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有着共同关注的问题,例如,国家如何行为,企业和自然人在跨国交往的时候处于何种地位,全球化会向何处去,我们期待着什么样的全球治理,国际社会的良好秩序通过何种模式才能真正实现,地区冲突是否能够解决、如何得以解决等。所有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注,就会成为一团迷雾,无法形成科学有效的指引和评价。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议题界分与重叠
从学术研究的议题上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观察客体都是跨越主权国家的国际事务。国际关系研究的主要议题包括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格局与全球秩序、国家权力衍生出的对外关系、区域与国别研究等。国际法的主要议题则聚焦于考察国际社会结构的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国家如何实现自身的主张意志、国际社会是否存在公平正义以及如何使国际社会更能够彰显和实现公平正义。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研究焦点上有很多相互重叠的方面。例如,国际关系学近年来特别注重全球与区域的制度安排,而制度安排的核心就是国际法。如果把国际法看成国际关系的规则领域、规则方式和规则进程的话,那么国际关系之中所研究的制度莫不与国际法相关。国际法会分析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对于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有何影响;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如何在法治领域服务于国际社会的良性发展;“三大全球倡议”如何能转化为法律领域的权利义务和行为方式安排,对国际社会的良法善治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际法的主要方法与国际关系的对接可能
无论是在国际关系学科还是在国际法学科,对于方法的研究都处于较为初级和混沌的状态。所以,探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各自都存在着哪些主流的方法,进而将二者进行对照分析,是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进行深入融合的重要方式,也是深化这两个学科的研究不可忽视的途径。国际关系的枚举多种多样。国际法的研究方法也同样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总体上可以分为“说明世界、解释世界、审视世界、改造世界”四个层次。从方法上,国际法注重四种模式。
第一种是实证层面的研究(说明世界),也就是对法律规范,尤其是条文的内涵进行分析和解读,对法律实践予以总结和归纳。实证研究的国际法努力把法律视为一个自成体系的学科,试图将国际关系排除在外。这与现实主义方法颇为神似。当国际法的实证方法将所有法律之外的因素放置一边的时候,国际关系现实主义也单纯地注重国家实力在维护国家安全、拓展国家影响、保障国家地位中的作用,而将国际法这种规则因素所起的作用降到最低,甚至在很多时候,国际关系现实主义学者会认为国际法是没有意义的。这种相互漠视、相互排斥的研究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呈现出国际社会的一种现实,即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影响和作用比较边缘化,在国际关系中最终起作用的仍然是国家的硬实力。
第二种是归因分析(解释世界),即阐释因果关系和相关关系的研究。在这一层次,除了逻辑学的基本方法之外,会用到社会学方法。主要体现为将国际法置于国际社会之中,考虑国际法何以如此,包括国际立法背后的力量博弈、历史律动,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运行的基本状态、基本规律,国际法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因为自由制度主义所探讨的是各种主观客观因素的相互影响,将国际关系的行为体视为一个能动的、可以通过学习和交往改变行为方式的理性思想者,通过反复试错来不断优化和完善自身行为方式的探索型行动者,直至以制度来促进合作、固定合作,以制度来维护利益、保障安全。国际关系学者思考大国的主观塑造和“一带一路”相关问题时,就可能与国际法的方法相遇。
第三种是价值分析(解释世界)。传统的“自然法学派”是一种价值分析的国际法方法。采取价值分析的国际法方法的突出特点是,确立起一套国际法的价值体系,通过这套价值体系对国际法的规范、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进行审视,在审视的基础上提出现有国际法存在的问题、缺陷;或者历史性地分析阐释国际法发展进程中哪些观念和做法与价值目标日益接近,哪些领域和实践与价值目标背道而驰。在国际关系领域也存在着诸多以价值分析为蓝本的研究模式。当学者分析中美关系的各方面问题时,就经常会用独立、自主、公正、效率等价值观进行审视,这也是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可能共同采用的路径。
第四种是对策分析(改造世界)。国际法不是关在书斋里的学问,必须与国家的外交法律实践充分结合。国际法研究强调问题导向,就是要面向理论争议与实践困境,不仅要着力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而且要透彻地分析问题并审慎解决问题。国际关系领域的诸多策论研究都带有这方面的特点,但基本上均是基于传统的定性观察与思考方法,没有单独在此方面形成比较体系性的学派,一般也很少出现有效的伦理逻辑建构和伦理路径设想。尽管如此,学术研究永远无法遏制向实践界提出建议的冲动,促动实践者拓宽视野、启迪智慧,在战略规划和战术设计层面采纳建议、改进工作。
从清晰界分到明确融合
探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交叉融合,并不是无原则地将二者组合,而是找到二者可以相互促动的方法和领域。既然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分属两个学科,就意味着在领域和方法上各有特色。找到了这些特色,确定了二者难以融合的方面,也就找到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间的边界,使二者能够更好地界定自身并且妥当发展。例如,国际法中有很多对于法律术语进行细致分析的实证研究。国际关系学科一般都不会对这些研究抱有兴趣,但是它们对于法律操作领域的运行却可能有很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同样,国际关系研究高度重视国际影响力和权力结构,这也是一般国际法学科所难以触及的层次,这恰恰说明了国际法的边界和局限。
在了解二者的不重合部分之后,我们就可以更加清晰和深入地观察两个学科在研究题域和方法上可互通的方面。具体而言,二者有几个切入点是相通的。第一,如何评价本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比如,国际关系学者探索话语实践与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内涵,国际法学者分析中国的国际法治立场与国家的话语与形象。第二,如何使用更好的模式手段维护本国的利益,提升本国的影响力。国际关系学者分析制度复合体、制度竞争的演进逻辑、跨领域规则互动、非政府组织参与传统安全治理、制度融合。这些国际关系学者所关注的话题与制度直接相关,恰恰是国际法学者高度重视且应当认真探讨的,通过国际关系学者的研究成果会有所启发、有所领悟。第三,如何界定良好的国际社会秩序,界定世界的公平正义,以及如何使之实现。当国际关系学者关注西方的人权话语体系,考察其人权术语、人权规范、人权组织机构、人权运行方式成为国际社会运行的一种重要因素时,国际法的研究也同样会高度关注这一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科交叉融合研究的灵魂与特质体现在共同钻研的互通的话题、议题与问题。二者应各显其能、相互启发、彼此推动,在类似的方法上协同构建、衔接延伸,完善对国际事务的透彻认知和清晰阐述。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