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 李晶)7月9日,“2023年法律、商业和经济”国际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来自中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新加坡、韩国、阿根廷等海内外一流高校7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法律经济学学科定位、部门法的经济分析最新理论、跨境破产制度管辖权与路径比较、全球经济治理与可持续发展、金融市场实证研究、金融市场商业模式与技术创新等热点议题进行了深入和热烈的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常保国在开幕式致辞中表示,法律经济学有助于科学改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质量,对于指导规制新兴产业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法律体系对商业模式与经济发展施加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法律经济学评估不同法律规则与实施模式的影响,实现完善法律体系的目标。预祝本次会议进一步推进法与经济学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国际合作交流,碰撞出创新性的思想火花,取得丰硕的研讨成果。
与会专家合影
廓清法律经济学学科定位
近年来,法教义学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其对于跨界、跨学科研究相对较少,难以对其他学科发挥足够的影响力。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李曙光认为,目前我国法教义学和法律经济学在二级学科体系中,存在一种“隐性”竞争:一方面,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强调通过法律概念、法律原则以及法律逻辑推演,来推动法律的实施以及法律规则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律经济学相比之下则着重汲取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些概念和学科分析方法来对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不同于教义学在法学领域的精细化“耕耘”,法律经济学的学术视野通常更为广泛,研究视角更趋整体性和系统性,尤其是对于我国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这也意味着,对于反垄断、数字经济以及人工智能监管等领域,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更具适应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回顾了法律经济学在国内的发展情况,他认为,法律经济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展,总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是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以及概念的引入阶段;第二阶段是以法理学研究群体的学者,开始通过著书立说方式,推动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深度发展;第三阶段是2008年以后法律经济学在反垄断法以及市场规制法领域得到了广泛且深入的适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法律实施方面也取得了瞩目的成绩。目前法律经济学在反垄断执法、证券监管和营商环境评估三个领域的实践中均取得了比较瞩目的成就。未来应强调事前效率的标准和研究视角,继续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倡导学科的融合和发展,尤其应推动法学与经济学等学科在学科交流以及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魏建提出,学科定位问题是学科发展的关键。重新定位和思考法律经济学在中国法学界的地位,法律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核心要素,未来应将法律经济学上升到较为重要的地位加以对待。法律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对法律进行事前和事后发展视角的系统全面分析,在当前的信息时代和大数据时代,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所需要的数据获取可能性相比以往更高,这也为法律经济学在我国的深入扎根提供了绝佳契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表示,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定位从概念、研究方法以及内容来看,很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争议问题。从整体上看,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于经济学下的一个新兴发展领域可能更为合适。法律经济学与法教义学处于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在法律解释上,我们主要使用的是法教义学的方法;而在立法以及立法评估领域,我们需要充分运用到法律经济学的方法,除借此确保立法属于良法以外,其对于立法的实施情况,以及决定是否废止方面,都能够起到重要的分析工具作用。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习超认为,目前中国大陆地区法律经济学的学术共同体还处于培育阶段,近年来逐渐从“单兵作战”,朝着“学术共同体”的方向发展。就交叉学科到底是一种研究领域还是一种研究方法而言,实质上是一个学术身份认同的问题。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前的立法实践来看,主要仍然以教义学为主,法律经济学在立法影响评估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法律经济学的理念很少应用到立法机关的立法论证工作开展过程中。相比之下,域外在立法以及司法论证的过程中对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要求实际上是越来越高了。
探讨在法律经济学视域中的公司法与破产法
公司法与破产法是法律经济学界探讨的热点。习超表示,交错董事会对股东价值的影响是当前学界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实证研究表明交错董事会与股东价值是有关联的。交错董事会的采用部分基于公司自身选择,但也源于外部冲击。研究通过外部监管冲击影响公司交错董事会选取的角度,探讨交错董事会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报告选取2004年至2021年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针对公司章程向上市公司的发函干预为时间节点,探讨公司是否采用交错董事会对公司股东价值的影响。研究初步显示交错董事会与股东价值是正相关的。
南京大学法学院缪因知认为对于交错董事会是否促进公司价值这一问题,在全球尚存争议,习超教授很好地聚焦了中国问题,视角独特。报告的研究方法很扎实,但理论假设的前提以及实证研究中的内生性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Riccardo Leoncini表示,在电子技术引领的第四次工业革命背景下,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的研究尤为关键。当前学术的研究重点关注工业机器人,但并未对人工智能赋能的机器人予以足够关注。人工智能以及人工智能赋能的机器人有不同的长期关系,各国因机制不同,在探索和衡量技术发展时也存在机制差异。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徐光东提出,人工智能技术作为经济分析工具在近些年被广泛应用,而专利在体现技术创新程度方面有巨大差异。近些年专利似乎难以反映技术的创新和发展,而人工智能本身在专利申请方面存在法律障碍。
韩国梨花女子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守根对中日韩跨境破产立法以及《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适用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各国差异原因进行解读,最后从东亚视角反思了全球立法问题。他认为造成各国破产立法差异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源于各国对待全球化的态度不同,另一方面是由于示范法主要由欧美国家制定,东亚国家并无过多发言权,所以适用上仅采取必要原则。从立法角度,示范法可能作为法律移植的新方式。但需要注意,示范法与本国法律存在结合的问题。各国在示范法立法中需要积极参与、保持对话。
推动法律规制促进社会治理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为国家治理提供有效的支撑,保证国家稳定和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张卿通过对电力行业监管机构的案例分析,对我国监管机构及相关体制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尽管中国的电力监管机构不采用西方的独立监管机构模式,但他们是优秀和卓有成效的监管者,特别在确保供应商满足电力需求方面。目前中国政府正在加快发展全国统一市场,这会促进中国监管机构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的监管机构也正在更好地利用程序控制、从监管或非监管工具中作出更优选择。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与经济学院副教授Niles Philipsen认为对于是否需要多种监管机构从不同的领域进行监管的讨论非常有必要,能源领域的监管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包括发电的日常维护、输送、设定费率以及价格补偿等多个问题及其相关参与方。因而,需要创建多少监管机构要着眼于是否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机制需求,拥有足够的监管经验、彼此间建立广泛的合作并定期举行合作会议显得十分必要。此外,激发能源配售中的竞争问题与扩展能源领域的透明度问题都是当前构建具体的监管体制所需要考虑的问题。
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副院长张巍提出了两个研究问题:一是最近在美国IPO上市的公司采用的双层股权结构和日落条款与公司的市场表现之间有何关联;二是采用了日落条款的双层股权结构对市场表现的影响。为探求答案,他收集了1996年至2019年期间2061家上市公司的样本,分析其IPO招股说明书、网站和其他在线来源,了解了每家公司股份结构的具体细节,并将高科技公司根据4位SIC代码进行了分类统计。在方法层面,他选用了托宾Q值来衡量公司的价值,并将公司法、规模、盈利能力、投资、地点、行业、年份以及公司等一系列变量进行控制,以此检验日落条款对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的价值影响,并发现投资者认为高科技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尤其是带有非基于转让日落条款的双重股权结构,能够提升价值。为缓解内生性问题,文章采用工具变量分析,并考量国家文化对创始人选择的影响,来验证双重股权结构与层级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最后,他得出了结论:采用包含日落条款的双层股权结构的IPO公司的市场表现更好,这一作用对于更多依赖于研发(R&D)的高科技行业更为显著。日落条款通常与更高营运效率和更高现金流的边际价值相联系,这些公司将进行更多的创新产出。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徐文鸣提出,评级依赖型监管被认为是导致次贷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危机后的监管改革试图消除这种依赖性。在这个意义上,取消评级依赖型监管将使信用评级机构更好地发挥其信息中介功能,对中国公司债市场的影响有着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报告假设优质发行人获得信用评级的可能性较小(信息效应),并且获得信用评级可以降低收益率差(认证效应)。其研究选取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中期票据样本,设置是否获得评级和收益率差两个因变量分别检验以上两个效应的假设。最终实证研究发现,随着发行人主体评级的提高,其获得债券信用评级的可能性增大,优质发行人正在获得外部评级的结论。同时,考虑到主体评级结果,与没有债项评级的债券相比,评级为AAA和AA的债券具有明显更高的收益率差。因此,获得信用评级的决定是不同类别信用质量的发行人自我选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