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不仅是跨语言交流的工具,更是一种跨语际实践的研究范式和方法论。作为工具的翻译发挥着近代法律知识流转与再生产的功用。将翻译特别是“作为历史事件”这一后殖民主义翻译理论作为研究范式,为我们认识和解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和状态,提供了新的视角。作为方法论的翻译,则可用于解读诸如“不平等条约”何以不平等、近代中西关系何以不平等、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学知识在东方的迁移、双语和多语不平等条约文本形成的历史语境,以及法律与国际秩序的关系等诸多重大问题,是开展法学与史学交叉研究的出发点。
“从翻译出发”的方法论,对于开展法律与历史的交叉领域研究之所以有独特价值,是因为在近代以降的中国,翻译不仅引介了西学,更深刻塑造、建构了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因此,“从翻译出发”开展各学科史研究和跨学科研究,不仅能够揭示近代各学科知识体系的生成机制,而且具有开拓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独特意义。比如,像中外旧约章这种国际法史核心研究对象,其本身就是跨语言、跨文化的文本,更是欧洲国际法在东亚最早的实践案例。“从翻译出发”会自然而然地提醒我们,务必将中外旧约章的不同版本视为并列证据,从而避免单语陷阱。
“中外旧约章”是指自1689年《尼布楚条约》至1949年间,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各类条约、章程及其附件的统称,涵盖各种条约(treaty)、公约(convention)、规约(statute)、盟约(covenant/pact)、专约(convention)、议定书(protocol)、协定(agreement)、临时协定(interim agreement)、补充协定(supplementary arrangement)、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换文(exchange of notes)等中外政府之间正式缔结的条约,以及中国有关方面与外国企业、公司及法人代表等缔定的比较重要的各类章程(regulation)、合同(contract)、约定或协议(agreement)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各异的文本被学术界化约为“约章”,即“约”与“章”两大类文书形式,其中“约”多指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而“章”多为附属章程、细则或补充协议。中外旧约章多为双语或多语版本,如汉文与拉丁文、俄文、英文、法文、日文等,是中外在法律、外交与制度上直接碰撞的外在表现方式。内容涉及通商口岸、关税制度、治外法权、最惠国待遇、领土主权等,性质多为不平等条约,也包括一些平等条约。作为晚清、民国时期中外交往的重要依据,中外旧约章不仅是跨语言、跨文化的产物,更是多重法律制度交织、重构的历史见证,在研究近代及现代中国的外交史、国际法史与中国翻译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文献价值。
中外旧约章载有大量中外双语或多语对照法律、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术语。虽然上起1689年,但该大辞典的重点在1842—1943年中外旧约章的订约、修约和废约史,即1842年《南京条约》到1943年治外法权被废止逾百年的历史时期;这一百年,被历史学家费正清称为“条约世纪”。
一方面,不同于百余年来中外旧约章的编纂与研究,这部辞书的编写需要发掘利用与中外旧约章相关的一切原始文献。目下比较重要的条约原始档案主要有我国台湾地区“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多语种中外不平等条约单行本原件,该馆所保存的“前清条约协定数据库”便于查阅相关条约文本。还有旧海关总税务司于1917年修订出版的两卷本《中外约章大全》,该书采用中外文同版对照格式,收录了签约国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条约文本,是一部珍贵的多语版汇编本。部分纯英文原始文献,如Treaties between the Empire of China and Foreign Powers(1877年、1887年、1901年、1902年等版本)等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此外,编纂过程中参考的历史文献还包括《筹办夷务始末》《清季外交史料》《中外条约汇编》《缔盟各国条约汇编》《中国旧海关档案数据库(1854—194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以及英国外交部档案(FO)、美国外交档案和国会档案,特别是《美国政府外交与公开文件》(共两套39卷),以及《中国丛报》(The Chinese Repository)、《印中搜闻》(The Indo-Chinese Gleaner)、《北华捷报》(North China Herald)等重要报纸杂志,以及一些未刊文献。
另一方面,在编纂思路和价值选择上,博采观念史、辞书史、翻译史、法律史、全球史、中外关系史、国际法研究等多学科研究范式是突出特点,力争做到有一分史料,说一分话,严谨、客观、充分地收录译名并论证问题。在词条选择、编撰与研究上,坚持“宁大勿小”“宁全勿碎”“宁繁勿简”“宁拙勿巧”等“四宁四勿”的原则。
“宁大勿小”是指辞典的成书规模。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重点选取上起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下至1949年中意《关于贸易关系之换文》,包括共262年间共计1498件中外各类约章,兼及多种语言文本。所收词条,计划在5000条以上,辞书成书规模在100万字以上。“宁全勿碎”是指辞典的选词收词原则。该辞典的选词、收词范围不限于法律术语,不拘一科、不拘一格。只要是旧约章内的重要词条,不论是专业性还是通俗性、精确性还是模糊性的词条,都是收录对象。形式上力求统一,所收词条即使当时未附英文,本次编纂时也要补注,但放在释义部分,以示区别。“宁繁勿简”是指收录词条译名之原则。该辞书最终的呈现形式是汉外辞典,即主词条的语言是汉语。同一汉语词条,在各时期、各语言的条约或章程中出现多次的,要一个不落地全部收录,并注明出处,做到可回溯。宁可全部列出,也不率性删减。尤其注意研究“作准文本”。短词条只提供译文,长词条附有评注。在评注和研究上,尤其注重“从翻译出发”,从翻译史和语言接触史视角进入约章内诸如治外法权与司法主权、协定关税与经济主权、立约修约废约等核心问题。“宁拙勿巧”是指在解释词条时须遵守的原则。在史料的收集、整理、考证和辨析过程中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研究中外旧约章订立的历史语境、过程、内容、影响。同时,尊重前人成果,所有引证均有据可考,经得起学术界的检验。引证时,有“注”有“释”,方便读者检索和展开进一步研究。
翻译是一种将异质文明引入本土文明或者将本土文明引入异质文明的双向互动行为,在中外文明交流互鉴以及我国的话语体系和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发挥着特殊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球化与跨文化交流日益繁盛的今天,法学、史学与译学的交叉融合,已成为推动中国法治话语国际传播、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交流合作以及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外传播的重要路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国际传播能力”,而翻译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桥梁。
回到中外旧约章,关于条约和章程中的语词和概念,前人有过一些探索,不少是有益的,但也有部分与史实不符。特别是一些西方人常先入为主地进行翻译,如将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译成The Treaty of Nerchinsk,即《涅尔琴斯克条约》。问题是,在该条约订立时,尼布楚属于中国,因此,应当使用“尼布楚”的中国地名而非以俄罗斯地名“涅尔琴斯克”来命名该条约。本着尊重历史主权的大原则和“名从主人”的专名翻译原则,《尼布楚条约》应译成The Treaty of Nipchu。当然,将其中的Nipchu用其他近似的转音替换也可以;也可在翻译时将订立条约的双方主体加上,即The Sino-Russian Treaty of Nebuchu。
在历史译名的选择上,翻译“地道”与否有时并不是唯一考量因素。人工智能翻译和搜索引擎提供的匹配结果的多少,都确定不了译名的合理性。对于历史翻译而言,重要的是,历史译名须反映恰当的历史观并符合正确的价值立场。历史译名的选择,是一个决策过程。因此,历史翻译不能全然跟着西方说,也不能全然跟着西方汉学走,但有必要了解西方或西方汉学家的说法。构建历史话语,要求译者须具备对待史实的某种“先入之见”,并以此来消解或对抗另一种“先入之见”。质言之,在中外旧约章的研究中,“从翻译出发”的核心价值在于,它不仅能帮助读者看懂另一种文字,更能让读者看清这些文字背后的权力关系、制度选择与历史逻辑。
(作者系浙江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