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活动关涉公民权利保护,关涉国家秩序根基,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重要一环。刑事诉讼法学未来发展要在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基础上,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第一,坚持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治道路,构建中国自主的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刑事诉讼法治的中国道路、中国理论决定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在本质上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在坚持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治道路的前提下,刑事诉讼法学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完成“创造性转化”。
从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至今已40余年,已完成外源性向内生性的转变。未来刑事诉讼法学发展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其一,完善刑事诉讼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以及其他学科的交叉衔接,推动学科体系的转型升级。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提高解决刑事司法实践问题能力,促进刑事诉讼法学学术体系的精细化发展。其二,重视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刑事诉讼元素,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刑事诉讼法治精神标识和刑事诉讼法治文化精髓。既要鉴别和吸收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经验,更要坚持从中国刑事司法实际出发并凝练基于中国实践的刑事诉讼基本范畴、基本命题和基础理论。其三,注重总结我国刑事诉讼法治体系建设和刑事诉讼法治实践的经验,讲好中国刑事诉讼故事,提升我国刑事诉讼法治体系和刑事诉讼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刑事诉讼法治文明作出独特贡献。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诉讼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也是对党的奋斗历程和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刑事诉讼法一直被誉为“小宪法”,承担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功能,是公正司法的重要阵地。刑事诉讼法学未来发展应强调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其一,实现公正司法,就应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体制机制。不断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健全刑事案件真相发现机制,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其二,实现高效司法,就应纵深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科学建立刑事案件分流体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的“中国实践”,对于加强人权保障、构筑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贡献了“中国智慧”。但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需完善,未来应注重理顺认罪认罚从宽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权利保障体系及司法审查机制、完善控辩平等的量刑协商程序。其三,维护司法权威,就应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队伍。应深入研究司法权运行规律,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提供保障机制与理论方案。积极探索新时代法律监督的理念、机制、方法,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第三,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探索轻罪治理诉讼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2035年我国发展的目标之一。刑事诉讼承担着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重要责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为了顺应新时代风险预防和秩序控制的需要,刑法立法表现出积极扩张态势。面对犯罪总量下降和内在结构“双降双升”的犯罪态势变化,轻罪治理成为犯罪治理的新时代主题。在威慑性刑罚无法满足新时代社会治理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治应当适度限制,完成“从治罪到治理”的转变。刑事诉讼法学有必要深化探索轻罪治理诉讼体系,推进犯罪治理新格局。其一,重视刑事诉讼程序教育矫正、犯罪预防的能力提升。探索在轻罪案件中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相应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社会服务考察制度、社会危险性评价体系等配套措施。及时总结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经验,精细研究合规准入条件、合规考察程序以及合规验收标准。其二,转变重刑理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轻罪治理中的具体体现,已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未来有必要不断总结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实践经验和时代内涵,从刑事法一体化视角完善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程序出罪路径,建立更为轻缓与灵活的刑事诉讼治罪机制,营造更为宽容的社会环境。其三,重视全过程治理,如强化检察听证释法说理、法治教育的社会治理功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推进刑事和解、调解机制与简易程序、速裁机制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覆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制裁的制度机制。
第四,因应新时代社会变革和国际形势,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将面临层出不穷的新型社会风险及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贡献理论智慧。其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人身权利及财产权益,重点研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惩治程序,依法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其二,数字时代,既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融入刑事诉讼工作的路径,又要警惕技术融入对诉讼权利的侵蚀。面对新问题、新机遇和新挑战,传统刑事诉讼法应与数字技术进行紧密对话。理性评判大数据侦查、在线诉讼、电子证据对刑事诉讼程序带来的机遇与冲击,精细构建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其三,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不断提高运用刑事诉讼法律武器参与国际斗争的能力和水平。深化研究“反腐败跨境追逃追赃”“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和“反洗钱”等领域的合作机制构建,为更加有力地应对全球性挑战贡献智力支持。
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二十大部署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刑事诉讼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未来发展,应以实现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为己任,深刻领会中国式现代化基本特征、牢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严格遵循中国式现代化重大原则、忠诚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总体目标。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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