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理念,实现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民法典》开篇也明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乃民事立法目的之一。与行政、刑事裁判相比较,民事裁判彰显多元价值的评价,更强调平等主体之间诚实信用的适用,不仅关注复杂利益的平衡,更注重友善和谐的追求。因此,民事裁判承载着培育、引领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使命。
核心价值观与民事裁判的互嵌逻辑
现代法治是治国之策,也是社会追求的重要价值,具有鲜明的权利和应然属性。法治在维护公民权益、惩处违法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坚持制度价值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确保价值观的落实。司法作为法治的基石,其能力直接影响国家治理水平。其中,民事司法裁判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占据基础地位。民事活动的核心是意思自治,实现权利的平等保护是民事司法裁判的核心功能。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往往需要权衡各方利益、遵循价值导向,这使得法院在释法说理时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显得尤为重要和可行,彰显了两者的内在契合性。
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发挥民事司法裁判功能提供思想观念基础。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维护着裁判的权威性,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也指引着裁判功能的具体发挥向度。首先,司法为处理纠纷提供了有效对话的平台。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流价值观成分在司法维护过程中具有阻却“司法与民意背离”的直接效果。在司法过程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解释和适用,某种程度上就是在回应民众对于司法机关价值取向的关切,妥善处理因价值冲突而可能导致司法机关的判断违背社会公众一般情感的问题。因此,民事裁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护,彰显了对司法权威的维护,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功能。最后,在民事裁判中,价值冲突问题无法回避,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恰当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价值判断,能够提高民事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另一方面,通过有效发挥民事裁判功能,能够加深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理解。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丰富,通过民事裁判过程的适用,能够明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挥民事裁判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其次,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组成部分间可能存在冲突,在裁判时需要通过解释性理论进行调和,从而使得具体价值之间的一体性得以证成。最后,法律体系具有严密的逻辑,但法官有时需要把法律话语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以便考察其实践效果。裁判活动不仅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活动,同时也是通过有力证据说服和言语说服,使得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信服的过程,通过司法来引领、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大众的心理需求。
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的现实图景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发现,自2012年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现象开始出现。但是,每年融入裁判的案件仅占全国同期案件总数的0.02%,其中民事裁判融入比例最大,占97%以上,不过其总体融入比例低。
深入剖析民事裁判融入核心价值观存在问题的成因,发现主要源自三个方面。其一,法官对民事裁判说理援引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和能力不足。在民事裁判过程中,有的法官未能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未能正确把握司法裁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功能,未能正确认识最高院在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指导意见中要求在法律框架内释法说理的深刻内涵,造成民事裁判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流于形式。
其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的进路不明。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性质认识不一,究竟是直接适用还是转化适用,是单独适用还是复合适用,在适用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分为裁判依据与说理依据。其中,法律规则或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而用于解释或支持某项规则的法律解释方法、政策、道德等则作为说理依据。当存在明确法律规则时,根据法治一般原理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则,但是实践中有时出现脱离具体规范选择优先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裁判成为道德说教的情况。还有的脱离具体规范的适用,直接运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的法律基本原则作为论证依据。
其三,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方法不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但是多数案件说理缺乏恰当方法论的指引,因此有时出现融入的简陋化,如整体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没有进行充分的说理;融入的模板化,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说理,缺乏个案分析,说理方式的大量适用,让人产生格式化和雷同感;融入的碎片化,在裁判说理援引时存在逻辑不清晰、重点不突出、布局不合理等现象。为此,需要寻求纾困途径,规范地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深化相关路径选择
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的问题及成因,应从切实增强法官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愿和能力方面,建立健全民事裁判释法说理的配套机制,根据不同法源性质采用不同融入方式,注重综合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修饰等手段,加强释法说理,全面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的效果。
第一,法官需要转变裁判说理思维,学习掌握民事司法裁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贯之道,自觉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增强民事审判法官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的意愿上,需要在思想上提高法官对核心价值观融入的积极性,将裁决文书释法说理水平作为考核法官的重要指标。提升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能力,增强法官在民事裁判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把握和阐释能力,提升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当前司法实践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状,与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性质认识息息相关。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之区隔为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那些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总体或个别融入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性质上可以属于正式法源;而那些尚未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规范,但实际上已为指导案例、公共政策和司法政策等吸收的,性质上可属于非正式法源。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正式法源的,可融入民事裁判作为裁判依据;作为非正式法源的,可纳入民事裁判作为说理依据。要注重法律规范适用的优先性,有效预防“规则逃逸”现象发生。
第三,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的方法论。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修饰等手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以提升民事司法裁判说理的合理性,增强逻辑推理的充分性,提高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面对说理不充分问题,要运用妥适的法律解释方法,廓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搭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意义联结,增强逻辑推理的充分性,约束随意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来的风险。针对释法说理的模板化和碎片化问题,一方面,要注意增强说理依据和推理过程的层次性,采用传统三段论逻辑推理时,避免价值导向的裁判路径;另一方面,采用合理法律修辞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进行充分说理,运用恰当的法律修辞方式,在保持基本共性的基础上,呈现不同的风格特点,增强裁判文书融入的说理效果,提高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算法风险侵权责任研究”(23BFX030)、福建省社科基金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裁判融入研究”(FJ2022B10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