响。
第五,结果利用。评估主体应当充分重视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所提供的信息,对公共政策、规划、项目方案进行优化。同时,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评估报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健康影响评估立法的建立和完善,是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要求,更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健康治理模式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健康为中心”的重要举措。当前,应当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将各地关于健康影响评估的实践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痛点难点,充分发挥健康影响评估的健康促进作用。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卫生健康法治与政策研究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