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创新、高质量发展与经济法治”研讨会在线召开

2022-06-1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  2022年6月12日,第十七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暨“创新、高质量发展与经济法治”研讨会以线上形式召开。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办,由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天津市法学会应用法学分会承办,由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协办。

 

开幕式环节

 

  开幕式上,天津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陈泮成,天津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于浩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朱大旗教授分别致辞。开幕式由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肖强教授主持。

 

 

  陈泮成副书记代表天津工业大学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全体与会代表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真挚的问候,并对研讨会提出几点希望。于浩明书记在致辞中指出与会专家学者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能够畅所欲言,发表真知灼见,深入思考,形成共识,共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言献策。朱大旗教授代表论坛主办方发表开幕致辞。肖强院长赋词一首为论坛正式研讨拉开序幕:

《西江月·第十七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赞》

咖作频联疏议,达人网聚发言。

火红时令开论坛,金句纷呈不断。

创新领衔发展,质高确保安全。

躺平佛系去一边,法治从来稳健。

 

主旨演讲环节

 

  本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先林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薛克鹏教授分别发表了主旨演讲。

 

 

  史际春教授以“创新、高质量发展与‘996’”为题发表了主旨演讲,主张法律和司法应当包容、允许“996”。他回望8小时工作制的由来,到今日普遍的脑力劳动和轻微体力劳动的时代,指出我国知识分子也是劳动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民族复兴的使命要求“撸起袖子加油干”,经济社会业已变迁,机械地恪守8小时工作制,既不符合客观规律,更不利于社会创新,需要与时俱进地建立一种新型柔性的劳动法(制)治。

  杨松教授以“中国金融开放与金融法律域外适用建设”为题展开演讲,阐述了我国金融开放的历程阶段及其面临的挑战,对美国金融领域的法律域外适用分析,回望我国域外适用制度,明确我国金融领域法律域外适用建设的紧迫性,并提出对策建议。

 

 

  王先林教授的演讲以“数字平台反垄断的国际观察与国内思考”为题展开。他指出,近年来强化数字平台反垄断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普遍趋势,这在美国和欧盟表现得更为明显。一方面,数字平台发展带来的现实挑战促使各个法域共同选择在这个领域强化反垄断;另一方面,不同法域在平台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决定了各自的反垄断战略。中国平台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强化反垄断是必然的选择,而国家整体利益的考量决定了中国的反垄断战略,以实现数字平台反垄断的合理与适度。

  薛克鹏教授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法方略”主旨演讲中指出,如何将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经济法融合在一起,即如何通过经济法的手段和方法,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确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涵,指出中国当下经济质量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路径。

 

 

  在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朱大旗教授,对四位演讲人的主旨发言进行了点评,指出四位教授的主旨发言高屋建瓴,能够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河北大学副校长孟庆瑜教授指出,四位发言人的发言展示了我们经济法学界对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所作出的系统思考,并结合本次论坛主题作了一一点评。

 

分论坛主题研讨环节

 

第一分论坛

 

  第一分论坛第一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婉玲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继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杨东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高桂林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黄茂钦教授分别发言。

 

 

  刘继峰教授发言主题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经济法治”。他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数字经济发展的特性,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手段。他指出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不能只依靠企业的自律,需要国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引导。

  杨东教授发言题目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理论与制度创新”。他通过四张图阐述了数字经济的结构发展;指出在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时,进行制度创新,要实现共治,即改变政府治理方式;结合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状况,分析数字经济结构的问题;提出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新的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行为的经济法结构体系需要新的范式。

  高桂林教授发言题目为“消费者福利最大化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其博士研究生杨雪婧代为宣讲。发言从三个方面展开,分别是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原则的界定,为何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应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在经济法中如何体现。

  黄茂钦教授以“法典化时代经济领域软法的绿色转向”为发言题目。通过对研究内容的政策背景分析,指出政策文件为经济领域软法的绿色发展提供了指引。发言涉及三个方面,即“绿色”民法典引导经济领域软法绿色化进程;经济领域软法践行绿色转向的实证考察;经济领域软法探寻绿色转向的应然路径。

  在本单元的与谈环节,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强力教授和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马跃进教授对主题发言进行了内容总结,并就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进行了精彩与谈和点评。

 

  第一分论坛第二单元由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兼职教授李晓斌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达松教授、兰州大学法学院刘光华教授、兰州大学法学院李玉虎副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泽宇分别发言。

 

 

  袁达松教授发言题目为“论创新驱动的经济法治”。他认为,从理念的角度出发,我们需要一种促进型的立法、一种开放包容型的法治。但当前实践出现了背离或偏离我国创新驱动的经济法治,对此,经济法需要思考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去纠正个别恶性事件而非“一刀切”。

  刘光华教授发言题目为“创新发展背景下经济法律激励机制完善的实证路径”。他指出,通过法律激励机制,适用激励的手段完成、促进、保障经济的发展。他提出经济法律激励机制具体操作的方案,以及我们需要一个更完善、更完备的操作系统和操作体系,用经济法来激励经济的创新发展。

  李玉虎副教授以“数字经济立法:理念、结构与路径”为题,从数字经济兴起的客观需要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为起点,分别阐述了监管与促进并重、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共同治理、权益保护与风险防范一体规范的数字经济立法理念,数字经济立法的重点、外部体系及内在结构,数字经济的立法路线。他总结了数字经济立法的目标导向与现实选择。

  赵泽宇博士发言题目为“数据可携带权与数据可携带性:分歧、根源与适用”。他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和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20条着手,探讨数据可携带权的二元层次,即两种“携带”效果的内在区别及上述差异所造成的冲突,最终回溯到数据“携带”的二元结构。

  在与谈环节,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靳文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海放副教授,结合本环节主题对四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进行了精彩的与谈和点评。

 

  第一分论坛第三单元由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李喜燕教授主持。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郑翔教授、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宇松副教授、江苏大学法学院杜乐其副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侯向阳老师和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超分别发言。

 

 

  郑翔教授发言题目为“网约顺风车乘客权利的边界及保护路径探讨”。她认为应认定网约顺风车是一种介于普通民事关系和消费关系间的特殊形态。其中,网约顺风车乘客权利保护的缺失体现在立法困境中,从本质上要厘清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网约车乘客权利基础,明确乘客权利保护主体责任,形成有效的权利保护路径。

  王宇松副教授发言题目为“经济法视域下党的分配理论实现机制研究”。从四个方面展开,即党的分配理论的思想源头,党的分配理论实现机制的科学演化,党的分配理论实现机制的现实性,以及党的分配理论实现机制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杜乐其副教授发言题目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分配路径的选择”。从四个方面展开,分别是研究问题的产生,作为损害赔偿金分配路径选择标准的制度功能解构,制度功能标准下损害赔偿金分配路径的匹配性评估,适配性损害赔偿金分配路径的调适与优化。

  侯向阳老师以“电商虚假宣传的经济法治探析”为题发言。侯向阳从电商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的角度展开讨论,以具有代表性的两个案例引入,对我国电商虚假宣传法律规制中的问题进行思考,明确虚假宣传对电商行业的危害,提出完善立法内容缺陷、完善配套制度、多方提升监管力度等建议。

  李超博士发言题目为“消费者评价数据利益的合理分配”。他指出,应承认平台经营者享有财产利益,并优先采用法益模式进行保护;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消费者评价信息传播的需要,宜赋予消费者对消费者评价数据的可携带权。与此同时,出于避免“锁定效应”和应对“冷启动”问题的需要,亦宜赋予平台内经营者对消费者评价数据的可携带权。

  在与谈环节,重庆大学法学院陈晴教授、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杨晚香副教授,对发言人的主题发言进行了精彩的与谈与点评。

  

第二分论坛

 

  第二分论坛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崔晓静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和湘潭大学法学院王霞教授分别发言。

 

 

  熊伟教授发言题目为“城乡融合发展的财政平衡措施及其法治保障”。他从《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解读出发,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四个方面来阐释城乡融合的工作内容。他指出城乡融合过程中涉及到资金的使用问题,提出在城乡融合方面必须明确事权的分配,从调整现有的支出结构,上级增加转移支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行债券借钱和调整财政收支划分等方面来丰富和拓展城乡融合所需资金来源,并且可从目标法律化、任务指标化、资金专项化、绩效可视化和监督常态化进行具体规范和督促。

  崔晓静教授发言题目为“全球最低税改革的规则创新与中国之应对”。崔晓静详细介绍了此次全球最低税改革的现实背景与规则内容,深入分析了全球最低税改革对国际税收理论实践与各国国际税收法治体系的挑战,清晰阐述了中国政府与跨国企业的应对方案。如,积极参与全球最低税制度的税收征管和争议解决机制,灵活调整跨国企业的投资布局,提前做好税收信息合规准备以及关注各类排除豁免规则并合理利用等。

  邢会强教授发言题目为“数字经济与税法发展”。他针对《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中提到信息共享等制度建设,如通过金税四期,从以票管税到以数治税,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完善税收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围绕税务机关与个人相关税收信息的权利冲突方面提出并解答了相关问题。

  王霞教授发言题目为“民事行为的税务定性”。她从公法和私法两者的关系出发,提出以公法为代表的实质课税和以私法为代表的形式课税,这其中必然会提出税法对民事行为的评价;她列举了相关案例,得出税收关系是建立在税法事实基础上的行政关系,而税法事实是民法事实经由税法评价后的结果,基于税收效率等原则,法律形式应当作为一般定性标准在税收征收程序中适用,法律实质作为矫正标准适用,经济标准作为裁量性标准则应在明确的税收依据的前提下才能适用。

  在与谈环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刘凯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叶姗教授对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的与谈和点评,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二分论坛第二单元由安徽大学法学院华国庆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叶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蕊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胡明教授和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巧璐分别发言。

 

 

  叶姗教授发言题目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促进型法之构造”。她讲述了社会财富的三次分配、公平分配促进权的二元结构、“制内市场”与“泛利性政府”理论、“有为政府”的内涵等内容,提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促进型法应由如下两个方面构成:其一,制定一部纲要性的《共同富裕促进法》;其二,因应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需要而对现行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修改。

  李蕊教授发言题目为“‘集体’”养老:中国农村养老路径选择及制度构造”。她结合中国目前的老龄化现状,提出了中国农村养老制度供给面临的困境,并着眼到集体养老制度的具象构造,从集体土地养老的制度迭代、集体互助养老的制度延展以及集体智慧养老的制度表达等方式推动集体养老的更好实现。

  胡明教授发言题目为“论反地方政府间不当财政竞争”。不当财政竞争是一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与财政资源配置短视的行为,这种行为会产生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损害市场竞争机制、损害其他区域利益乃至损害国家整体利益。他提出了反不当财政竞争的法治出路,从以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引领、筑牢公平竞争进路的法治根基以及创新分配公平进路的法治框架三个方面给出了建议。

  王巧璐博士发言题目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权的法理基础和规范进路——基于线上平台与线下市场的对比分析”。她提出了平台经营者管理权的法理基础主要源于线上商铺出租人空间所有和组织授权两方面。鉴于私人主体的逐利性,若不对平台经营管理者的权力进行规范和制衡,将会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平台规则的全过程审查以及合理限制平台经营者解除权的行使等方式,为线上平台贡献更具针对性和创新性的历史智慧。

  在与谈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侯卓副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洪治纲副教授分别对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和与谈,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第二分论坛第三单元由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王斐民教授主持。天津商业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励贺林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李帅副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邓伟、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范志勇老师和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高建成分别发言。

 

 

  励贺林教授发言题目为“数字经济全球税收治理的新趋势及我国应对策略考虑”。他提出我国需进一步提高对这一次国际税制体系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尽快熟悉规则并做好准备,可以参照欧盟的做法,修订国内税法时考虑引入境内最低税等条款的方式来应对这次税制变革对我国的影响。

  李帅副教授发言题目为“滥觞与祛魅:数字服务税的发展逻辑及因应之道”。他进行了数字税的可税性分析,指出数字税具备可税性,但是是否在我国开征,仍需要思考。出于避免国际争端、我国互联网管理的现状、整体互联网企业的减税降费的大背景和分税制的匹配程度考虑,对数字税立法并没有很迫切,但我们应随时关注数字税的发展。

  邓伟老师发言题目为“地方环保税税额确定权的实施现状与制度完善”。他指出可通过完善税额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完善确定税额的方法、地方定期审查本地税额方案以及国家备案机关适时审查地方税额方案等方式来解决

  范志勇老师发言题目为“论破产法的体系强制力——以经济宪法为中心”。他提到在破产法体系强制力的证成与内涵上,破产法以建构市场主体退出秩序为核心目标,强调破产风险分配于规范价值的整合,破产法的体系强制力并不重在破产法对常态化组织形态的颠覆,而特指破产法在法律规范体系的强制力;破产法体系强制力也有其适用边界,布纳原则是确立破产法体系强制力作用的底线,破产法体系强制力的运行须遵循比例原则。

  高建成博士发言题目为“限制数据抓取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以美国干扰侵权理论为视角”。他提出限制数据抓取行为的违法性认定较模糊,明确了干扰侵权理论的概念、证明对象、正当性抗辩及利益衡量,列举了干扰侵权理论下限制数据抓取纠纷的判例实践,得出了基于判例的相关考量因素归纳,如损害要求、主观动机考量因素以及合理商业目的与利益衡量等。

  在与谈环节,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大庆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张牧君对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的与谈和点评,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三分论坛

 

  第三分论坛第一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孙晋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任超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辉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宋亚辉教授和上海政法学院丁茂中教授进行了发言。

 

 

  任超教授发言题目为“隐私维度支配地位滥用的反垄断规制”。他提出,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公司持有大量用户隐私,存在滥用支配地位和隐私侵犯两个问题。从分离主义理论出发,在上述两个问题之间划分界限,平台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制是解决对整体消费行为的福利和损害市场经济效率,隐私侵犯的规制是为了解决个人消费者的利益,包括知情权和合理期待。从整合主义理论出发,平台拒绝数据共享可能构成垄断,平台共享数据则可能构成侵犯隐私,需要在整体上平衡隐私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关系。

  冯辉教授发言题目为“平台对商户的‘掠夺性行为’及其规制路径”。他提出,外卖平台向商户收取高额佣金,变相强制商户参与满减等优惠活动以转嫁成本,竞价排名的算法和结果存在操纵空间,变相强制商户选择平台配送,这些掠夺性行为应该予以规制。对于这些行为,有些可以适用《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其他法律规范,但也面临着识别成本高、容易引发规避等问题。平台掠夺行为来自组织管理权力的异化,应当秉承整体主义规制理念,坚持公私法融合的原则,对具体的掠夺行为予以精准治理,对平台的组织管理权予以合理限制,并激励平台自我约束。

  宋亚辉教授发言题目为“旧法如何回应新事物:以竞价排名的商业模式为例”。他提出,近年来商业模式迭代迅速,但法律需要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规制法要求旧法能够应对新事物。对于竞价排名而言,中国和其他多数国家以商业广告法对其进行规制,中国的监管晚于其他国家。面对新事物,一般只需要对旧法进行适度改进,可以仿照美国FTC,通过实验性方案不断优化调整。

  丁茂中教授发言题目为“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问题”。他提出,自我优待行为主要分为四大类,分别是“砌围墙”“下黑手”“不对等”“摸底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报告中,指出了自我优待的部分弊端,但自我优待行为本身符合商业竞争,因此应当纳入反垄断法的框架,通过有效的指引缓解执法上潜在的问题。

  在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雁北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丁国峰教授分别对发言内容进行了精彩的与谈和点评,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三分论坛第二单元华东交通大学副校长杨德敏教授主持。广西大学法学院许光耀教授、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宗杰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郑艳馨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鑫进行了发言。

 

 

  许光耀教授发言题目为“平台经济的构成元素及其带来的新问题”。他提出,对平台经济的内涵进行初步探索,进而明确其构成元素——包括互联网、平台和数字。互联网产品的市场份额无法成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平台交易模式也异于双边市场交易模式,于未来数字可能成为交易对象,于当下数字主要是拥有人的生产要素。

  郭宗杰教授发言题目为“哄抬价格规制的法律适用”。他提出,通过将《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与既存有关规制物价的相关法律文件相比较,同时得出现行哄抬物价规制存在的问题,并就监管规制的提出发展方向,最后就哄抬价格规制法律适用可能的挑战提出对应措施。

  郑艳馨教授发言题目为“平台经济领域最惠国条款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她提出在数字经济以及平台交易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最惠国条款也逐渐适用于合作协议中。我国以及多个国家都在不断推进相关立法。对此从限制的范围、商品或服务销售模式进行分类,通过对PMFN条款社会效果以及域外的法律实践的分析,对如何运用提出深入讨论。

  赵鑫博士发言题目为“互联网平台分级与落实主体责任: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规制转型、问题与完善”。他认为平台经济本身具有的技术困境与理念困境推进了网络平台的反垄断规制,但是现行规制存在事后向事前、一般向特殊、静态向动态规制转型的阻碍。面临这些现状,建议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进行立法,向构建相关的规制转型。

  在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世明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陈兵教授分别对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进行了精彩的与谈和点评,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三分论坛第三单元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武朝教授主持。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冯博教授、扬州大学法学院马辉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明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艺和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雷希进行了发言。

 

 

  冯博教授发言题目为“视频平台独家授权能增进消费者福利吗?”。她提出,通过对长视频平台独家授权对消费者福利的分析,引入反垄断法对独家授权的规制,同时通过强制转让制度与博弈分析,发现强制转让制度的引入,可以很好地消除独家授权模式的弊端。最后得出独家授权并不利于市场机制,及时引入版权强制转让制度可以增加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马辉副教授发言题目为“消费决策机制变迁视角下的直播营销法律规制”。他提出直播营销的兴起推进消费模式与消费决策机制的变迁,主观情感劝诱下的营销手段易使消费者失去理性,为保障消费者避免营销的不当干扰,建议将法律规制的目标从保护知情权扩大至保障理性决策,如警示、交易生效冷静期等方式避免消费者的冲动性消费。

  王明泽博士发言题目为“反垄断可仲裁性的正当论证与制度构建”。他认为当前司法实践对垄断协议是否可仲裁意见不一,但可以从立法目的和立法技术两方面论证垄断纠纷仲裁适用的正当性。在不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前提下,通过反垄断仲裁的范围、机构人员,逐步健全反垄断仲裁制度。

  张艺博士发言题目为“个人信息‘云存储’行为的规制”。他认为现行法律对“云存储”的监管不足使得个人信息面临巨大风险,为解决个人信息“境外存储”带来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分级分类管理及预警机制,明确服务上的安全保密义务以及对应的惩处和纠纷解决机制,以推进数字贸易的全球化进程。

  雷希博士发言题目为“个人信息剥削条款的反垄断边界”。他提出数字时代引得超级平台新型剥削性条款的滥用,但是对于个人信息剥削条款能否成为核心条款而被反垄断法调整尚无法给出定论。因此先通过关注度矫正机制使其成为核心条款,再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反垄断保护。

  在与谈环节,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海涛教授和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洪莹莹副教授,分别对发言内容进行了精彩的与谈和点评,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四分论坛

 

  第四分论坛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宗玉副教授主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王伟教授和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闫海教授进行了发言。

 

 

  陈云良教授发言题目为“中国当前社会主要问题:事业产业化,产业金融化”。他提出,事业产业化目前集中的问题,例如,教育事业、医疗事业,被过度产业化。教育产业化目前得到了很好遏制,但医疗产业化问题仍然存在,医疗应该是事业,健康应该是事业,应当是公益性的。产业金融化表现在三方面,第一是企业银行化,第二是企业过度融资化,第三是企业过度证券化。我们经济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现有的法律都足以规制,实际上就是如何真正去贯彻执行,保障我们经济高质量发展。

  刘俊海教授发言题目为“公司法的四项核心原则”。公司法的首要原则是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活力。第二原则是保护股东权利,坚持股东中心主义价值观,鼓励投资兴业、避免资本外流。第三原则是尊重公司的债权人,强化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加速商事流转,化解金融风险。第四原则是赋能公司社会责任,实现义利并重,打造受人尊重的多赢共享的商业模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些原则和而不同、同频共振,既应载于公司法总则,更应贯穿于全部公司法规范体系。

  王伟教授发言题目为“共享经济的信用促进机制”。共享经济发展的信用促进机制是从共享经济发展与信用机制具有高度糯合性去构建共享经济发展中的信用促进机制。共享经济的发展呼唤更高的社会信任,社会信任需要构建全新的治理格局。

  闫海教授发言题目为“论颠覆性技术对规制的挑战与时序规制重建”。他提出,论颠覆性技术对规制的挑战与时序规制重建,分别从颠覆性技术及其意义、颠覆性技术对规制的挑战、我国对颠覆性技术的制度安排、应对颠覆性技术的规制时序构建进行发言。

  在与谈环节,南开大学法学院何红锋教授和深圳大学法学院叶卫平教授,对发言内容进行了精彩的与谈和点评,同时也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四分论坛第二单元由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主持。海南大学法学院常健教授、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施海智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李安安副教授和合肥学院江玉荣教授进行了发言。

 

 

  常健教授发言题目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限责任制度的修正:基本理论和中国建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限责任制度的修正:基本理论和中国建构。发言阐述了有限责任适用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责任承担机制之不足、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限责任修正的法律定位与价值分析、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限责任修正的核心法律问题。

  施海智教授发言题目是“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的法律困境与应对策略”。他提出,应当制定专门法律、增加竞争机制来完善“债转股”合理定价机制等要素的市场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达到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稳增长、防风险、去杠杆的多重效用。

  李安安副教授发言题目为“金融法如何实现收入分配正义”。从金融法视角切入,探讨二次分配中如何通过经济法制实现收入分配公平。金融机构布局不合理、金融工具配置不恰当、金融市场分配不均衡是收入分配难题的金融法诱因。未来应当加强金融领域控权与赋能的顶层设计;打造竞争性金融市场,培育新型金融机构,凸显金融法的民生保障功能。

  江玉荣教授发言题目是“地方金融监管的困境与破解”。结合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挂职经历,她从理论和实践双重视角探讨了地方金融监管机关的职能扩张与履职困境,并提出加强央地协同、化解职能冲突,信息充分披露以及升级监管工具的制度优化建议。

  在与谈环节,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副院长马立民教授和重庆大学法学院杨疏影老师,分别对发言内容进行了精彩的与谈和点评,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四分论坛第三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倪楠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宋彪副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副院长马立民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任愿达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靳岩岩进行了发言。

 

 

  宋彪副教授发言题目为“论共同富裕的互助原则”。他以互助主义作为理论基础,结合国家扶贫政策以及实践中收集到的大量数据,强调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大扶贫格局是弘扬传统美德,统筹配置社会资源的重要方式。他提出,可以考虑将互助行为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用以指导合作型组织、城乡融合机制等现实问题,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共识。

  朱国华教授发言题目为“关于加强公募基金业顶层机制设计,促进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循环的建议”。当前公募基金业成为了中国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畅通循环的堵点。因此,他提出加强顶层机制设计,紧抓系统全面落实,理顺公募基金行业发展机制,提出降低公募基金收费比例,增加动态收益分成,畅通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循环的十八项完善建议,以期构建起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自增强循环。

  马立民教授发言题目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构建——兼评《金融稳定法》的制定”。他以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构建为切入点,从安全性理念、部门职责协调、关联互通与信息共享以及风险防范保障平台四个方面提出《金融稳定法》的修改建议。

  任愿达博士发言题目为“《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与数据资产治理观念的协调路径”。其通过立法论与解释论双重视角探讨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指出构建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与数据资产治理观念的协调路径,可呼应拓展民法解释论的需求、回应运用动态系统论的诉求、因应采纳法律化约论的要求;对数据资产治理视角本身蕴含的动态理解,则可在相当程度上作为样本经验,反哺传统法教义学下的解释论技术。

  靳岩岩博士发言题目为“重要互联网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立法完善”。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尚不成熟,有必要针对不同的平台义务提出相应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方案。她提出四点完善建议:成立外部独立机构监督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履行情况;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和保护义务;对严重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停止提供服务;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

  在与谈环节,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薛智胜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李慈强副教授,分别对发言内容予以精彩的与谈和点评,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闭幕式环节

 

 

  研讨会的闭幕式由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施海智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为本次研讨会作了系统的总结性发言。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付大学教授为本次研讨会成功召开向各位与会嘉宾作答谢致辞。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朱大旗教授为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发表致谢感言。最后,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靳文辉教授代表下届承办单位向与会嘉宾发出诚挚邀请。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供稿)

关键词:经济法;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金融法律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责编:王村村)

扫码在手机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