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 陈雅静 通讯员 陈然)1月6日,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国是大讲坛”第四期学术讲座在北京举行。本期“国是大讲坛”学术讲座活动采用“线下+线上”的方式同步进行,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等单位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现场聆听讲座,全国各地数万名听众通过线上方式聆听讲座。
图为讲座现场 主办方供图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景汉朝作“我国司法改革的规律性认识”主题讲座,紧扣我国司法改革这一主题,围绕司法改革的发展逻辑与目标、司法权的基本定位与司法职业化、司法信息化改革、司法改革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入阐述。
景汉朝作“我国司法改革的规律性认识”主题讲座 主办方供图
围绕司法改革的发展逻辑与目标,景汉朝认为,司法改革的发展逻辑是一个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是计划经济,经济交往和案件不多,加之职权主义理念比较浓,法院直接调查取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经济交往和纠纷案件大量增加,于是进行改革第一步,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当事人所举证据需要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认证,改革进入庭审方式改革阶段;庭审方式改革之后又带来一系列新问题,如法官的法律地位、职权范围及与庭长、院长的关系等问题,便进入到审判方式改革阶段;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整个诉讼构造产生了影响,改革即进入诉讼制度改革阶段;诉讼制度改革之后又涉及人事管理、职务序列等体制问题,于是进入到司法体制改革的阶段。因此,司法改革就形成了由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逐步到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诉讼制度改革,最后到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逻辑。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形象公正应该作为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要科学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如在审级制度上应建立多元审级制度,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在司法权的基本定位与司法职业化方面,景汉朝提出,司法权力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原因在于一是司法权直接来自中央授权;二是案件管辖不受行政区划限制;三是法院裁判一般只适用全国性法律;四是法院的裁判和行政机关的决定效力范围不同,四级法院的判决均在全国有效。职业化必须具备独立的、特殊的、能够自成体系的职业思维、职业伦理、职业行为、职业制度以及对职业队伍的特殊管理体制机制。实行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单独职务序列,就体现了司法职业化的特点。同时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监督主要是事后或者是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过程当中发现了而进行查处,制约的功能主要是防患于未然,要使制约的设计制度进一步落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在司法信息化改革方面,景汉朝表示,目前,我国司法信息化走在了世界前列,已经在世界上树立了网络覆盖最全、数据存量最大、业务支持最多、协同范围最广、智能服务最新的样板,充分体现了新技术与司法的深度融合。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对传统的司法理论提出了一系列挑战,如在地域性、亲历性和时间性等方面,并对直接审理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当庭举证质证等理论也提出了挑战。解决的办法可以通过对传统的司法理论进行“扩容”,将概念本身解释的内容变宽一些;进行“融入”,对出现的新问题要形成理论并和传统司法理论对接;进行“原创”,即对于既无法“扩容”也不能“融入”的,创造新的概念和理论,最终构成一个新的互联网审判的体系规范。例如,可以构建“双线诉讼模式”和“单线诉讼模式”的概念及理论体系。
在解读司法改革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时,景汉朝认为,影响我国司法改革的国情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国家结构,我国是“大国且单一制”的特殊国情,形成了独一无二的“多元立法+备案审查体制”;二是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对法治的影响、对司法的影响非常大;三是文化传统,我国数千年优秀传统文化在法治发展进程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典型的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特征形成了“模糊文化”,具有包容性强、概括性强和善于总结归纳的特点。
全面依法治国正当时
清华大学党委原常务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姜胜耀主持讲座并致辞。姜胜耀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法治体制改革。经过十年不懈努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基本建成,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渐完善,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开创“中国之治”新境界提供了强大动力。
姜胜耀主持讲座并致辞 主办方供图
与会学者一致表示,要以参加本期“国是大讲坛”为契机,努力做好提高政治站位的“加法”,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会司法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始终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治方向“盯得准”;努力做好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的“减法”,结合法学专业领域的研究,聚焦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在着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方面强化理论探讨,在减少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展现蓬勃生机的藩篱方面开展多层次学理论证,确保理论研究“钻得深”;努力做好助力深化司法改革的“乘法”,以专题调研、专业实践等形式,深入司法部门一线、深入改革一线,以法治工作的实践助力有关改革举措落实,助力司法体制各方面改革有机衔接、系统集成,助力更好发挥司法在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实践工作“干得实”;努力做好破除惯性思维等思维定势的“除法”,在学习和工作中积极主动摒弃不合时宜、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惯性思维、陈旧思维,破除不利于正确理解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思维定势,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善于于变局中开新局,确保思想认识“有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