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教育既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又是教育强国的法治工程,而这两方面紧密关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自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宪法教育的实效性不断增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宪法的认识和实践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国式现代化新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此,应当从信仰“入心”、知识“进脑”、实践“上手”三重路径,进一步落实宪法教育的实施。
宪法教育实施中的现实问题
宪法法治普及教育的发展阶段性,以及公民宪法意识的认知养成规律,在主客观因素上,使得当下的宪法教育实施仍存在许多现实问题。为此,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适当区别于一般普法教育,增强宪法教育的价值性。宪法教育存在“从知到信”的必然过程。虽然知晓宪法是根本大法,但为何有时离内心崇尚仍有一定差距?作为根本大法,宪法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共同认知、共同情感与共同利益,具有构建国家、强化国家认同的核心作用;而普通法律则侧重社会纠纷解决与行为定分止争。换言之,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的价值性不只强调外在的“守法”,而且更注重内在的“爱国”。因此,在宪法教育中,不能仅仅强调一般普法教育中遵守行为的规则价值,更要强调彰显国家认同内在依据的根本价值,只有这样才能深入内心地树立起对宪法的信仰,进而有利于凝聚人心、团结全体人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是避免停留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宪法教育的专业性。宪法教育存在“从知到专”的客观进程。虽然知晓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却为何有时难以体会到宪法意识培养的法律属性?作为“法律的法律”,宪法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抵触宪法的法律无效。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然而,有别于普通法律规范对行为主体的直接制裁,宪法条文中往往未规定违反者的不利法律后果。刑事法律中“杀人偿命”、民事法律中“欠债还钱”、行政法律中“违法处罚”等制裁违法者的思维定式,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民众对宪法的法律属性无感。因此,不能将宪法教育停留在爱国主义教育常用的情怀感化、口号宣扬等模式上,宪法意识的培养不能流于形式化。只有提升宪法教育的法律专业性,才能让民众深刻理解依宪治国执政的法治基本方略,自觉铸牢热爱国家民族的宪法意识。
三是警惕局限于理论知识教育,强化宪法教育的实践性。宪法教育具有“从知到用”的发展规律。虽然知晓宪法是根本活动准则,然而为何有时会有宪法在生活上不实用的感觉?作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根本活动准则的宪法,对于中国而言最初是一个“舶来品”。我国的宪法规范也并非社会生活中所“自然生成”的,而是在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奋斗中深刻总结经验教训而制定和完善的。因而,我国民众的宪法素养更需注重日常生活中的实践养成。“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宪法教育也应成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切实举措。如果将宪法教育局限在理论知识层面,不仅容易疏离公民捍卫个人权利的生活场景,而且面对转型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也难以正确维护宪法秩序。
合力促进宪法教育提质增效
首先,深化宪法信仰价值教育,讲述好宪法的中国故事。
因势利导推进宪法教育,关键在于讲好中国宪法故事,让“全社会充分认识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使建构国家认同的宪法根本价值真正“入心”。我国现行宪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这意味宪法教育需要在价值确信中,充分阐明三方面内容:一是唯有坚持党领导人民才能创造辉煌成就的历史客观;二是唯有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理论证成;三是唯有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才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实践期许。这样的中国宪法故事,既是历史的真实,也是有逻辑的真理,更“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联系起来”。讲好这样的中国宪法故事,才能培育人民发自内心的宪法信仰,而这种宪法信仰必将汇聚成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伟力。
深化宪法价值信仰教育的举措,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坚持与加强党对宪法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党领导宪法教育,是坚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信仰的保障。具体而言,应在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展开宪法学习。第二,宪法教育不应局限于《宪法》文本,还应有重点地学习、讲解党和国家相关重大决策文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相关重要讲话。第三,充分利用宪法宣誓、宪法纪念、国家象征和标志等制度的教育功能,丰富中国宪法故事的情感载体。
其次,夯实宪法专业知识教育,展示好宪法的中国法意。
推进宪法教育须坚持法治方略,关键在于让宪法专业知识“入脑”,充分展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的中国法意。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国家根本法”。由此,宪法教育须注重法治知识教育的两个方面。其一,宪法的基本权利。宪法的正当性立基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我国宪法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真正“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的。我国宪法不仅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增进公民归属感,而且更加强调“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积极面向的人民主体性的实现。其二,宪法的程序规范。宪法法治是强调程序的规则之治。我国“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真正的“人民宪法”,不仅是国家和社会中的“最高法律规范”,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效力与位阶,以此确立了“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在法治方略中的首要任务地位。
要夯实宪法专业知识教育,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有关“宪法教育”的法律法规,构建宪法教育责任追究及质量评估等机制,以法治化方式保障宪法知识教育成效。二是在精准讲读宪法条文的基础上,加强宪法实施案例的宣传教育学习。三是辨析我国宪法制度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本质不同。我国的宪法制度不是“三权鼎力”“司法独立”以及司法违宪审查,而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根本政治制度,以及监督宪法实施。其中,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与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我国极具特色的两项约束规范权力的重大举措。
最后,强化宪法制度实践教育,运用好宪法的中国方案。
宪法教育必须落脚在宪法实施上,关键在于让民众学会切实“上手”宪法实践,运用好“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这一中国方案。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克服了代表片面意志、局部利益的弊端,“因而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为此,我国宪法教育应加强实践参与,尤其应当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致力于两方面制度实践。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积极运用宪法制度作为保障公民自身权利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在政治参与和社会治理上,坚持国家前途和人民命运相统一的整体性认识,以此来维护宪法秩序、实现人民根本利益。这种运用好中国方案的宪法教育,有利于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实际效能,进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
强化宪法实践教育,须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建构全面回应宪法实施的教育格局。实现“机关—学校—社会”统筹协同,既抓好青少年、领导干部等重点对象,又全面辐射其他广大人民群众。做到“宣传—教育—研究”共同推进,既结合当下制度运行切实推动宪法实施,又原创性提炼中国概念、理论、话语体系,持续发展宪法实践。二是结合正面宣誓与负面警示,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双向发力”的宪法实践教育。三是积极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实践,既注重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等宪法核心制度的运行,又关切维护国家安全、反对国家分裂、应对突发事件等宪法重点问题。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