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义学的案例进路》,邹兵建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
邹兵建副教授的《刑法教义学的案例进路》是以案例为经线、以问题为纬线而写成的刑事案例研究著作。全书共十章,收录了作者运用法教义学方法对包括江歌案、唐山烧烤店打人案、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于欢案等热点案件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十篇文章;内容涵盖了这些案件相关的刑法解释、司法适用、刑事政策等问题,全面展现了刑法教义学在复杂个案分析中的实践价值,以及它在典型类案研究中的学理贡献。作为一名常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我谨从司法实务的视角谈谈读完该书的感想。
首先,该书贴近审判实际,解释了现实发生案件的法学原理。
目前,居于审判实务一线的法官普遍缺乏系统学习先进法学理论的热情。究其原因,一是法官和学者的职业要求不同。对于法官而言,在审判中需要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案件稳妥处理,避免社会负面评价;而学者的工作相对超脱,更多是要抽象出案件中蕴含的基本原理。法科生进入不同领域后,工作环境对其思维模式的改造是潜移默化的。二是法学理论研究趋于精致化、精英化,法学著作追求宏大叙事,语言风格愈发晦涩难懂。由此,在欠缺理论基础的情况下,便难以准确理解法学著作所阐述的立场与观点。以刑法教义学为例,虽然已成为国内刑法理论的主流研究范式,但是高度的严谨性和精密性又使它与司法实践存在一条隐形的鸿沟。然而,司法实践是刑法教义学理论的源泉。作者以现实热点案件为切入点,运用刑法教义学原理展开分析,敏锐地抓住了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痛点。其中,既有精准的实践导向,又注重法教义学的体系思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而言是难得的“科普读物”。例如,在分析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过程中,作者将枪支的认定、持有的判断、故意的判断、违法性认识错误等理论点串联起来,再通过类案比较,推导出此类案件的共性问题,进一步揭示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偏差。
其次,该书恰当融入了符合大众认知的朴素正义观,避免法学理论背离社情民意。
在多元价值观并存的当下,热点案件进入大众视野之后往往会引发社会各界讨论,不乏法学学者参与其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理性思考、推动问题解决。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学术观点过于生硬,严重脱离实际,触动了民众敏感的神经;也有部分观点为博取流量,以情绪化论调迎合“汹涌民意”,给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造成巨大压力。因此,理性地对热点案件发表意见,避免情绪和偏见主导舆论,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责任。该书既没有高高在上地批评朴素价值观,也没有曲意逢迎社会舆论,而是全面客观地分析案件各方当事人所处情景,找出符合一般人认识的理论依据——在相当程度上发挥了向普通民众普法释法的作用。例如,对于江歌案,作者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了刘暖曦入室后锁门的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但是欠缺有责性,因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从侵权法的角度,认为该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藉由本案,作者揭示了一个能让大众接受的原则:法律虽然不强人所难,但在具有侵权法意义上保证人地位时,倘若不仅见危不救、反而恶化对方的危险状态时,法律将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
最后,该书勇于创新理论,为法学研究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处于学习和借鉴西方成熟理论成果的阶段,偶有新观点提出,往往会被视为意图摆脱研究正统的离经叛道。实际上,无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司法理念,还是我国在“互联网+”新业态实践中解决虚拟经济法律难题的创新思维,都能成为我国法学研究引领世界潮流的宝贵资源。除梳理归纳各种理论观点外,该书创造性提出了若干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例如,针对“于欢案”,作者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新定义为:防卫人实际实施的防卫行为的强度明显超过最低强度的有效防卫行为的强度。其中,“明显超过”是指在给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的危险程度上,前者比后者至少高出一个档次;并且,在认定前者是否超过后者的过程中,要求存疑时作出有利于防卫人的判断。因此,该书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虽然足以制止故意伤害,但是不足以制止非法拘禁,此时的防卫就不可能超过有效的最低强度。尽管是从具体案件中引申出来的,但以上分析无疑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理论价值。
当然,金无足赤,作为读者我要提出两点建议,以供参考。
其一,该书具有厚实的理论根基,但是实践性有待加强。一方面,对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现实矛盾剖析不够深入,尽管提出了现有法律规范在某些方面的漏洞或缺陷,但是点到为止。另一方面,作者局限于学术研究的视角,并未站在法官、检察官的角度思考问题。在处理书中所提及的热点案件时,司法人员必然要对案内案外因素进行全面考量,有些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的则经历了巨大的舆情风波,对这些心路历程的梳理和办案效果的总结,具有指导今后类案审判的重要意义,甚至其重要性不亚于法理分析。例如,针对阿里女员工案,作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抓住这次难得的机会,做好以案释法工作,以增强国民对刑法的具体感知。诚然,这不失为一个中肯的提议,但如果让法院重新选择一次,仍然会在案件处理期间保持沉默,这是综合考虑多重因素之后的选择。
其二,希望作者可以进一步突出个人观点与研究风格。该书中,作者对于多数案件都大胆地提出了富有新意的解决方案,这些观点大多是在前人理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得来,系有源之水、有根之木。例如,书中涉及的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该案在发生后激起民愤,社会舆论强烈要求严惩打人者。但是,最终该案所涉罪行仅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为伤者仅构成轻伤,被告人在此罪中顶格判处也就是五年有期徒刑。对此,作者提出了两种解释方案:一种是打人者具有重伤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重伤未遂,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种是认定本案属于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以上观点颇有启发意义,但其不足之处在于不够系统,其价值仅限于个案,而未能形成引领类案研究的学术力量。
总之,该书尝试搭建起沟通理论和实务的刑法教义学桥梁。虽然从目前来看,理论界和实务界之间仍存在不少分歧,但至少能够找到符合双方语言习惯的交流场景。一直以来,我很羡慕医疗领域的研究氛围,一名医术高超的医生往往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手术中总结归纳的实践经验,通常会指导医疗理论的进步。刑法教义学也应当是学者、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共同掌握的方法论。该书以案例研究为进路,使抽象的理论变得鲜活,无疑为法律共同体的互通互联拓宽了道路。
(作者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